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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11:24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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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省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市州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省政府法制办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指定合适人员组成两人以上办案组,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省政府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行政复议专家组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理中,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发出决定停止执法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加盖省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法制办分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加盖省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案件相关部门的副省长签批。
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征求行政复议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并由分管案件相关部门的副省长或秘书长召开有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的情况汇报,研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定后,由分管案件相关部门的副省长审签,报省长签批。特别重大的复议案件,提请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三)省政府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审查会议可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送达归档
(一)省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制作文书,加盖省政府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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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管理,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现就使用新版核销单后业务操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新版核销单的9位编号中的地区代码改用了国标行政区划编码的前2位,而目前的出口收汇核销计算机软件中核销单编号可以简略输入,根据软件中设置的本地区代码自动添加至9位。因此,可以用目前的软件处理新版核销单数据,但输入核销单编号时,必须输满9位。总局
信息中心正在对出口收汇核销软件进行改造,待新软件下发,各分局(除武汉分局)将新的地区代码设置妥当后,核销单编号才可以恢复简略输入方法。
二、为了使计算机软件能同时处理旧、新版的核销单数据,新版核销单的顺序编码全部都是大于5000000号,以便新软件能自动识别区分,按不同的方式分别处理。由于武汉分局旧版核销单的顺序编码己超过5000000号,因此武汉分局今后使用软件输入数据时,如果是旧
版核销单且顺序编码超过5000000号,必须将9位核销单编号全部输入。
三、各分局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第九条的要求,尽快将出口单位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收集齐全,并将企业代码输入计算机,以适应原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合并数据的需要。在新的企业代码收集、输入齐全之前,不得进行数据合并
。输入企业代码时只输入9位阿拉伯数字或字符,“-”不输入,因旧版软件中只允许输入数字,因此若企业代码中含有其他字符,待新版软件下发后解决处理。
四、各分局在向出口单位发放新版核销单时,必须按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发放。
五、接本通知后,尚未收到新版核销单的分局,请立即电话与我司核销处联系。以上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402297 联系人:王燕青



1999年3月4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主任的注册登记、聘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被企业聘用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负责注册安全主任的考试、考核、注册及录用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培育注册安全主任执业队伍,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并逐步过渡到按市场经济管理方式运作,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六条 发放《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现代安全管理概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企业安全技术知识;

  (四)相关行业安全技术知识(石油、化工、机械、医药、建筑、民爆、商贸、矿山等)。

  第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企业在与所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签定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其具体职责、权利,以及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并签定聘任合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在签定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和聘任合同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注册,发给《注册安全主任注册证》。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的待遇。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二)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每月除以文字或报表形式向企业领导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外,还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意见,研究落实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在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的同时,还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员,协助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主任,可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伤亡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且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

  (二)企业负责人不支持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或不采纳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负责注册安全主任考试、考核、录用、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