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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3:39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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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它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 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则。推动技术进步是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因此,要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要重点支持那些行业骨干项目、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项目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估。
(五)安全效益原则。贷款必须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林水气象等行业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均可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
第五条 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发展国内外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节能降耗及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已纳入国家行业规划,并已列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市场竞争力强。
(五)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具备,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六)土建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20%。
(七)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投产后所需铺底流动资金落实,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要有外汇来源。
(八)还款资金来源落实。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单位做担保或用属于自有支配权的财产做抵押。
(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机构(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我行监督,并报送有关会计、财务报表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的长短和效益情况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计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体现技术进步,反映国家的投资重点;同时要兼顾部门需要。
第十条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贷款项目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各级分(支)行第四季度会同地方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会审筛选,编制下年度贷款项目计划,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各自逐级汇总上报。省分行在上报项目计划的同时,要报送项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项目概况、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效益预测、还款保障等。
(二)贷款项目计划的下达。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按审批权限与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部门衔接,经协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作为各行业贷款项目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执行。
(三)贷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总行以各地区上报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全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并与国家信贷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衔接平衡,由总行随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再由各分行下达到经办行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下列资料银行据以评估。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扩初)设计(小型项目为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引进项目的考察报告和有关文件。
(三)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据上述材料进一步评估,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及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另文规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即可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银行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监督支付。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收回终止。
第十四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帮助借款单位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促进项目按期投产、达产,早见效、早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要按指定用途用款,否则,银行有权停止贷款。贷款被挪作它用,银行要按规定加收50%罚息,并视情况收回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单位未还清全部贷款前,未经银行许可,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租赁、作价入股或抵押他人。否则按挪用贷款处理。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如数归还。确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还款,借款单位要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借款单位还需通知并征得担保人同意银行可视情况同意展期。展期只准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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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四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
第五条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第六条 投保方可以与保险方订立预约保险合同。保险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预约保险单,以资证明。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
在预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应当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按规定及时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每一笔书面申报,均应当视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方有权查对申报内容,如有遗漏,投保方必须补报。
投保方有权要求保险方对申报的每一笔保险,出具单独的保险单。
第七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投保方对本条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的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第十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则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
投保方要求终止合同时,保险方有权按照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规定的短期费率表的规定,收取自保险生效日起至终止合同日为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原已交付的保险费。但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保险责任一经开始,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投保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第十三条 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第四章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除另有协议者外,保险方的赔偿责任是对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分项保险金额的,最高以各该分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方在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当将损余物资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 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 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单证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果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向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个人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上保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1995年4月22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责范围。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企业单位要成为“四自”的经济实体,不得兼负政府职能: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除部批准委托外,也不得兼负政府职能。
二、单位规格。事业单位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企业单位不套用行政级别,内部职能机构均设部、室。
三、领导配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主要由现职人员组成,并选择经验丰富的现职人员担任主要领导工作,条件具备的人员,可以实行党政“一肩挑”。首次任命,经部领导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聘(留用)机关原司局领导担任适当领导职务,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部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人事管理。要严格按照部批的定员和领导职数选配人员,首先安排部机关精简人员,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配备。人事任用目前暂由部人事司管理,待企事业单位组织健全、管理上轨之后逐步解决。
对企业单位,要立足建立体现公司特点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领导仍实行委任制外,其他人员均实行聘任制。企业内的部、室领导在聘任前须征求人事司意见。需从机关外选聘的,要报人事司审批(路外、京外须经部领导审批)。有关聘任及人事管理办法,由各企业提出报人事司批准后执行。
五、财务管理。新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求做到自收自支,企业单位要根据确定的经营范围积极创造经济效益;需要开办费和注册资金,经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拨付,开办费要限期归还。注册资金按经营责任,制定回报计划,保证兑现。新设单位要发扬勤俭创业的精神,严禁超标准装修办公室和购置高档办公用品,按部要求,一九九五年不准购买小轿车。各单位要按照《两则》要求建立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部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财务尚不具备独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合同方式委托部机关财务代管。
六、劳资管理。要依法建立劳动工资计划户头,接受部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新设的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工资制度。新设的事业单位按部规定,或实行事业工资制度,或暂比照部机关工资制度办理。
七、党政管理。新设的部属单位,由部党组领导,党的组织关系归口直属机关党委,党群日常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行政日常工作由部有关部门分别直接管理;有上级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党群工作和行政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编制、人员、经费、文件单列。
八、后勤服务。新设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后勤服务体制的改革方向,主要委托部机关服务中心或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由他们按合同提供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