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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1:55:34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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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4]37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副职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进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加强对科技副职的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按岗位需要选派引进原则;
(五)以项目为载体,三方愿意,互惠互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科技副职(含县处级领导助理)的选派引进管理。县级以下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选派引进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有专业特长,有发展潜力,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勤奋敬业,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担任科技副职的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一般是同级任用,但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高于原职级任用。
(一)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担任副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指导过博士生。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自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副职或领导助理。
省部级优秀专家、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副处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或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
(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级别。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副职。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
(四)担任厅局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五)进入党委班子的,除了具备以上资格外,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选派引进的范围
第七条 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的范围:
(一)区内外科研院所;
(二)区内外高等院校;
(三)区内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四)区内外党政机关;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
第四章 选派引进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引进、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和公开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下发《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
2、由各市委组织部、区直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项目实施所需人才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填写《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并附每个项目的背景材料(1000字左右),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地、各单位的需求,制定选派初步方案,并组织协调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对接。
4、区直及各供人单位根据选派初步方案,提出拟派人选名单,并以党组(党委)名义,将推荐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拟派人选的名单及材料转各市委组织部或区直用人单位,市委组织部或用人单位派员到派出单位对拟派人选进行考察,并报经市委或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6、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职务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向派出人选单位下达选派通知,向接收单位正式提名任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与派出单位协商,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开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的需要,确定公开推荐的科技副职的职位和职数,提出推荐范围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告。
2、推荐报名。报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举荐,须征得本人同意。
3、资格审查。根据选派的条件和要求,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决定任命。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科技副职的职责
第九条 科技副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以科技促发展的思路,参与制定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项目的决策和论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挥自身科技专长和优势,深人生产一线,传授新技术,解决技术问题,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组织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发各类科技项目,培植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宣传,加强科技培训,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
(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和横向经济联合。
(六)承担和完成领导班子届期内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六章 科技副职的管理
第十条 科技副职的管理,实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推荐拟任科技副职人选,把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锻炼与使用结合起来。
(二)根据自身人才、技术优势选择用人单位,积极与用人单位达成一定领域的经济技术协作,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三)与用人单位共同指导和帮助科技副职选准工作重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任期工作目标。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把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的工作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将科技副职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
(五)科技副职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科技副职,晋升职级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一)科技副职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每个用人单位一般只接收1名科技副职。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不占用人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只转党组织关系。中共党员挂任用人单位副职或助理,应同时挂任党组(党委)成员。
(二)用人单位应成为派出单位的教学实习和科学实验的基地、利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基地、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对派出单位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要给予优惠政策。
(四)用人单位在科技副职任职期间,要负责协调科技副职与其他副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关心、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科技副职享有同级副职的权利和义务,有职有权,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一般不免现职,在原单位的所有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相应职务最低档工资福利生活补贴。科技副职因公外出,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安排一次回家休假lO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以上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科技副职的表现情况。科技副职任职期满,用人单位要对科技副职作出书面鉴定,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科技副职进行考察,鉴定和考察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确因工作需要续任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七)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如遇到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选举,不作为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但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副职挂职期满转任或在我区提任相应职务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工作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桂战略,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组织部门负责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培训、考核、宣传、表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直接联系一批科技副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科技副职职称、工资、津贴等方面的问题。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技副职提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方面的业务指导。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对切实可行的科技开发项目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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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22号




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二OO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环发〔2006〕12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宣传 教育 通知

抄送: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司法部。

附件: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 “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义重大。环保系统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07年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是:

一、做好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认真部署2007年工作

  (一)总结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积极落实环保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住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对2006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订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环保“五五”普法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七大的召开。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宣传宪法的活动贯穿于“五五”普法教育工作始终。在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促进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二)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2007年,重点宣传《物权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等。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抓好对重点对象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培训、领导干部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逐步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把加强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年度培训规划,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公务员学法和法治实践活动。

  (三)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环境法治实践活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注重社会法治舆论氛围的营造,努力创新环境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

  (一)高度重视运用大众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和全力支持《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杂志等媒体开展富有成效地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大网络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网页建设,充分利用普法网络平台来推动工作。

(三)切实组织好“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早计划、早安排,积极扩大“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不断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力争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积极促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环境保护实践相结合

(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本地区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等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作用。

(二)积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预算,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指标考核体系,畅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健全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为不断优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3]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委、市交通局拟定的《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市计委、市交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湖北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北省2003-2005年县乡公路建设计划》内,使用中央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组成)的建设项目。
  县乡公路是指县(市、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规划,积极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对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负责完成县乡公路的路基工程。
  第四条 县乡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成立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配套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履行本地与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同的职责。
  第七条 市计委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和前期工作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申报、衔接县乡公路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四制”情况,并督促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并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协调、计划衔接,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四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或公路部门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编制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2003-2005年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方案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并根据省批复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上报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国家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法人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列入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交通局以网的形式打捆编报,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一揽子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比照干线路网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设计文件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地质复杂路段、技术复杂大桥项目可按两阶段设计。但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省计委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充分利用老路,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避免大填大挖,并铺筑沥青(水泥)路面,提升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各县(市、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县乡公路原则上以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超过三级公路标准的项目,只有充分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路面结构型式一般采用沥青表处路面,在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碎石路面。特殊的高寒路段、出口路段可适当采用水泥路面。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材料情况,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和使用良好的结构形式。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委和交通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建设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高级次高级路面施工必须采用机拌机铺施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各县(市、区)组织沿线农民投工投劳,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当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上报到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计委、市交通局核定后,每月25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二级公路原则上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市计委、市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对该项目拨款,责令该项目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用于县乡公路的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只能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拨付到项目用于路面和防护排水工程。路基土石方及其他工程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民工建勤或地方财政出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用于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报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应在5天内予以拨付。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项目计划中央投资资金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扣保证金,待返工修复合格后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