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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0:00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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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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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业节水工作,根据《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国办发〔2012〕55号)和《河北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多措并举,推进农业节水重点工程建设,创新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综合节水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农业生产布局与全市水土资源条件相匹配、农业用水规模与用水效率相协调、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监测评估与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农业综合节水体系。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全市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4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累计达到780万亩,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50万亩以上,高效用水技术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全市农田灌溉计量设施普及率达到70%;全市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在19.3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节水体系



1.优化配置农业用水。本着“用足地表水、控采地下水、用好引江水、拦蓄雨洪水、开发再生水”的原则,通过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农业用水总体保障水平。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优先使用长江水,置换下来的本地水优先保障农业灌溉。在渠灌区因地制宜实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结合。在井渠双灌区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度,优先采用地表水。在井灌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设施农业和林果产区大力发展微灌等节水技术。在不具备常规灌溉条件区利用当地水窖、水池、塘坝等多种手段集蓄雨水,解决抗旱播种和保苗用水。



2.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着眼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抓紧构建与水土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在粮食生产核心区推广节水耐旱作物品种;山区和丘陵区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链;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增加雨热同季的夏玉米、棉花、杂粮、薯类、牧草等作物种植。



3.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按照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合资金,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在渠灌区大力发展渠道衬砌防渗节水灌溉,适度推广管道输水灌溉,探索实施生态渠道输水灌溉;在井灌区重点发展以高标准低压管道输水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在规模化种植粮食、棉花、蔬菜、林果区域,积极推广喷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平整土地,推广小畦灌溉、抗旱坐水种和移动式软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术,提高田间灌溉水利用率。因地制宜实施坡耕地综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4.加快旱作农业工程建设。在旱作区以培肥地力为基础,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县。采用生物、工程、农艺、农机等综合措施,推广测墒灌溉、补充灌溉、微水灌溉、水肥耦合、地膜覆盖、秸秆免耕覆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镇压耙耱、中耕除草、改土、倒茬、秸秆还田及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等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大力实施小流域坡耕地综合治理,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5.健全农业节水管理措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和监督,建立农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量,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明确农业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探索建立农业用水信息、农田水利工程信息和灌溉预报为一体的现代化管理与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监督,规范节水材料和设备市场。



(二)推进重点工程



1.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结合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农田水网工程建设,大力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突出抓好灌区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2.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以东部平原粮食生产核心区为重点,西部山丘区林果规模化种植区域为补充,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发展条件好、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集工程、农艺、农机和管理等措施于一体,建设一批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规模化推广工程,为周边农户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让实用节水技术进村入户到人,努力做到节水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示范作用较大。



3.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注重旱作节水农业技术与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相结合,突出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集成配套,建设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要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推广改土、覆盖、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秆还田、土壤墒情监测等技术,提高降雨入渗量,增强田间蓄墒能力。



4.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工程。发挥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建立企业、用水户广泛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节水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节水技术,集成和再创新形成适应我市不同地区的农业节水模式。加强主要农作物高效用水基础科学研究,开展节水灌溉技术标准、灌溉制度、新产品与新技术研发和综合节水技术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联合攻关,在喷灌、微灌关键设备和低成本大口径管材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广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装备。开展灌区自动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网络。重视发挥节水材料和设备生产、销售骨干企业在农业节水技术创新与集成中的主体作用,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务网络。



5.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以西部山丘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应急抗旱能力,使中等干旱年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不减产,严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粮食少减产。积极发挥人工增雨(雪)的抗旱减灾作用。



(三)健全体制机制



1.建立节水灌溉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农业用水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和各灌区。建立农业用水和农业节水监测评估制度,对农业用水效率进行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项目论证,对没有采取节水措施的工程不予审批。完善农业节水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具体办法和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2.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水利、编办、财政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充实技术力量,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与农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的合作,在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设备选型与运行维护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指导。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节水灌溉公司等专业化服务队伍在节水灌溉、抗旱减灾、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组织开展针对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视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增加农业节水投入。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各级财政要增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规模,安排农业节水一般预算资金,加大节水灌溉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各级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国家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旱作节水农业、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资金,保障节水工程建设。加大节水灌溉研发投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扩大节水和抗旱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4.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业节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深化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逐步形成小型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实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设施状况、管理形式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在渠灌区逐步实现计量到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计量到田头;在井灌区推广地下水取水计量和智能监控系统。重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构建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保障农民在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农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坚决制止中间环节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水务、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气象、扶贫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农业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规划实施、资金筹措、考核奖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节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节水工作。



2.制订相关规划。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节水灌溉、旱作节水农业等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各方面专家论证、审查和政府审批后,作为安排农业节水补助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规划要与流域、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与抗旱、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3.注重示范引导。依托农田水利重点项目,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突出抓好不同区域、农业节水综合技术应用典型示范工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公众参与的农业节水机制,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农业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技术指导、制度约束、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集中连片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实行规模化发展。



4.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结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农业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水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投资安排和奖惩挂钩。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加强执法监督,对严重破坏农业节水设施、违反节水有关规定、扰乱用水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水情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全社会治水兴水的强大合力。围绕水与生命、水与粮食、水与生态等主题,大力普及农业节水知识和先进实用节水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农业节水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促进农业节水广泛开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2日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4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水域是指本市市区范围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第三条 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定:
  (一)临岸滩涂从岸线起向水域延伸30米,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
  (二)建(构)筑物按其所占面积向水域各延伸5米范围。


  第八条 在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其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
  (一)制定责任区水域保洁制度,配置相应的保洁工具、设施。未制定保洁制度或未配置保洁工具、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定期打捞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保持责任区水域整洁。违者,按积聚垃圾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三)劝告或者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区内的漂浮垃圾,可委托有资质的水上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单位进行有偿清除。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处罚: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的,现场处以50元罚款。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禽类每只处以100元,畜类每头处以1000元罚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粪便的,每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粪便入水域的厕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水上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按《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在水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违者,按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码头、船舶、趸船、浮趸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并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关规定清除垃圾的,处以500元罚款。
  客运船舶进入珠江市区河段时应停止使用直排式厕所。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船舶、趸船、浮趸应外型完好,标志清晰,船体应经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洁。


  第十四条 凡在水域内经营漂浮垃圾打捞和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业务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营业。
  不具备资质而从事水域环境卫生经营业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环境卫生服务资质的经营者清运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粪便等废弃物。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和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方式、工艺及其作业规范。
  (二)装载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设备及其技术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捞船的船舱技术及船检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有关技术。
  (五)环保部门对有关设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
  环境卫生服务资质证书,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环保、海事、港务、航务、水利、市政、海洋与水产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