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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3:50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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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金属管理,进一步搞好回收利用,合理使用,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专用库和各需用铂金网的单位以及化工系统使用铂、铑、钯、钌和铱等贵金属的单位。
第三条 化工系统需用的贵金属,化工部责成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组织供应,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以及企业的供销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贵金属的计划、供应和回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报贵金属申请计划和入库保管的规定
1.凡需要贵金属的单位,必须根据化工部安排的生产计划和要求,向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提报年度申请计划,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审查汇总,上报国家物资局并负责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2.临时需用贵金属的单位,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非化工部直属直供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局)或主管部批准),报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按计划外组织供应。
3.在申请铂金网计划时,必须提出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的回收计划,否则不予供应新网。
4.需用单位应按调拨单或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到供方提货。
5.需用单位提取实物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本单位供应、使用或保卫部门各派一人凭调拨单(或合同)和介绍信前往供货单位提取。提取时,提货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盖印,并与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和称量,经后供需双方共同密封,并在密封
条上加盖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和两名提货人员的印章。
6.提取的贵金属,在护运途中,不得人物相离。
7.提取贵金属返回单位时,供应部门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保卫、财务部门,与提货人员共同开封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8.贵金属提运到单位后,应存放在供应部门专库的保险柜中,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第五条 贵金属使用的规定
1.贵金属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铂金网只供硝酸触媒钌、铱只供烧碱生产专用),不得作它用。
2.领用贵金属需经主管厂长批准,按规定到专用库领取,并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开锁拨付。
3.铂金网出库时,只能整张发放,绝不能将整张铂网剪切成小块发放。如果需要小块铂网,应另行申请。
4.属于生产车间保管的贵金属,应放置车间保险柜内(铂网应置铂网再生室保险柜内),由车间主任和专责人员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5.铂网再生室应订立严格制度,设专人负责,铂网用量少的单位应设专人兼职。
铂网再生室应建立下列帐目档案:
(1)铂网再生前、后的称重;
(2)按年、月、日的铂网入库出库台帐;
(3)每张铂网生产情况的原始记录;
(4)修补铂网所用铂网角的记录;
(5)车间生产情况及铂网检修档案;
(6)铂灰、炉灰等的回收记录。
6.铂网的拆卸、安装和再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有关贵金属的使用、储备和一切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外借。
8.对贵金属的加工生产、回收、使用及储备,每月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来往帐目、记录及实物库存等是否相符,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查清。
第六条 贵金属回收的决定
1.使用贵金属(包括铂、铑、钯、钌、铱和铂金网等)的单位必须做好回收工作。
2.铂网报废必须严格执行报废标准,经铂网工、技术员和车间主任鉴定、称量并签字,立为报废网,按铂网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铂网使用中,所有铂灰、炉灰和酸泥必须认真清扫回收。
4. 废旧铂网需要重新加工时,应通知供应、财物部门派代表共同进行称量、记录、包封和填写废网加工出库单并加盖印章,方可出库。按接运新网的规定,派2人送到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
5. 回收的铂灰、炉灰和酸泥及其它回收物,应根据含量及其性质不同,分类包装,寄运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进行回收加工处理。
6. 回收的贵金属,应送到太原化工厂铂网专用库,供加工铂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7. 回收工作做得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铂网加工结算的规定
1. 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金网专用库设在太原化肥厂内,该库负责对铂、铑、钯等原料和成品铂金网的贮存以及企业的废旧铂网、铂族金属的回收和铂网统一加工。
2. 铂网生产点设在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铂网车间根据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安排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接收企业的带料加工。
3. 各企业的废旧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网专用库统一回收,交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加工提纯。专用库向铂网车间承付提纯费,向提供回收物的单位承付铂金价款。
4.铂网专用库回收的旧铂网验收后,向交网单位按规定价格承付货款。加工的新网由专用库发货,按规定价格直接向用户收取货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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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
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
|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 | 10年以下 | 10年至19年 | 20年 |
|保单年度 |-----------|-----------|-----------|
| |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死亡险、| 年金险、|
|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健康险 | 生死两 |
| | | 全险 | | 全险 | | 全险 |
|-----|-----|-----|-----|-----|-----|-----|
| 第一年 |60.0%|35.0%|70.0%|45.0%|75.0%|50.0%|
|-----|-----|-----|-----|-----|-----|-----|
| 第二年 |35.0%|20.0%|40.0%|25.0%|45.0%|25.0%|
|-----|-----|-----|-----|-----|-----|-----|
| 第三年 |35.0%|20.0%|40.0%|25.0%|45.0%|25.0%|
|-----|-----|-----|-----|-----|-----|-----|
|以后各年 |25.0%|15.0%|30.0%|15.0%|30.0%|15.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分 期| 18.0% | 35.0% |
|----|-----------|-----------|
|趸 交| 10.0% | 20.0% |
------------------------------

第五部分 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保单年度|-----------------------|
|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第一年 | 15.0% | 30.0% |
|----|-----------|-----------|
|以后各年| 12.0% | 18.0% |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 |
|----|-----------|-----------|
|分 期| 12.0% | 18.0% |
|----|-----------|-----------|
|趸 交| 8.0% | 10.0% |
------------------------------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
|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
|-------------------------------|
|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
|--------------|----------------|
|CL1(1990-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
|--------------|----------------|
|CL2(1990-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
|--------------|----------------|
|CL3(1990-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
|--------------|----------------|
|CL4(1990-1993)| 年金保险男表 |
|--------------|----------------|
|CL5(1990-1993)| 年金保险女表 |
|--------------|----------------|
|CL6(1990-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
---------------------------------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
当t<min(20,n)时。
r=100% 当t≥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
| k值 |
|----------------------|
| |两全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 |年金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
|-------|------|-------|
|期交个人业务 | 90 | 80 |
|-------|------|-------|
|期交团体业务 | 95 | 85 |
|-------|------|-------|
|趸交个人业务 | 100 | 100 |
|-------|------|-------|
|趸交团体业务 | 100 | 100 |
------------------------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八、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九、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r=0.35
团体业务: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
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
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
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限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二、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利息率高于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形成利差益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利差返还的人寿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保险费计算的其他规定按《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应在利差返还保单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计算保单在该保单年度的利差返还金额,并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对其进行处置。
六、利差返还利息率等于过去一个保单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的算术平均值。
七、保单年度中利差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0)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1)加上该保单年度给付金额(B)后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max(i-i ,0)×(V0+V1+B)÷2
其中: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 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第四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
八、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九、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一、利差返还保单其他准备金的提取,按照下述方法执行:
(一)在会计年度末,对利差返还保单在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将要支付的利差返还金额要提取合理的利差返还准备金。
(二)对有储蓄积累或抵缴保险费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的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按利差返还金额的储蓄积累额或利差返还金额抵缴保险费后的积累额提取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二、预定损失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经验制定。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
(一)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以上)。

第二部分 短期健康保险
三、短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四、短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长期健康保险
五、长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六、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规定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有关死亡保险的规定执行。



1999年6月8日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变更情况,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见附件)。

  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内容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
http://www.sda.gov.cn/gsyjz10449/fj.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