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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2:03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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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济南市畜禽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是指猪、羊、牛、马、驴、骡、犬、兔、鸡、鸭、鹅、鹌鹑等。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脏器、血液、皮张、蹄、骨等。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 从事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业户,必须符合相应的兽医卫生条件,经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合格,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 屠宰畜禽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屠宰生猪的,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屠宰点进行屠宰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领取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家畜胴体两侧还须加盖“验讫”印章。

  第七条 县以上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其他屠宰单位(集中屠宰点)和业户屠宰畜禽,由所在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检疫检验。

  第八条 出售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领取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第九条 在集贸市场销售家畜和畜禽产品,畜(货)主必须持有家畜或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家畜胴体上必须注有明显的检疫标志。对未持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经补检或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市家畜和畜禽产品核实证物、查验印章,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从事畜禽产品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业户所收购的畜禽产品必须附有规定的检疫检验证明。不得收购、加工无检疫检验证明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屠宰、加工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

  (一)来自封锁疫区的;

  (二)染疫有害的;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规定的。

  第十二条 畜禽和畜禽产品自外埠购入本市的,货主应在畜禽和畜禽产品运抵目的地后二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验。未经监督检疫或监督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分散和销售。

  第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按照规定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十四条 兽医卫生监检验机构对畜禽和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实施监督抽检合格的,不收取检疫费。进行补检、重检的,可加倍收取检疫费。对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畜)主承担。

  第十五条 对经营违禁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举报和控告。

  对举报和控告经营违禁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从事销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屠宰畜禽未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对责任者处以货值10——20%的罚款。

  (三)销售、屠宰、加工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来处封锁疫区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责任者处以货值1——2倍的罚款;

  (四)销售的家畜或销售、加工的畜禽产品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者处以货值10——20%的罚款;

  (五)自外埠购入本市的畜禽和畜禽产品,货主逾期不报验的,处以货值5%的罚款。

  第十七条 加工、销售违禁畜禽和畜禽产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罚款时,必须作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对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无故拖延检疫监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法赔偿。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疫病发生或传播的,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兽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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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近年来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
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现将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以促进集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
得税密不可分,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把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机构、充实人员。
二、当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抓好新财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财务登记、成本审核、工效挂钩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针对当前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和有关部门一起,组织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和资本金的界定、审核工作,以保障城镇集体和私营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性。
(三)结合新税制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核汇总企业财务报表,经过一定时期努力,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
(五)继续做好税务干部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构分设完成以后,要依靠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支持,尽快理顺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关系,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任务和重要责任,取得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结合税收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具体任务,落实分工,逐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三)针对各类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开拓进取,努力把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4年11月25日

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
现将《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
1996年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一关系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中心,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经
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自我教育抓提高,自我服务抓发展,自我管理抓规范,自我建设抓活力,促进私营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私营企业协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政治”的重要指示,落实在宣传教育工作的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提高私营企业的整体素质,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观念。
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政治领导,积极做好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会员学法、知法、用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在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质量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要积极宣传私营企业中体现时代精神风貌的先进模范人物及私营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的先进事迹,宣传私营经济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社会贡献,树立私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向社
会展示私营企业的工作,扩大影响,提高社会知名度。
二、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为会员排忧解难
私营企业协会要提高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层次,在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办难事上下功夫。要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帮会员所需,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使协会真正成为“私营企业之家”。
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公安、卫生、劳动、土地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映私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争取得到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解决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要做好经营指导工作,引导会员加强自身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会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资金和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引导具备条件的会员向科技型、生产型和外向型转化。
协会可以成立一定的经济实体,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引进等工作。要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通过考察、展销、展示、招商引资、联购分销、经贸洽谈等形式,积极作好各类增产促销活动,进一步把企业推向市场。
要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人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专门人员,搞好此项工作。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主动做好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制止“三乱”等侵权行为。要认真搞好调查,摸清情况,掌握典型事例,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私营企业的呼声。通过新闻媒介和法律服务机构,对会员进行必要的舆论和法律帮助。提高会员
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配合有关部门在会员中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福利制度,解决会员的后顾之忧。要组织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积极探索私营企业协会自我管理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群团组织和会员的自律能力
私营企业协会作为政府引导和管理私营企业的助手,要搞好自我管理工作,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各级协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具有群团组织特色的协会规则和行业服务规范,通过行业分会和基层协会、小组,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评比竞赛活动,提高业者的经营水
平和服务质量。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抓好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成立协会的自管组织,制定会员的经营行为规范。
要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组织,完善自我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适合群团组织特点的自我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四、要加强私营企业中党团、工会建设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认真抓好私营企业中党团组织建设,把私营企业中的党团员纳入到党团组织管理中来。
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团组织,是广大党团员的迫切愿望,是党对私营经济进行政治领导的有效手段,是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保证。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协会中成立党团组织,并在党团员符合法定人数的企业中组建党支部、团支部,对其他零散党团员
也要就近编入党团小组。要使所有的党团员都能够按时参加组织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在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其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妥善解决私营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育职工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必要的规章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协会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充实精干的人员是做好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各地要充分重视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对尚未成立协会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建工作,力争尽早成立协会;已经成立协会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
务,健全内部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积累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工作。要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和基层分会,及早形成自己的工作网络。
私营企业协会要注重抓好调研工作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会员的基本状况。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要在抓会员教育的同时,注意抓好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高,要保证有一支热爱协会工作、熟悉协会业务的精干的办事队伍。






19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