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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26:35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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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7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现将《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不隶属旅行社,而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并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导游服务机构,是指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的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编制、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导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从事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手续,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到依法成立的导游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持该导游服务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后,取得社会导游人员资格。
第六条社会导游人员应当服从其所登记的导游服务机构的管理。
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社会导游人员提供登记、代办、中介、推荐等服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经过其所登记的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八条旅行社需要使用社会导游人员,应当通过导游服务机构与社会导游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私自雇佣社会导游人员。
第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行政管理,并依照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社会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旅游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导游服务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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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1983年5月16日)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经过两年多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了修改。现将这两个文件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团委都要重视中学团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开创新局面。

 

附一: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中的
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学校团支部一般建立在教学行政班上,它是团在中等学校最基层的组织。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带领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关心团员、青年,维护他们的权益,搞好支部的组织建设。既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新生,又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

  第二条 在团的生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压制民主的行为,又要加强集中领导,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在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注意发挥团的组织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善于培养和使用积极分子,带领广大同学前进。

  第三条 要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团的工作,针对同学的思想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团支部成为班级同学的核心。

 

第二章 团员大会

  第四条 团支部的重要事情,要由团员大会决定。团员大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五条 团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讨论团支部的工作和团员、青年关心的问题,通过发展新团员和决定对团员的处分。

  第六条 团员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开会要有中心。会前要把议题通知团员,使团员有所准备。团支部要听取各种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对于错误的意见,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通过决议时,要少数服从多数。决议一经形成,就要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团组织提出,但在未改变决议前,要服从决议。

 

第三章 团的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支委会任期一年。选举支委会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提出。

  支委会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要把对上级组织负责和对团员、青年负责统一起来,热心地为团员、青年服务,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八条 团支部应当主动争取班主任的帮助,和班委会互相配合,但不要包办代替班委会的工作。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个委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委员人数一般三至五人。

  书记: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随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支部工作计划,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负责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经常总结工作;主持支委会和支部团员大会;当好“班长”,抓好支委会建设。

  组织委员: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检查团员执行决议、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组织纪律的情况;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负责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新团员的工作;负责团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制定团员、青年名册,掌握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收缴团费,颁发团徽。

  宣传委员: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搞好团课教育,组织好团员、青年的政治活动,经常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将思想教育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改进意见提交支委会讨论;搞好宣传鼓动工作,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办好支部的黑板报和墙报;协同班委会开展学习、文娱、体育活动。

  支部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书记、少年委员等。

  第十条 团干部应带头遵守中学生守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团员、青年的表率。要热爱团的工作,虚心学习,勇于创新,任劳任怨,团结同学,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

 

第四章 团小组

  第十一条 团小组在支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团小组长由全组团员选举产生,负责小组活动,向支部汇报小组工作,向团员传达支委会的决定;向团员分配工作,检查支部决议执行情况;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经常找团员、青年谈心;向团支部推荐发展新团员对象。

  第十二条 团小组每月开展一到两次活动。内容要有教育意义,形式要生动活泼,适合学生特点。一般活动也可吸收积极分子参加,使他们接受团的教育。担任各种职务的团员,都要编入小组,过组织生活。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运用各种不同形式对学生进行为四化勤学习的教育、理想前途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

  第十四条 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坚持疏导方针和说服教育的原则。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应热情关怀、循循善诱、启发自觉、以理服人。团支部应该教育团员团结、帮助后进青年,不要疏远、歧视他们。要鼓励和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和全体同学一道前进。要帮助学生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启发学生在实践中自己教育自己。  第十五条 团支部要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校规、公共秩序和国家法令,加强法制观念,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政治思想工作应当适合学生的特点,努力做到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使思想工作富有说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三好学生”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的活动,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建设是团支部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坚持“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上团课)制度,经常向团员进行团章教育,使他们按照团章规定,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四)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五)模范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六)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共同进步。

  第十九条 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团员的工作。团支部要教育团的干部和团员关心青年的进步,并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和培养青年,积极做好发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在少先队中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对符合团员条件的少先队员应及时吸收入团。

  第二十条 团支部要建立必要的发展团员的工作制度:(一)订好发展计划,任务落实到每个团小组、每个团员,确定联系人,并规定联系人的工作任务。(二)定期分析发展对象的情况,并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工作。(三)条件成熟的由团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四)发志愿书前,团支部要和被发展人谈话。(五)开好发展团员的支部大会,使被发展人、青年、团员都从中受到教育。

  发展团员不可随意附加入团条件和繁琐手续。对于犯过错误的学生,只要改正了错误,具备了入团条件,也应及时发展。

  第二十一条 初中的建团工作,可由高年级团支部或教工团支部帮助进行。团员在三人以上的班级,即可成立团支部。

  第二十二条 做好对犯错误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团员犯了错误,应当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重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要轻易采取纪律处分。如所犯错误的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必须给予处分时,要经过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团委批准。讨论要让本人参加,允许申辩,并且有表决权。被处分的团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上诉,也可以越级向上级团委直至团中央委员会上诉。团支部对于受了处分的团员,仍要热情关怀,积极帮助。

 

第七章 学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要通过经常的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各门功课的意义;巩固和丰富他们的课堂知识,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鼓励和帮助他们多阅读一些课外书籍,培养和启发他们对文化科学知识的兴趣爱好。

  开展学习活动要面向全体同学,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提倡搞学习成绩的评比竞赛活动,以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要注意引导团员、青年刻苦钻研,锻炼自己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提倡同学间的互相帮助、共同探讨。对学业优异的学生,应当及时鼓励;对功课较差的学生应给以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要教育团员、青年尊敬老师,遵守课堂秩序,遵守学校纪律。

 

第八章 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要十分关心学生的健康。要经常向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部门反映学生的健康状况,防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要和班委会配合,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娱和体育活动,努力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经常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课余生活,做以小型多样、丰富多彩,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

  开展各种活动,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注意她们的健康。

  第二十七条 团支部要经常了解和反映学生生活上的困难和要求。要教育学生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自己动手,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八条 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学习和娱乐、休息的关系,注意劳逸结合。要关心学生的假期生活,使他们在假期中获得充分的休息,过得愉快而有意义。

 

第九章 学校团委对团支部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是所属团支部的上级领导机构。团支部要认真执行团委的决议,经常请示汇报工作。支部开展重要活动时,应主动取得团委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的具体领导。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采取各种方法,培训团支部委员和团小组长,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经常督促、检查支部的工作,不断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克服缺点。要广泛开展创先进团支部活动。要重点抓好一、两个支部,以便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不断提高团委的领导艺术和工作水平。

 

附二:

共青团在中等学校发展团员的工作细则
  中学时期是青年成长的重要阶段。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工作,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学生年龄小、流动性大,加强共青团在中学中的组织发展工作,对于提高团员队伍质量、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共青团在中学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的方针,通过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更好地团结、教育广大青年学生,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四化建设人材。

  二、为了充分发挥团组织在中学生中的核心作用,中学生团员占适龄中学生的平均比例,初中应争取逐步达到百分之十五左右,高中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重点中学可略高些。  三、学校团委和团支部要严格做到每学期初制定发展计划,有指标、有要求、有措施。期中要对发展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期末要对发展工作进行总结。

  四、坚持团员标准,正确掌握入团条件。对青年入团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降低要求,要全面衡量,不要把学习成绩作为衡量能否入团的唯一条件。不要死抠比例和硬性摊派指标。

 

培养教育积极分子

  五、要把团队衔接和以团带队的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团委应委派高中团支部与初中少先队中队建立联系,在初一年级少先队中建立团章学习小组,对全体少先队员普遍进行共青团基础知识的教育,吸收优秀少先队员骨干参加团的一些活动。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及时吸收具备团员条件的队员入团。根据团、队年龄衔接一般在初中二年级的情况,力争做到初中二年级班班有团员,三年级班班建支部。

  六、团组织要通过丰富多采的活动去吸引、教育学生,使他们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对于尚未提出入团申请的学生,要主动去接近他们,启发、鼓励他们上进。即使是缺点较多的学生,也要耐心帮助,不要岐视。要关心学习“尖子”的政治进步,引导他们向“三好”目标全面发展。

  七、对提出入团申请的学生,团支部要及时找他们谈话,帮助他们提高对团组织的认识,明确努力方向。要从提出申请入团的学生中确定培养发展对象,适当分配他们做一些社会工作,对他们的进步予以表扬鼓励。当他们具备团员条件时,就及时发展他们入团。要做好经常发展团员的工作,严格掌握入团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在毕业班中搞突击发展。

  八、培养积极分子的工作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团支部要建立积极分子名册,每学期至少两次讨论分析积极分子情况。要指定专人与积极分子联系,加强对他们的培养、考察。考察办法可采取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以平时考察为主;看过去表现和看现在表现相结合,以看现实表现为主。积极分子离开学校时,团组织应负责将情况介绍给新单位。

 

履行入团手续

  九、青年申请入团,应由本人向团组织提出申请。入团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和入团动机;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优缺点。

  十、条件基本成熟的学生,应由团小组或介绍人向团支部推荐,团支部在听取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团内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团支部大会讨论。

  十一、入团志愿书要由发展对象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

  十二、申请入团的学生必须有团员二人介绍。介绍人可由申请人自己找,也可由团支部指定。介绍人应负责地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表现以及培养、考察情况。初二建团时,少先队中队委员会可向团组织推荐第一批发展对象。

  十三、讨论接收青年入团是团支部工作的一件大事,要切实组织好发展团员的支部大会,可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本人宣读志愿书;介绍人介绍情况;团员讨论发言;举手表决;宣布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等。这种支部大会,必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必须是到会团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可以报上级团委审批。要切实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其他组织和任何个人不能随意否定团支部大会决议。

  学校发展新团员一般不搞政审。

  十四、入团志愿书中“团支部决议”栏,由团支部把支部大会对申请人所提意见认真综合归纳后,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还要写清楚参加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日期。

  十五、对团支部呈报的志愿书,团委应及时审批,不要拖延。批准新团员除发给团支部批准团员通知书外,团组织应派人和新团员谈话。谈话内容大体包括:通知上级团组织批准的决定和时间;编入团小组;介绍团组织和各项制度以及团支部当前工作。

  十六、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方能取得团籍,交纳团费。新团员要举行入团宣誓。

 

新团员的管理教育

  十七、新团员第一次参加团组织生活,团支部应向支部的团员介绍,并表示欢迎。团支部要适当交给新团员一些工作,进一步教育、提高。

  十八、团支部要经常教育新团员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严格遵守团的纪律。鼓励他们发扬共青团的光荣传统,积极上进,永不自满,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十九、要加强学生团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团员档案由学生团委管理。团员毕业离校,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新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围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存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牟取暴利。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务必清醒认识此类犯罪的严重危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新型犯罪,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借鉴以往的成功判例,综合考虑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对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均应当依法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单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要依法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三、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司法及时高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覆盖面大,关系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往往不在一地。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实施,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保证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顺利进行。对查获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立案侦查,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在办理侵害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时派员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就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要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准确定性,依法快审快结。
四、推进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打击长效工作机制。预防和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和构建防范、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注意发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宣传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醒和教育广大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