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惠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3〕179号)和市政府教育发展专题会议精神(见惠府纪〔2003〕45号文),制定我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
(一)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打破部门行业办学界限,改变条块分割、重复办学、分散办学的状况,建立由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除技工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市体育运动学校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共同管理外,所有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自主办学,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学校按市场机制运作,推进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模式,激发学校自主办学积极性。
(三)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组建商业学校教育集团,在商业学校开展授权经营试点。积极探索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对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有利、对大众有利、对国有资产增值有利的办学模式。
(四)规划二至三所条件较好的学校创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积极创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构建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五)完成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
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步骤
(一)推进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部门,根据粤府函〔2003〕179号文和惠府纪〔2003〕45号文精神,具体组织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工作(2004年4月1日前完成)。
(二)推进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1、理顺管理体制(2003年11月1日前完成)
对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惠州农业学校、卫生学校、商业学校、外贸学校、旅游学校、工业科技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建筑成人中专学校(建安技校)等8所学校从部门条块管理中剥离出来,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具体隶属(归口)市教育局管理(市体育运动学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教学工作由市教育局共同管理,市技工学校以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理)。于2003年10月30日前召开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及校长联席会议进行交接。
2、市属中职学校人力资源核查及统筹(于2003年12月1前完成)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教育局及学校原主管局和各学校组成人力资源工作组,对学校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制定教师聘任制具体细则,并统筹考虑干部的安排和使用。
3、推进市电大、建筑成人中专(建安技校)、区电大的合并办学。(于2004年2月1日前完成)
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规划建设局、惠城区政府、惠城区教育局、市电大、区电大、建筑成人中专(建安学校)参加,组成重组惠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组,负责3所学校的合并办学工作。
4、扩大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于2003年11月1日前完成)
第一,根据学校自主办学,按市场机制运作的要求,扩大学校专业设置、教师聘任、财务管理的自主权。①学校贴紧市场办学,自主设置专业。②在完成人力资源核查的同时,制定惠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实施细则。③重新核定市属各中专(技)学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市属各中专(技)学校学杂费实行自收自支,收费报市物价局审批,经费收支要制订计划,接受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监督。④支持中专(技)学校的自我发展,自主经营,新增加人员编制与财政脱钩,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
第二,积极探索多种办学模式,对商业学校实行授权经营,鼓励和支持旅游学校与振邦教育产业园联合办学。
市商业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授权经营,以充分扩大其办学自主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扶持商业学校做强、做大,走出一条职业教育产业化的改革之路。
旅游学校以学校的无形资产与振邦教育产业园联合办学,实行公办民助的办学模式,支持该校迁址新建,鼓励其自我发展。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1991年5月29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校的建立和审批
第四章 教学和实验、实习
第五章 教学人员
第六章 考核和就业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领导,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组织和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的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职业高级中学的招生工作。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对所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和在校生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二)任命、聘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负责人,检查、评估教育质量;
(三)按规定制订、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或推荐毕业生、结业生就业;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学校的建立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立及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应适应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城市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适应加强农业基础、推广先进技术、发展乡
镇企业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备与学校性质、规模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设备、经费、师资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农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还应具备供学生实验、实习的土地、山场、水面等条件。
第十三条 建立、调整或撤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统一规划,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育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
(二)技工学校和附设技工班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三)职业高级中学报当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审批;
(四)附设职业高中班报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教育、劳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学和实验、实习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以教学为中心,坚持教学、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相结合,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突出职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的训练,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通用性专业,应使用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支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验、实习活动,帮助解决实验、实习所必需的场所、生产资料等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劳动保护措施和必要补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应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验、实习中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相应的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对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专业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其操作技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技工等级。
办学单位和学校应为教师的在职学习和进修、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有关单位同意,可聘请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被聘请人员的教学成绩应作为本人所在单位调资、提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掌握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按规定选留优秀毕业生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 考核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后,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予以妥善安置。
单位联办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应服从联办单位或委托单位的就业安排。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应偿还培养费。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关在招收职工时,必须优先录用相应专业或工种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发放农业贷款、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推广应用农业科技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被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以及在校生的人均经费均应逐年增长。对急需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专业,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按其归属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基本建设经费中统筹安排;经常性经费,按其归属由地方财政或学校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的经常性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本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
支。
第三十条 职业高级中学的经常性经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办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本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业务主管部门办的,在有关事业经费中列支;联合办的,由联办单位分别按上述经费渠道列支,共同负担。社会团体、个
人办的,由办学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自筹解决。
职业高级中学的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高级中学。
职业高级中学的学杂费标准可高于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施的配备。对有偿还能力的,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当地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低于总额的10%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所得的纯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所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录用单位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清退违反规定招收的人员,劳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取消录用单位招工指标,通知银行核减相应的工资基金;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停办,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收回上述证书,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侵占、破坏或移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