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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06:16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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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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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郴政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属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统一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性质,将部分企业国有资产委托市人民政府其他行业部门(以下简称“委托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并依法规范市国资委与委托监管部门以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委托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新组建或改制后规模较大、资产优良、有整合能力、有发展前景的国家出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应当由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市国资委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及时、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二)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六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公开处置。资产处置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转让国有产权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执行,报市国资委审批。转让产权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合法证据,由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三)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审计局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四)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逐步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国有股权分红、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上述收入的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以及委托监管部门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所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推进国有资本逐步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集中,向优势行业和企业主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央企、省企对接合作,借助其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邢政〔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邢台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工作。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各委员会(办)主任、各局局长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中央、省政府或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报告市政府秘书长。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二、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市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及时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裁定。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的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送领导签发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十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