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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25:34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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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政法司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司发通〔2011〕22号)的精神,制定本要点。
2011年林业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按照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立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做好“六五”普法启动部署工作
(一)“五五”普法总结。
国家林业局拟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推广各地、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林业战线“五五”普法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
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启动林业“六五”普法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林业特点,参照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六五”普法实施规划或计划,进一步细化“六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保障林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执行。
二、立足于服务现代林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服务现代林业建设,抓好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林业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防范和打击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二)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加强林农的学法、用法工作。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继续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工作。
国家林业局将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二)组织开展法律意识调查。
国家林业局将开展一次以林农为对象的法律意识调查活动。
通过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的归纳、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拍摄普法短片。
按照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关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教材制播工作安排, 2011年继续组织拍摄林业法律知识普及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短片。
(四)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林业局将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一)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法学院校、法制教育基地、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宣传载体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示范联系点。
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六五”普法示范点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立足于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三)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林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激励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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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一日
东莞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2003年8-9月份,中央和省分别召开了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再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改善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一)2004年至2005年,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1万个,其中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5万个;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
  (三)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
  (四)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五)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普遍得到资助性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
  (六)在完善现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快村 (居)劳动服务站的建设,形成市、镇、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网点。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2005年底前,市、镇、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镇区政府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镇区政府“一把手”为镇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就业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国家、省市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就业工作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制订促进就业工作计划,设立登记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快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工作等任务具体目标科学量化,各项就业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制。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地方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镇区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地区工作需要,镇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项科目,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就业的各项补贴、镇区就业服务网点和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的建设。有条件的镇区要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全免费培训。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每年要组织一次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5.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各镇区要设立就业援助网点,落实免费推荐就业服务、免费或资助培训、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
  6.加快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争取2005年底前,全市各村(社区)委会都设立劳动服务站,全面开展就业服务。各镇区要做好劳动服务站的人员和经费安排。
  7.各镇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向市就业工作委员会汇报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成绩。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责任
  市劳动局、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政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等,要加强对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政策。并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
  三、资金投入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责的促进就业资金筹措机制。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项科目,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03年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专项资金800万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专项资金1200万元;安排3000万元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专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
  四、检查考核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以各镇区劳动部门报市劳动部门的数据为考核数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各镇区就业工作职责任务考核及量化表
2.各有关部门单位就业工作职责任务分工表

请点击以下文件以阅读附件的详细内容: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元。”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缨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7.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合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8.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