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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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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01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531

实施时间:20010531

内容分类:广告管理综合规定

题注:(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植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存: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14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地点进行,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发布前必须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应经发布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布。食品、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不得修改;发现有错误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二)还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广告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申报或者改正;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六条 广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阻碍执法枪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计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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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使其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每年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文书立卷的原则和方法,组成案卷,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各机关的文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整理好,于翌年六月底前清理立卷,送交文书部门或主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掌握文书处理工作的规律,熟悉文书立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文件材料如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执行。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或本部门)制成的,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凡属归档的文件,包括定稿与正本、正件与附件、转发件与原件,以
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都必须齐全与完整。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组卷,其方法是:
一、按文件形成的年度区分开。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计划、预算、决算、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长远规划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头一年;多年度的总结、报告,应放在文件针对的最后一年;跨年度的案件,应放在结案的一年;跨年度的会议文件,
应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其他文件,应放在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组卷。
二、按文件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分成上级、本级、下级及平级机关。对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可不按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如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应与本机关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三、按文件承办的部门不同区分开。
四、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类型区分开。
本机关的各种业务文件、调查研究材料、规章制度等,应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组卷,尽量做到问题单一。
会议文件,可根据数量多少,一会一卷或数卷。
各种统计、报表、名册等,一般按同一种格式、名称或同一地区组卷。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一般按作者或文件名称组卷。
案件材料,每案一卷或数卷。
人民来信,按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或来信人所在的地区分类组卷。
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图表和文字材料,每个项目一卷或数卷。
简报、刊物,按名称组卷。
特殊性文件材料,应根据情况组卷。
五、按文件不同的保管期限区分开。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系统、本机关制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将同一问题或同一类型的文件按永外、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然后分别组卷。
第七条 卷内文件必须进行系统排列。排列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同一问题的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将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排在前面;同一份文件的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同一案件(专门档案除外)中结论性
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按文件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件须以案卷为单位编页号,用省档案局统一规定的《卷内文件目录》(附件一)填写项目并打印一式五份,一份放在案卷的首页,另四份做为《档案目录》的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填发文机关;文件字号填发文号(没有文件字号的可不填写);文件没有题名或者题名不
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如:只有“通知”两字),要根据文件内容拟写题名,外加〔〕号。凡需对卷内文件情况(如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加注说明的,可填写在卷皮封底(附件二)的“卷内备考表”栏内。
第九条 卷内文件要按十六开标准纸折叠取齐。小于十六开或装订线外侧有文字的文件,要另加纸裱糊,并将卷内全部文件的非装订线一侧都取齐,加上软卷皮案卷封面(附件三)后再装订,单份文件合装的案卷(附件四),正本与定稿要用线装订。
第十条 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由文件责任者、问题、名称组成,能概括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案卷封面须用毛笔或黑水钢笔填写。
第十一条 一个年度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顺序编案卷号,编制《案卷目录》(附件五),并打印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汇编《档案目录》应具备《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三部分才能加封面(附件六)、背脊(附件七)、封底,装订成册。
《立卷说明》的内容包括:本机关工作职能、年度工作概况、组织机构设置与变化情况;本机关党、政主要领导任职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立卷情况(含立卷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案卷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档案目录》必须汇编一式四份,作为档案室基本的检索工具和进馆档案的移交目录。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建立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文书立卷的质量进行检查。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各机关移交进馆的档案之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进馆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好的案卷,不再翻工,确属质量不合格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建国前的历史文件的整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89年1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有色金属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促进有色金属生产,整治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限制不合理的消费,控制出口,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有色金属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
成指令性计划和订货合同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罚款,上缴国家财政,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等的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
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制定有色金属的国家指令性分配计划;订货会议以物资部为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参加,共同组织。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要按季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告国家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汇总报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按季通报。
二、加强对有色金属自销的指导和管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计划外产品的自销,要接受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的指导和监督,自销情况按季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委和物资部。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对生产企业自销的部分,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核
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用的专项用料和为换取必要的生产条件及承担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出口还贷用料后,划出一定数量,按照国家计委和物资部提出的投向,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生产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向定点供应。供应
价格由产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地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计划外的自销部分参照上述办法由地方计划、物资部门指导销售和管理。
三、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继续支持有色金属生产的发展 缓解有色金属的供需矛盾,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发展生产。要鼓励社会各方集资,扩大有色金属生产。已经投资的,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计委负责清理,合理的可继续执行;新投资增加的产量,按投资比例分
成。
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鼓励地方扩大有色金属生产,支持地方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支持地方发展中小矿山,增加矿产品产量。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和氧化铝、铝锭的对销贸易,充分利用国内现有冶炼能力,国家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四、清理整顿有色金属经营企业
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有色金属:(一)物资部门所属的有色金属经营企业;(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供销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的供销机构;(三)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四)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五)
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企业和单位需要的有色金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有色金属;供销社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自己回收加工的有色金属
;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的有色金属。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今年二季度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年检换照工作,重新审查有色金属经营企业的资格;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有色金属的企业。
五、加强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
要加强指令性计划外有色金属市场的管理。计划外的有色金属必须进入市场销售,严禁私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由物资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研究制定。
以下有色金属必须通过市场销售:(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自销的有色金属(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有色金属;(三)进口自销的有色金属(经贸部门以进养出和对销贸易的除外);(四)使用有色金属单位库存多余的有色金属;(
五)用废旧有色金属加工的有色金属。
进入市场的单位,应是经批准具有有色金属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有色金属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以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照经营;(二)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三)倒卖订货合同、实物或提货凭证;(四)不使用统一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五)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市场专用章。
市场交易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有色金属交易的经纪人的活动利少弊多,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六、加强有色金属价格管理
指令性计划内的有色金属,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锌、锡、镍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进口的有色金属实行代理作价,代理价高于国内规定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也要执行最高
限价,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进口代理价。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的,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七、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及矿产品出口
重要的有色金属和矿产品,除计划内出口总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经贸部确定外,因情况特殊必须计划外出口的,要报经国家计委、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经贸部按批准的数量发放许可证。要提高有色金属的出口关税,控制出口
,并根据国内外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八、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
对铝合金门窗、铝制易拉罐,用铜、铝材料生产家具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用品和进行室内外装修等,要严格控制。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九、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工作
物资、商业部门要加强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管理工作,做好分类回收,能直接利用的供应生产企业使用,需再生加工的送技术先进、回收率较高的冶炼厂加工。
十、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
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要把有色金属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有色金属,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中转和经营环节,大宗大量的实行定点直达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认真执行
国家的有关规定。
加强有色金属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



198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