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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41:47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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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群众来电的受理、交(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答复及其资料的统计和归档;
  (二)负责组成单位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负责调研、起草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视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能,并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或办理结果不圆满的,有权催办或责令重办;
  (三)可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相关工作,必要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明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政务公开电话室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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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的管理体制上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执行有关条例和规定,把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这种做法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关
于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和《中央批转〈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8〕4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实行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精神,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快速反应。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管理,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和秉
公执法,更好地稳定公安队伍,现就有关基层公安机关管理体制问题重申如下:
一、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要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报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凡是已经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应一律予以纠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3年12月1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处置你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质理,改善经济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的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你省专项补助4亿元,用于退还
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现将有关审核拨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和补助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积压普通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的退还。补助对象为经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积压普通住宅项目填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海南省财政厅。经海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和拟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的补助方案,上报财政部审定。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退还已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积压普通住宅的土地出让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确权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进度情况予以拨付。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略)



199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