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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7:18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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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 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当前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必须进一步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的地质灾害工作。部已于1月30日下发明电《关于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9号),2月3日又下发《关于派工作组赴河南、湖北、湖南三省、三峡库区检查指导救灾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82号)。现就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对受低温雨雪冰冻影响的山丘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负责,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部署冰雪融化和降雨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迅速组织人力,对交通主干道、电力主干线和群众居住密集区的山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

二、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人定点24小时监测,做好警戒防范;对危害大的险情,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及时处理或及时撤离受威胁的群众,以保交通干道畅通和电网正常运行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春节期间是抗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也是交通运输压力增加、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时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一线,立足现场,加强值守,完善预案,落实好各项防灾措施。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一道协同行动,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地方抗灾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继续加强监测,并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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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1999年 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最近几年,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在我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来。它标志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基层体育组织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制度创新初见端倪。体育俱乐部的逐步兴起不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中央领导同志也十分关注。现就加快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俱乐部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
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体育事业的管理方式和组织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有条件的项目要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形成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加快体育俱乐部的发展符合现代体育发展趋势,可以改变过去形成的主要由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组织,从根本上解决体育在基层长期没有组织网络的局面,促进基层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也有利于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竞技水平的提高。要充分认识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争取2010年以前我国的基层体育组织网络能够基本建立起来,以保证体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体育俱乐部大致有几种类型。按俱乐部的任务划分,有以开展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目的的职业、半职业俱乐部,有以开展群众健身活动为主的健身俱乐部,有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主的青少年业余体育俱乐部;按投资渠道划分,有政府与企业合办的俱乐部,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合办的俱乐部,有个人独资或企业独资创办的俱乐部;按所开展的运动项目划分,有足球、篮球、乒乓球等项目的俱乐部;按俱乐部的性质划分,有社团型俱乐部,有企业型俱乐部,有民办非企业型俱乐部等等。
  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既是群众体育需求不断增长的要求。也是我国在体育改革中不断推进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取得的成果。近几年来,足球、篮球等项目通过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改革,在开发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扩大社会的参与和投资、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的普及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健身俱乐部逐步成为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方式之一;业余俱乐部作为原有三级训练网的有益补充也初步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各种类型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为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历史很短,经验不足,相关政策滞后,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研究解决。各级体育部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出谋划策,引导体育俱乐部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体育俱乐部的发展
成立各类体育俱乐部,以体育俱乐部形式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并在登记注册、业务指导、管理和场地器材的配备、使用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职业、半职业体育俱乐部要适度发展。有条件的专业运动队,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充分论证、明确产权、有利于运动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金、人才、场地等条件,建立职业、半职业俱乐部。但成立这类俱乐部条件要求高,牵涉面广,运作比较复杂,因此,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切忌一哄而上。当前,要把发展为群众健身提供组织、指导和服务的各种健身俱乐部作为重点。对群众利用公共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河湖等场地设施常年开展体育活动并已形成相对固定人群的,应引导其向俱乐部方向发展并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以增强凝聚力,提高体育锻炼质量。对企业、个人等依法开办的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的企业性质的俱乐部,要进行指导和检查。对以开展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的各种业余俱乐部(学校)要在师资、教学、训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鼓励和支持体育系统的业余体校扩大招生范围,或与企业、中小学联合举办俱乐部。
  三、依法加强对俱乐部的规范和管理
  建立体育俱乐部要有利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的性质、规模、登记注册、内部管理和运作方式还很不统一,这是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初始阶段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对此,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报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行政部门是上述两类性质的体育俱乐部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规定依法行使管理权限,切实负起相应的管理责任。要严格监督体育俱乐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凡违背上述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制止。对于企业性质的体育俱乐部,各地要将其纳入体育市场的管理范畴,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各类单项运动协会要尽快完善自身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明确与俱乐部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加强对俱乐部的管理。在全国性的体育俱乐部管理法规颁布之前,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俱乐部的管理规章。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引导体育俱乐部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体育俱乐部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体育俱乐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效益好、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体育俱乐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坚持正确的导向。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认真开展对体育俱乐部的理论研究、比较研究,特别是对不同类型俱乐部的运作方式的研究。对体育俱乐部的投资、税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体育俱乐部要加强内部建设,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
  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五、删除第十一条。
  六、删除第十二条。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十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