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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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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4]16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制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法律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一、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景德镇,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景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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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5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我国霍乱发病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分析我国近几年霍乱流行形势,其流行特点正在发生变化,霍乱流行菌型已由过去的埃尔托弧菌转为O139型为主,造成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霍乱暴发,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肠道门诊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做好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真正做到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流性病学调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继续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管理。
四、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内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进行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要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执法力度,强化对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疫情报告、控制及救治的监督管理,加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口岸卫生检疫、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协作,尽早布置各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会计是银行工作的基础,结算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近几年,银行会计结算在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基础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严肃结算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把银行作为作案的主要目标,通过银行的会计、结算环节诈骗
、盗窃资金。有的伪造、变造票据和印章;有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有的承兑没有商品交易或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伪造、涂改、自制会计凭证,做假帐;有的偷改计算机操作程序软件造成国家资财重大损失,损害了银行的信誉。这些案件主要是银行内部人员或内外人
员勾结所为,反映出一些银行还存在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在会计、结算工作中切实防止案件的发生,现就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银行的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犯罪分子通过会计、结算环节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危险性,以及做好会计、结算工作,严把防范关的重要性,将“两防一保”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安排部署,抓好落实。要组织力量,深入
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本行会计、结算工作的现状,对管理防范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内部管理较差、执行制度不严的,要责令其迅速纠正;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要加强对广大会计、结算人员的教育,进一步树
立制度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要实行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切实将“两防一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会计、结算基础工作。各行要制定和实施会计、结算操作规程,保证统一的会计、结算制度落到实处。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将会计、结算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岗,明确职责。对重要岗位的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调整。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在业务处理中做到专人
管理,换人复核,杜绝一手清。帐务不平,应换人查找;冲正帐务,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要严密银企凭证、单据传递交接手续,对发送给单位的承付通知、收帐通知以及对帐单实行签发制度,或采取其他安全交接措施。要加强暂收暂付款项科目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并
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推行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坐班制,负责对重要业务的监督和审查。实行会计、结算辅导检查制度,各级管理行都要配备会计、结算辅导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基层行,进行辅导检查。
要加强会计结算队伍建设,根据业务量和管理需要,按照贯彻各项制度的要求,确定编制,配备充实人员;实行岗前岗上培训,提高会计结算人员的业务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增强会计结算人员的法制观念、制度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结算系统建立培养一支能适应新
形势要求的过得硬队伍。
三、防止和纠正违章操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各行要进一步增强制度观念,严格按照会计、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和会计核算。
(一)严禁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各行要认真执行修订的《商业汇票办法》,在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时,信贷部门负责按照信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会计部门负责汇票记载内容和使用对象的复审,符合规定和条件的,才能办理承兑和贴现手续。
(二)严禁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各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坚持先将汇款人的存款或现金转入保证金专户,并经专人复核后,才能签发汇票;办理信(电)汇,必须先从汇款人帐户支付资金或向个人收妥现金,并经专人复核后,才能办理汇款。
(三)加强对银行汇票兑付和汇款解付的审查。各行在兑付银行汇票和解付汇款时,应认真审查汇票、报单及汇款凭证的真实性,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认真审核收款人的身份证件,经专人复核,确系该收款人的款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在审查中发现疑点,应及时向汇出银行查询或
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坚持换人复核和银企对帐制度。各行办理所有的会计核算和结算业务,必须经过换人复核,重要的核算和处理环节,还必须经会计负责人审核。各行要认真进行银企对帐,及时向企业发送对帐单,必要时,采取面对面对帐,发现问题要主动与单位联系,及时查清,确保银企帐务
相符。
(五)严格印、押(或压数机)、证管理。各行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管理,使用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妥善保管,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或专柜保管。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定期清点,确保帐实相符。要实行印、押(或压数机)、证或证印、证押(或压数
机)分管,达不到要求的行处,应责令其迅速纠正。如因未达到管理要求而发生经济案件,应从严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银行电报汇款的管理。五总行与邮电部《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银发〔1987〕115号)是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拍发汇款电报诈骗银行资金的重要文件,各行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办理电报汇款。
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针对现行制度存在不够严密健全的问题,研究修订会计结算制度,强化防范措施。
(一)修订完善《商业汇票办法》,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流通,同时要研究改进商业汇票的印制质量,增强防伪功能。
(二)签发银行汇票,采用机器加编密押;研究改进压数机,增强防弊功能;除总行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银行汇票的签发权下放给未参加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人为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办理汇票结算只能签发转帐汇票,不得签发现金汇票。
(三)同城各行间相互代收的款项,应由代收行在收入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汇出行办理信汇,应在第三联收款凭证上加盖联行专用章。签发人送交其开户银行的转帐支票,其银行应在进帐单(收入凭证)上由原来加盖“转讫章”改为加盖业务公章。
(四)按照软件开发与机器操作、接柜与机器操作、日间帐务与日终帐务分人负责的原则,制定计算机记帐的会计管理制度。
五、实行奖罚制度。各行要重视运用奖惩措施,严格实行奖罚制度,促进“两防一保”工作的落实。对会计结算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严格把关,堵住诈骗、盗窃资金的,应给予重奖。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对内部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较差视而不见,未采取措施改进,造成银行
资金被诈骗、盗窃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银行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实行处罚。对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诈骗、盗窃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