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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58:59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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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财政部、经贸部、人行、农业部,在京中央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海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钢铁投
资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在京各租赁公司:
目前有关单位上报的外债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保证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在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将上报外债数据的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软盘以及打印出的余额简表和外债一览表等同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对外担保报表、外债余额简表(快报)要求不变。
2、各在京中央金融机构等外债单位必须按照我局规定,按时上报有关外债数据(包括外债签约表、反馈表、余额简表等)。
3、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债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该项工作消极应付,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我们将予以通报批评。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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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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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

  现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
的若干意见(试行)

  工商领域协会(包括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领域协会发展现状,对工商领域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商领域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工商领域协会是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工商领域协会数量上有了较快增长,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相当一批协会为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领域协会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商领域协会的性质、地位和宗旨。

  工商领域协会是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工商领域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二、工商领域协会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培育、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工商领域协会培育、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工商领域协会的设立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同一协会在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坚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通过不断进行改革、调整和规范、完善,积极探索工商领域协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三、完善和落实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和落实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是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重要内容。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7、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2、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1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4、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16、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四、大力加强工商领域协会的自身建设工商领域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专职队伍的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民主选举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经推荐、提名的,也要通过选举后确定,并向以选举产生为主过渡。秘书长采取选举、聘任等形式产生,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专职工作人员要老、中、青相结合,注意吸收专业技术人才。要建立正常的离退休制度。工商领域协会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工商领域协会健康发展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是负责联系工商领域协会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的职能部门,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工商领域协会管理模式,协调好工商领域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切实落实协会职能,支持协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待遇。对各级经贸委归口管理的协会,要加强组织指导,按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和有关要求,科学指导各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一)示范区的申报原则。示范区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逐级申报原则,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作为示范区。

(二)示范区的审批程序。示范区分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两个等级,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具体程序为:

1.拟申报示范区的县(市、区),以当地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辖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统一上报至所属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考核合格者命名为“省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推荐一定比例的省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申报材料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至国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申报表可参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3.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区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命名为“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二、示范区的管理及考评

(一)卫生部对全国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业务培训。

(三)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能和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

(四)各示范区政府应当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五)国家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示范区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考核评估,考评具体参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附件2)。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每年对示范区进行督导和考核,并将示范区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附件:1.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表


2.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附件:
http://www.cnstock.com/image/201103/24/201103241137499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