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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42:03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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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更名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川府[200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成都海关。

  二、核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4名,在成都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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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

、试验、检修、运行、值班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作为市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市经贸委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

一监制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市经贸委核发。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岁;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的有关规章、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查确认。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市经贸委审核确认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三)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和业务知识;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限。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

;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后,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

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内容:
  (一)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二)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三)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每项科目的主考人员

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实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经贸委审核确认,可免除电气

理论知识的培训,但须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

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一般2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参加复审的,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行作废;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章和规定的掌握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委托淄博供电公司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
  (一)作业行为;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三)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

转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

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

件规定不符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属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予以纠正;情节

严重的,视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和某些行业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矿山开采、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建筑施工、装卸搬运、乡村邮递以及其他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难以招收的工种,均可按本办法招收农民轮换制工人。
第三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一视同仁,但其农民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必须在劳动工资计划或上级核准的工资总额与工资含量包干以内进行。
第五条 招收农民轮换制工人,要尽先从经济条件较差、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用。具体招工地区由用工单位提出,报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单位要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招收的人数向劳动部门交纳一次性的招工手续费。


第六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的条件:(一)政治表现好;(二)年龄根据工种的不同为十六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三)身体健康;(四)有一定文化程度;(五)家庭劳动力富余,能在用工单位坚持正常生产劳动。

第三章 签订与解除合同
第七条 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要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由用工单位和县(乡)有关单位签订,然后由县(乡)有关单位同农民轮换制工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由用工单位同出工的乡(或村)及农民轮换制工人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签订后,各方认为需要进行公证的。可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书由签订合同各方各持一份。用工单位要编制《农民轮换制工人花名册》,送当地劳动、粮食和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招用人数、招工条件、用工期限、生产任务、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劳动保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的使用期限,由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保护劳动力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满如生产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续订一期合同。
第九条 合同期满,少数技术骨干,经过市(地)劳动部门批准,可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签订合同。各种待遇按《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业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否则应负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由劳动部门仲裁,直至依照法律程序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或另外两方)提出,经协商同意,签订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农民轮换制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或触犯刑律的,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解除合同的农民轮换制工人,原所在农村应
予接收,并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及时补充缺员。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应有一定的试用期或熟练期,试用期或熟练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其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评定,表现差的可以延期定级。新定的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工。定级后与本单位固定工执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和
奖惩制度。
农民轮换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同工种固定工的各项津贴待遇。
第十三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从进厂之月起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工龄长短、工种条件的不同和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有所区别,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四条 粮油供应。从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农民轮换制工人,一律不转户粮关系,也不划转供应和兑换粮票。在单位工作期间,凭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手续,由当地粮食部门依照同工种固定工人的定量标准,按比例收购价加费用供应粮油,当季有效,过期作废。其差价补贴,由
用工单位负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职业病回乡后的口粮,凭有关证件也按比例收购价加费用供应。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正常解除合同和有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农民轮换制工人,年出勤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出勤工作日的,每满一年,由企业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辞退费(包括农民轮换制工人补贴)。

第五章 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农民轮换制工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十五天(含往返路程在内),标准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第十七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与用工单位的固定工相同。因病或非因工伤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不发辞退费。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辞退的,用工单位可
依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八条 因工负伤,由用工单位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原所在农村安置。由用工单位按下列标准发给残废金:
(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根据固定工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护理费,直至死亡。
(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六至十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残废金。
(四)经原指定医院确认,属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及就医的往返路费由用工单位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非因工死亡,由用工单位一次发给两个月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第二十条 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三个月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可在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四元。但抚恤费的总额不得
超过死者本人的标准工资。也可由用工单位与签订合同的县(乡)协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其标准为:供养一人者,发给一千五百元;二人者,发给三千元;三人及三人以上者,发给四千五百元;
第二十一条 患职业病的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按固定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在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爱护国家财产,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的劳保用品,由用工单位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给;离开单位时未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归还用工单位或作价给本人。劳动保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商业部门按规定统一供应。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的县、乡或村要协助做好农民轮换制工人的更换、伤亡事故的处理等善后工作,并保证农民轮换制工人和家属与其它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用工单位要按月向签订合同的县、乡或村(用工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的向乡)交纳相当于农民轮换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的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要向所在村交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公益金。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劳动局负责解释。注:《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关于农民轮换制工人中少数技术骨干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按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执行。

关于贯彻《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
省政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要尽先从经济条件较差、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用。若当地招收有困难,可以跨县(市)或跨市、地招收,有关劳动部门应予支持。
二、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的批准权限,按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市(地)、县(市、区)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中央、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现的减员或者到期轮换的,只要不超过原批准人数,可由市、
地劳动部门组织补充或轮换,但应报省劳动局备案。
三、招用的农民轮换制工人,用工单位应根据从事的工种和生产岗位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熟练期,试用或熟练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四、农民轮换制工人在合同期满后,一般应组织轮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续期时,在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续订一期合同。对干满一个合同期或续订合同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少数一线生产技术骨干,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局批准可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按
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用工单位和本人从其入厂之月起按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有关规定补交退休养老基金。
五、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纠纷争议时,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和省政府[1986]127号文规定,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农民轮换制工人从进企业之月起,企业应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工龄长短,工种条件的不同和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有所区别。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七,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为保证农民轮换制工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可将这项补贴代其存入银行,合同期满正常解除合同时,本息一次由企业付还本人。个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此项储金不予发给。
七、农民轮换制工人向所在村交纳公益金后,所在村不得再向其摊派各种公益性劳动。



198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