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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4:03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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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05]57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工作,应部分地方要求,我部拟建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供各地自愿选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设10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个专业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三、题库建设

  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从题库中抽题并组卷、组织阅卷,并商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人事部对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考试费用

  各地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考试收费标准。建立题库发生的成本费用由抽题的地方按试卷份数分别向承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在每年第一季度,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各地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其他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标准、考务管理、成绩管理、培训等其他事项,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请按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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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613号



关于印发《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河北省交通厅、山西省交通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安排,从今年开始,我部将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并将在初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期组织试点工程,以便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为保证试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部制定的《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程如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对2005年进一步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开始,部将列出专项资金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着手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划的建设实施工作。考虑到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设是一项规范化要求高、技术性和系统性强的基础工作,又无成熟经验可循,为确保实现布局规划的总体目标,在初步研究成果基础上,有必要先期组织试点工程。通过试点工程,一方面尽早建成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示范站点,昭示政府长期治超的决心和信号;另一方面便于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带动全国性网络系统的一体化建设。为此,根据部领导指示,并商北京、河北、山西两省一市治超管理部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程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通过对试点站实施规范化建设或改造,积累实践经验,检验和完善规范性研究成果,引导和推动检测站点建设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治超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
  ——原则:统一领导、精心组织;统一要求、规范有序;软(件)硬(件)结合,同步建设;先简单后复杂、边摸索边总结。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研究》初步成果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整合资源,逐一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试验中不断完善。
  二、试点工程范围
  以华北地区超限超载压力大的北京至山西大同公路通道(含京大高速公路及与之平行的国省干线)为试点区域,选择下列站点作为全国示范站点先行试点:
  北京:G110线张山营治超检测站(国道110线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京张高速康庄治超检测站(京张高速公路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西官路西康治超检测站(省道西官公路京冀交界北京入口)
  河北:G112线国道112化稍营治超检测站(国道112线河北段控制要点)
  京大高速化稍营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河北西段控制要点)
  京大高速土木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河北东段控制要点)
  G110线沙城治超检测站(国道110线河北段控制要点)
  山西:京大高速孙启庄治超检测站(京大高速公路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S339线神泉堡治超检测站(省道339线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S301线西马房治超检测站(省道301线晋冀交界山西出口)
  三、试点工程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治超检测站点试点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的总体要求:外观形象统一;功能设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交通渠化规范。
规范化建设(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站点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见附件)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尽可能统一检测工房(磅房)的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外墙颜色和检测道形式,统一站点形象标识和站名设置;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主线高速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高速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确保充足的场地面积,建设满足煤炭、矿石等主要货种卸装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层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载场地;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宽连接道路(匝道),确保安全和防堵保畅;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
  2、治超信息系统建设
  依据《全国治超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附后)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检测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两级系统,省、地、站三级设置),以及省级治超数据库。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路网监控网络的省(市),应在路网监控网络的平台上建设省级综合管理系统。
  站点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检测信息实时登记录入;打印现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超载记录查询(车辆、司机);超限超载许可查询;上报本站基础数据等。
  省地(市)级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辖域内治超情况汇总;为路政、运政、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基础信息作为处罚依据;形成违法车辆和司机黑名单;对各检测站点实施监管;治超信息统计、分析和查询;向上一级治超办提供治超相关数据等。
  不同层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交互共享。
  3、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原则,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351号《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参照全国治超办拟定中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管理规定》(初稿),建立健全站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站点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各级岗位职责;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建设和监督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卸载货物保管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以及应急事件的预案和处理机制等。
  四、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全国治超办负责试点工程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部规划研究院和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具体承办相关技术工作,试点省份的治超办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为此,经协商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小组(组成见附件),统一组织和协调试点工程建设事宜。
工作流程:
定方案——全国治超办下达试点工程方案,试点省(市)进一步细化组织实施方案并报送全国治超办;
  设计——试点省(市)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排工程设计,报全国治超办审查。
实施——试点省(市)治超办依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招投标、监督工程实施并组织交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治超站点管理制度。
试运行——规范化组织业务运转;试运行信息网络系统(部规划院组织系统运行测试)。
  总结验收——试点省(市)组织竣工验收,编写经验总结材料并报全国治超办。
  五、总体进度安排
  2006年1月底前,完成工程项目设计;
  2006年2月,全国治超办组织技术审查;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2006年3月上旬,完成工程和设备采购招标(或议标);
  2006年3月下旬~2006年7月,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
  2006年8月,试运行(主要是信息系统测试和设备调试),同时组织竣工验收及总结;
  六、其它意见及要求
  1、提高认识,加快推进试点进程。治超检测站点是公路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充分认识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对全国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设的影响和意义。试点省(市)要精心组织,严把标准关、规范关和质量关,力争将试点工程建成“样板”工程。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必要进一步增进紧迫感,各方面协同努力,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试点进程,尽快推动全国性网络建设的全面铺开。
  2、落实资金投入。部将按每站300万元的标准对试点工程予以定额补助,并已在2005年公路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中下达了试点工程补助资金计划。试点省(市)应尽快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计划,在部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务请确保试点工程前期正常启动的资金投入。
  3、尽可能同步考虑通道内其它站点建设。在部组织试点建设同时,建议试点省(市)参照部试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步组织京大公路通道内其它治超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在进一步丰富实践成果的同时,全面考察通道治超监控成效,力争整体把控住该通道内的超限超载车辆,使超限超载形势得以根本扭转。
  4、配套解决相关管理和制度问题。在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试点省(市)应从维护治超检测站点长效管理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和逐步解决站点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管理、日常运行费用等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试点期间,试点公路暂不考虑实行计重收费。

附件一:


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成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张剑飞(部公路司司长)
  成 员:李 华(部公路司副司长)
      李晓松(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
      陈永久(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 润(山西省交通厅副厅长)
工作小组:
  组 长:李 华(部公路司副司长,兼)
副组长:吴春耕(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徐 丽(部规划研究院战略所所长)
  成 员:曾学福 谭小平 李海峰 林报嘉 王安惠 杨晓东 张社升 李 清 张长荣 张黎明 张汉文

      丛飞山 张贵锁 任建杰 田 根 樊真德


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结合南宁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须经市公安部门同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并按核准的地点、范围、期限和要求使用或施工。
第二条 车辆、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指挥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靠右通行。严禁涂抹、损毁、移动一切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路树及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条 机动车必须在快车道内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车辆要靠中间行驶。机件失灵和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行驶。车辆载物超长、超高、超宽的须经批准方能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要礼貌行车,不准违章超车,不得超速行驶。要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
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市区内要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使用汽车喇叭和灯光。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轻便摩托车不准搭人。
第四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慢车道内行驶。不划定快慢车道的街道,要靠右边行驶,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禁止骑自行车搭人,但在自行车横梁装有座椅的条件下,允许成年人在指定路段搭乘学龄前儿童一名。兽力车必须装置有效的制动闸。各种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五条 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在不划定人行道的街道,行人要靠边行走。横过车行道要从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划定人行横道线的路段通过时,要避让来往车辆。不准钻跨人行道和车行道的护栏。不准在街道上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学龄前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六条 对维护本规定,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车、吊扣驾驶证、罚款、没收违章工具、物资及行政拘留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必须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决。
第八条 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或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布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198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