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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5:51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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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11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驻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娄底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和改造工程建设征(拨)地
拆迁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实施《关于加强娄底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确保我市城区建成区道路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把我市建设成为交通便捷、工商繁荣、环境优美的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工程建设征(拨)地拆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拨)地原则

(一)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的未征土地,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的原则予以征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二)城区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内,凡已被有关单位、个人征用而未按法定期限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必须服从城市道路建设需要,由国土部门负责清理,依法收回该闲置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建成区因道路用地需要,必须由临街单位全部承担至道路中心线的用地。

二、拆迁、拆除原则

(一)凡属在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予以拆迁或拆除。

(二)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道路规划路幅调整,原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现处于调整规划路幅红线内的,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三)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违章建筑物与构筑物、临时建筑,必须拆除。

(四)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的电话亭、公汽候车亭、书报亭,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予以拆除。

(五)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未使用或改作他用的治安岗亭,必须拆除。

(六)道路两侧压占道路规划红线1米以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含阳台和雨篷),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拆违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暂时保留。但必须按娄政办发〔2001〕24号文件规定交纳每平方米1000元/年的道路占用费。

三、征(拨)地补偿标准

(一)在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国有土地,必须服从城市道路建设需要,无偿划拨为道路用地(经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二)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包括旱地、林地、荒山、水田、菜地、水塘、果园)和个人宅基地,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偿。被拆迁人重建房屋基地,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国土部门按私人建房政策落实。集体土地内的违章建筑物与构筑物须自行拆除。

(三)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因道路修建属民办公助或拆迁安置需要征用的土地,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属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予以无偿拆除,并由国资部门核销相应的固定资产。

(二)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国有土地上所有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娄政发〔2000〕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三)属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且没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娄政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补偿。

(四)在城区集体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五)因历史形成的具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标准另行规定。

(六)道路规划红线内和红线外的违法违章建筑,按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在拆违通知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七)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限期自行拆除;未到期限的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的补偿标准,按娄政办发〔2001〕22号文件执行。

(八)因历史原因,个别批准期限在2年以上,证件齐全且竣工使用已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已取得土地、房产证的由有关部门吊销。

(九)城区道路规划红线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经营的电话亭、公汽候车亭、书报亭由所有权单位自行拆除。经批准的上述三亭凭原始第一承租合同和第一交款人原始收据,按实际使用年限折价补偿。其中电话亭和书报亭由所有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清偿;因机构改革,公汽候车亭由市城管局负责清偿,新建的公汽候车亭,产权、经营权归清偿单位所有。

(十)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未使用或改作他用的治安岗亭,一律自行拆除。

(十一)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各类围墙、挡土墙和户外楼梯,必须自行拆除;道路规划红线外临街的封闭式围墙必须由建设单位自行改建成通透式围栏。

(十二)凡属房屋基底占压道路规划红线1米以上的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地下室、外楼梯等),必须自行拆除。

(十三)二楼(含二楼)以上悬挑的部分其投影压占道路规划红线2米以上的违法建筑,必须自行拆除。

(十四)少数建筑物的门厅、主体挑出的部分其投影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小于2米未封闭改作他用的违章建筑,经规划部门审核、市整治和拆除娄底城区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按娄政办发〔2001〕24号文件规定,由市城建投资管理办按每平方米1000元/年的标准收取道路占用费,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暂时保留,限期使用,并按要求整改。

(十五)原建筑主体合法,但主体建筑物旁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扩建、改建后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部分及地下管道,违法部分必须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对合法主体建筑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自负。

(十六)道路两侧压占道路规划红线1米以内的违章建筑物(含阳台和雨篷),经规划部门审核、市拆违领导小组批准,暂时予以保留的,按建筑投影面积,根据娄政办发〔2001〕24号文件规定,由市城建投资管理办按每平方米1000元/年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此类建筑,今后房屋改扩建时都必须退出道路规划红线。

(十七)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路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2米以内的永久性建筑,原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的,可暂时保留。压占道路规划红线2米以上,影响城市建设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本规定补偿标准单项研究拆迁、补偿。

(十八)城市道路两侧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因规划调整路幅位于调整后路幅红线内需拆迁的,拆除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退后重建的,不予补偿。拆除后退出红线无法重建的,按本条(一)、(二)、(三)、(五)项予以执行。

(十九)城市道路两侧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因城市道路规划调整后压占道路红线需拆迁,并可退后重建的,只补偿压占红线的部分,其补偿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退后重建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不能退后重建的,被拆迁房屋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规定补偿。被拆迁人是单位的,不予安置;被拆迁人是个人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处确认的集中安置区进行宅基地安置,安置经费由拆迁人承担。

(二十)原经规划部门批准,但因规划调整路幅位于调整后路幅红线内的合法建筑拆除后,被拆迁人退出红线或异地新建免交相关建设规费的,在计算拨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时,原交的建设规费不予计算补偿。

(二十一)原经规划部门批准,但因规划调整路幅位于调整后路幅红线内证件齐全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只需要拆除红线内部分的,必须对拆除墙面按统一设计进行装饰处理。装饰费用自行负责,政府不予补偿。

(二十二)凡不具备发证必备条件和法律法规依据已发证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证件,按发证前的现状,依法依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发证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证单位依法处理。

(二十三)凡需拆除的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在接到拆除通知前已经完工的室内外装修按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属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不予补偿;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按评估价50%予以补偿;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且没有收费项目的事业单位和私人的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在接到拆除通知时正在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装饰工程,并会同拆迁人申请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鉴定损失,否则,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抢装抢修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十四)凡需拆除的已出租的合法建筑,在接到拆除通知后房屋租赁期限未满的,由房屋出租人自行负责处理。

(二十五)有关单位与个人已在道路规划红线内铺装广场砖、花岗岩、大理石、瓷板等的,必须服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予以拆除。拆除后改造工程列入道路建设规划施工。

(二十六)城市居民或近郊村民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建新房,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旧房必须自行拆除。

(二十七)道路规划红线内影响规划的通信、国防光缆、电力、广播、有线电视、供水、燃气、路灯、园林绿化等所有杆线、管道、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均由各所有权单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移。

(二十八)消防通道和出入口的设置应按设计由用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申请,经规划、消防、建设部门批准方能设置。建设费由用户单位支付。

(二十九)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除后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交回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房屋灭失证书,房屋灭失证书作为支付拆除补偿费用的依据之一,同时交回国土使用证。

(三十)凡需拆除的违章建筑及其室内外装修、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其室内外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手续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由业主单位申报,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有关用地变更手续。

(二)集体土地与个人宅基地的征拆安置手续,由国土部门依法按私人建房办理有关手续。

(三)征地补偿款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付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单位。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结付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处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四)城区公益事业有关征地拆迁手续,免缴一切规费。

六、工作责任与纪律

(一)凡涉及城区道路工程建设划拨征用土地、收回闲置地以及房屋拆迁的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一切矛盾。涉及个体经商户、居民户的拆迁事项,由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包干做好工作。

(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三)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房屋评估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裁决机关参照同类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计算补偿。

(四)凡决定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规定拆除期限内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200元的标准向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收取拆除费用。属临时建筑过期使用的,则在此基础上加收延期使用费。不主动按期交纳拆除费用或延期使用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除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申请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五)在城市道路征(拨)地拆迁工作中,凡工作不到位,推诿、拖拉、回避矛盾,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经教育仍未改变工作状况的,由组织、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造成单位职工集体上访,影响拆除工作的,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和主管部门一把手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娄署发〔1995〕39号文件、娄政发〔2000〕16号文件及娄政发〔2001〕2号文件、娄政办发〔2001〕22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本规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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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公安、交通、农机厅(局),中国石油天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石油分公司:

  1997年以来,各级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交通、石油、石化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共同组织开展跨区机收小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联合收割机的保有量由1997年的14.1万台增加到2006年的56.7万台,小麦机收水平由1997年的54.8%增加到2006年的78.3%,基本实现了小麦生产机械化,带动了全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十五”以来,全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累计达到110多万台,完成作业面积6.5万千公顷,增加作业收入和减少农民支出累计达到800多亿元,大幅提升了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小麦跨区机收为代表的农机跨区作业,受到了农民的广泛欢迎,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粮食生产机械化进程,因地制宜地拓展农业机械化的作业和服务领域,在重点农时季节组织开展跨区域的机耕、机播、机收作业服务,对农机跨区作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探索出了以农机跨区作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农机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把分散的农业机械与分散的农户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机械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有效地配置农机资源,解决了千家万户小规模经营实现机械化的难题,加速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对促进粮食丰产丰收和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以跨区作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为我国找到了符合国情的农业机械化实现途径,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推进农机跨区作业,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机跨区作业涉及面广,部门联动是重要保证。各地要深化对农机跨区作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强化工作力度,部署好、组织好、服务好农机跨区作业,推动农机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扩展,由小麦向水稻、玉米等作物延伸,由机收向机耕、机插、机播等领域拓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贡献。

  二、完善管理

  坚持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跨区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可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省农机、交通部门加盖公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一机一证,登记事项真实,一年内有效。申领跨区作业证的农业机械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插秧机等凭拓印的“机器号”领取),技术状态完好。积极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协会和农机大户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组队进行跨区作业,提高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中介组织和中介人的管理,严格从业资质,强化教育监督,提高从业水平,打击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做好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强化作业市场的宏观引导与调控,推动机具合理有序流动。

  三、优化服务

  各地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推动农机跨区作业健康发展。一是开展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的作用,搭建供需交流平台。继续开展手机短信息服务,免费为机手提供有关的天气、供求、价格、交通等信息,促进农业机械有序流动,提高机手效益。重要农时季节期间,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为机手和农户提供咨询并解决问题。二是组织好检修服务。各地在作业前要组织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机手对机械进行检修和保养,对农机手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生产。三是做好接待服务。主要作业季节,基层农机、交通、石油、石化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农机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做好机手接待、机具调度、作业安排、维修、供油以及后勤服务等工作,及时向机手发放当地跨区作业工作资料,介绍作业价格、作业常识、维修供油服务网点、政策法规等相关资讯。四是开展技术服务。要加强农机维修和零配件供应网点的监管,组织做好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工作。农机管理部门、农机销售企业、生产厂家要适时抽调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巡回指导、售后和“三包”服务,构筑技术服务保障线,保障农机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五是做好作业信息统计。及时统计作业进度和了解工作动态,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农机跨区作业动态,快速有效的指导农机跨区作业工作。

  四、保证供应

  要充分认识保证农业用油供应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农机作业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各地农机、发展改革部门和石油、石化销售企业要加强沟通协作,把握农业用油的需求特点,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及经营计划安排,及时组织成品油资源,增加重要农时季节和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投放,保证农忙季节农机用油。要建立成品油快速调度和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石油、石化集团成品油供应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支农、惠农、便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出台农忙时节农机加油优惠政策,支持农机跨区作业的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农用燃油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超出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囤积居奇、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用油市场稳定和价格秩序。

  五、保障安全

  农机跨区作业期间是农机事故的多发期。农机、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预防、控制农机跨区作业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驾驶员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驾驶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督察,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农机跨区作业期间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处理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巡查,保证路况良好、畅通。各地公安、农机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接到报告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六、加强领导

  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全国跨区机收小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全国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价格、公安、交通、农机、石油、石化等部门要从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领导。要紧紧围绕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和关键生产环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做好组织、协调、服务等各项保障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止随意上路拦机、截机行为,依法打击敲诈、抢劫机手等行为,维护好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秩序,协调解决好农机跨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农机跨区作业组织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对跨区作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0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梁山通宇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梁山县拳铺工业园
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亚中路2号
新设立专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0年11月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