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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5:40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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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1995-07-07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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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湖州市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鱼塘改造,加快老鱼塘改造步伐,提高老鱼塘产出效率,切实转变渔业的增长方式,提升渔业层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鱼塘改造是指对历史形成、登记在册、用于水产养殖的池塘,由于年久失修,生产条件恶化,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施连片改造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立项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老鱼塘改造的立项,市县农业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条件。项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立项。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原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期限在15年以上;多个分散的老鱼塘面积50亩以上,整治后可划入基本农田;村班子战斗力强,村级经济有一定基础。
  第六条 老鱼塘改造的立项:
  一、立项申请。村经济合作社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老鱼塘改造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经论证认为可行的老鱼塘改造项目,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审批。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当地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地形的测量和规划设计(设计图比例为1:2000),县国土资源局按法定权限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区的老鱼塘改造项目,市农业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第七条 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的建设标准:
  一、项目区鱼塘集中连片50亩以上,单个鱼塘面积3-10亩。平均池深不少于2米,主埂面宽度不少于4米,坡比1:2-3,池底淤泥不超过20公分。
  二、水源水质良好,路、电、排灌配套。
  三、项目区内基础设施按标准农田要求建设,达到交通便利、能排能灌、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数据可信。
  三、承包期15年以上,建立长效管理约束机制。
  四、竣工验收。整治后的老鱼塘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初验申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农业、水利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农业局、水利局进行验收,核定划入基本农田范围面积。
  第九条 各县区及乡镇组织实施老鱼塘改造的项目,必须确保改造工程质量,按照设计规划严格施工。凡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返工,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改造后的鱼塘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承包和股份制经营,延长承包周期,签订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必须明确承包周期15年以上。
  二、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规定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并建立如改塘押金等护塘约束机制。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行鱼塘的长效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不变,对土地经营权实行流转,并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民签订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明确流转期限,做到改造的池塘集中连片和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二条 建立鱼塘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业主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村经济合作社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返租倒包、招标承包、借贷等形式筹措改塘资金,启动改塘工程。力争当年投资,当年使用,当年受益。
  第十三条 扶持措施。市区经验收合格并建立鱼塘长效管理机制的项目,市造地改田资金专项补助每亩1500元;对组织实施的乡镇或村给予3%的工作经费。各级金融机构对用于老鱼塘改造项目的贷款应优先安排解决。三县的扶持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对老鱼塘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老鱼塘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老鱼塘改造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纳入村级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移作它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市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由单位自筹,凡向银行贷款的,市贴补半年基准利息。老鱼塘改造补助经费经验收合格后下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对基层社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并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予以补助。为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奖代
补办法》(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办法”)。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严格依据“以奖代补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核拨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拟在今年申请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区县,请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于11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
意见核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落实,以顺利完成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工作,加快我市街道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34号)中提出的“街道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街道社区资源整合利用,保证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正常、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将发展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列入本区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将各个部门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属地行业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社区内闲置的福利、公益设施等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
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积极开展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区县多方筹集解决,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
(一)各街道需按照全市社区建设中有关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在辖区内建立相应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对于地域较大、人口过多的街道或选址难度大的街道,可以设置2—3处,但其中一处设施面积不能少于450平方米。
(二)社区服务中心各类服务项目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定,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三)具备开展社区十大系列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编办等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配置设岗。
(六)各区县、街道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将分两年对全市达到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50万元。
第七条:各区县、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等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建成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要继续予以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应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后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拨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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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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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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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区县财政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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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 |街道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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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其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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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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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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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财政局 | 区县民政局 | 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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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盖章) | (签章) |
| | |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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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由各区县、街道按要求如实填报。
2、本表作为附件和区县申请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3、本表需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盖章。



200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