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8:40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文号:乌政通[2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据合同向用热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历称用热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括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热力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市规划、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热力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城市热力行业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逐步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热力工程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和已具备城市供热条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热力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有供热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蓖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用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影响安全和正常供热的,用热户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立即进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羞、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的烟尘和废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标应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于当年lo月 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按时供热。因气温异常,供热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廷后。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规定室温标准;非居民用户室内的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侧温,测沮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用热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城市热力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建立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受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用热户有权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和供用热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生产营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对用热户的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并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热户应履行供用热合同,维护用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三条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沮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用热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用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供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提前IO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第六章 热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城市热力实行社会商品化经营。热费收缴按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热费,委托时应签订代收代缴服务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单位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 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供热能力和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末按规定时间供热、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不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产权所有者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热力设施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应在停止供热3日前.告知相关用热户,并报告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屉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对用热户的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四)对供热单位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明确中国联通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计税营业额的请示》。据悉,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后,为了最大限度发挥通信业务能量,方便广大用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通信企业(以下简称联通通信网)必须与邮电部邮电通
信网实现互连互通,用户的跨网通话业务才能顺利实现。因此,涉及两网的跨网通话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的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为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制订下发了两网互连互通话费结算办法。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据此要求仅
就实际取得的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两网的互连互通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1996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深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依法行政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内在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年来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依法行政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保持和发展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势头,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现就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对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中,充分认识新的形势对进一步国土资源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依法行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和保障力量,适应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需要,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的引导和约束功能,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科学发展新模式纳入法制轨道;就是要推动改革创新,消除影响和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让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落地,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措施,及时跟进改革进程,并引领改革的实践;就是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着力突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路径依赖和利益格局,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紧密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深入持续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


二、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要求,突出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执行力。


抓依法行政一定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当前重点要抓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划要求,今年要基本形成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体系,2009年至2010年为检查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部将制定下发考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依法行政预检,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前段时间,部已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项对照规划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查找差距、弥补不足,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省内自查、互查,对所属各市、县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省要推荐3-5个依法行政工作实、特色显、效果好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划单列市推荐1-2个),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形成经验材料,最迟于12月底前报部。部将适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推荐单位的情况进行抽查,报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全系统通报表扬,并作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束时表彰先进的基础。同时,每省也要确定2-3个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这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重点解剖,帮助他们通过分析检查找出差距,提出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尽快消灭工作死角。中期检查完成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可以结成对子,相互深入到对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所等基层单位,相互学习借鉴,交流经验。


(二)加快推进法律制度立、改、废,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法制。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控范围明确、相互配套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或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要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等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土地督察、土地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业权市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领域的立法。部将加快《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尽快形成修改稿。结合两法修改,适时对国土资源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定期对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


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改革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只能经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其他地方仍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局部改革取得经验后要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高度统一。要坚持法制建设与法律实施并重,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尝试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


切实推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当前尤其要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评为重点,大力提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以实施国土资源听证制度为重点,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以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定期清理为重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大力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障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加强对市、县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依法行政考核除了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以外,要重点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今年年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和部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主要领导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在省内国土资源系统通报,并抄送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要与奖励挂钩。


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要把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作为深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界定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职责,改善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要梳理编制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手册,简要标明执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执法标准、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及标准用语、执法责任等,统一基层国土资源所标识。依托基层国土资源所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


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和细化工作流程,明确信息产生和公布等各环节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作为各单位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部将坚持每年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全系统通报,评选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


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建设。夯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的基础,主动适应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梳理执法职责,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坚持执法公示制度,使依法界定行政权力和执法职责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继续扩展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审批事项范围,逐步增强网上办证、查询、交易、监控等服务和监管功能。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要把内部的工作机制联动起来,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联合实施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要把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不同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关信息在部门与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为落实共同责任创造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精神,认真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加强政府协调和部门联动,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充分调动群众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矿产资源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落实共同责任。


三、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根本准则。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工作成效和水平的核心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真正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机关的依法行政进程。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年初制定下发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要点,集中精力抓重点任务的落实。部将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制度,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2009年起,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抄送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告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内容。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经审查批准后,除依法应当保密和特别作出说明的内容外,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更加重视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法治理念的培育,认真抓好国土资源“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完成好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任务,策划组织好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着力培养社会公众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四)强化考核奖惩。要加快完善切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突出实效和首创经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