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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9:16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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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深圳、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汕头、珠海、济南、杭州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
为做好剩余留成(含地方外汇和调剂外汇,即汇管统三表内所含)外汇额度的收尾工作,保障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审批管理,继续督促有留成外汇额度的企、事业单位尽快将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用完。
二、从1994年12月15日起,各级外汇管理局停止一切外汇额度的调拨。
三、在1994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所持有的留成外汇额度,仍可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在当地中国银行继续使用。外管局在给中国银行的额度批汇单上,必须注明该单有效期一律截止到1994年12月31日。
四、各单位经过外管局批准调到各外汇指定银行的各种用途的留成外汇额度,包括已开出信用证未付汇部分、专项用于归还外汇贷款的留成外汇额度及其他待付的各种留成外汇额度,可配成现汇,存入专户保留,按原用途使用,但不得突击用汇。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在1994年12月31日前,经外管局批准使用的留成外汇额度,可在年底前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993年12月31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价配成现汇。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律不准以该汇价为留成外汇额度配汇。
六、各级分局要认真做好留成外汇额度余额的清理、对帐工作,继续准确,及时地报送汇管统三表。
七、请各外汇管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给所辖分支局、分支行及有关单位,作好宣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收尾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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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字〔2004〕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烟花爆竹生产是我国传统产业,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烟花爆竹监管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网络,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和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关于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特别是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地方人民政府,在着重抓好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乡镇、村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新途径、新办法,增强监管力度,保证监管实效。要注重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要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统筹规划和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销售许可制度。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为契机,认真做好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移交衔接。通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扶持具有相当生产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条件简陋、技术水平落后、不符合安全管理标准的生产企业、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从严控制销售网点的数量,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特点,从工厂选址与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到企业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逐步达到“工厂设计标准化、生产工艺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化”,增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烟花爆竹工厂化生产模式,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四)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好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着力解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料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用于生产烟花爆竹和配制烟火剂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的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严禁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六)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不断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在条件成熟后要逐步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体系,保障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七)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与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烟花爆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的技术、人才和装备优势,借鉴国际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经验,逐步建立以烟花爆竹危险性科学分类和定级为基础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清理和修订现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有效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促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着重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健全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凡有安全监管机构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没有安全监管机构的,由地方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密切配合,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坚决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对涉嫌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切实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厉查处。同时,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逐步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引向深入。

  (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落到实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国家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0号

2003-02-28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 报销行为的通知
中纪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
一、 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 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