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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9:36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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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58号

2003-05-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以下简称《文件》)的精神,针对税务系统在检查清理1999年3月以来所购置小轿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把贯彻落实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高到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纠正盲目攀比、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狠刹顶风违纪、超标准购车回升的势头,增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为坚决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再重申如下:
(一)税务机关公务用小轿车一般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 万元以内。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轿车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领导干部按规定已配备使用的小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调整更换车辆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车辆购置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购置。
三、加强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购置和配备公务用小轿车,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配备。国家税务局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税务局系统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各级税务机关配备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政府奖励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2002年8月税务系统小轿车检查清理工作中查明,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或由地方政府奖励的此类小轿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严禁以“接待车”或以“服务中心统一派车”为名,实为领导干部乘坐;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不允许再购买配备。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购车辆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年初要向总局报送购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已购汽车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更换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小轿车的,一律按《文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对违反规定购置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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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芬兰农林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以下简称中方)和芬兰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芬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双方林业科技交流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合作的范围:林木育种,森林规划和调查,森林更新,营林机械的研究,沼泽地林业,森林生态与环境,森林动物与植物,森林经营,采伐与运输工艺,林产品,讨论合作生产林业机械的可能性,双方同意的其他方面。

  第二条 双方采用下列合作方式:
  一、派遣考察组进行互访
  二、交流进修学者与访问学者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方感兴趣的技术讨论会和展览会
  五、交换种子、苗木和情报资料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联系和协调合作计划的执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一个工作组。双方同意各自尽快地任命一名工作组主席。
  双方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一次工作组会议,以便制订合作计划。在工作组会议后,也可通过交换信件、电报或委托双方使馆交换意见制订林业科学技术合作补充计划。

  第四条 双方互派人员在对方考察、工作、进修期间的生活费用应按互惠原则处理,费用支付原则如下:
  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承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交换种苗、资料,承担方负责邮寄至接受方指定的单位,其费用由承担方负责。

  第五条 双方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芬兰文和英文。
  中方负责为双方互派人员配备翻译。中方的翻译在芬兰逗留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备忘录第四条执行。芬兰人员在中国所需翻译费用由中方负担。
  翻译的人数不列入科技合作计划。

  第六条 双方同意第一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芬兰举行,以制订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二年林业科学和技术合作计划。
  双方同意优先安排的项目是:(1)苗木生产和种植;(2)采运工艺;(3)森林规划和调查。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一年,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期限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每方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芬兰共和国
  林 业 部 代 表              农林部代表
    刘 永 良               P·W·约基宁
    (签字)                 (签字)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全社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张掖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功臣奖;

(二)科技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张掖市科技功臣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授予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为我市创造出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八条 科技贡献奖获奖条件:

科技贡献奖授予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某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或优化升级,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特殊贡献的公民。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科技合作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发明并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成熟,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技术发明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工农业生产、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在技术、系统管理、先进设备引进方面有所创新或推广应用新成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认证、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及其它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章 奖项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三)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书、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推荐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在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并经生产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或与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颁发有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在受理推荐项目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收取评审费,评审费用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项评审



第十八条 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科技贡献奖的推荐工作;

(二)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出现的有关问题,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委员组成人数根据受理项目多少确定。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每次只授予1人。

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获奖项目数量:

技术发明奖项目按参评项目总数的90%授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获奖项目总数的20%、50%、30%)。

科技进步奖工业类项目按参评项目总数的90%授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0%、50%、40%);农业类项目按参评项目总数的80%授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0%、50%、40%);社会发展类项目按参评项目总数的70%授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获奖项目总数的5%、50%、45%)。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人)经行业评审组初评后,采取差额评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奖励及奖励等次。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申报人,不得被推荐为评委,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不实等实质性异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奖项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次的结果在进行公示并妥善处理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张掖市科技功臣”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5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5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科技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自然科学奖: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6000元。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5000元。

第二十六条 科技功臣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荣获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做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惩罚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县、区人民政府可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审标准及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张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张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