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58:25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




  (1996年11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场所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体育场所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全市体育场所的规划、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本市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体育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工体育活动。
  学校体育场所在法定休息日和寒暑假期间也应有组织地对学生开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和经营性体育场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门市部批准,并及时归还;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改变体育场所用途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九条 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共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所应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也可以开展适合本场所特点的体育经营活动,提高体育场所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公园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空旷地带,每日早七时前应免费接纳市民进行晨练。
  第十二条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个人不得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本市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的体育业务指导人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在重要岗位上从业的人员,应经体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考核,发给有关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利用体育场所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体育项目经营;
  (二)按照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消费者容量售票,保证消费者人平活动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按照体育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活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伤害;
  (四)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明码标价;
  (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缴纳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利用体育场所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的主办单位,应有专门组织负责,保障竞赛(表演)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参赛演人员和观众安全,并依法缴纳税费,接受审计和监督。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换竞赛(表演)项目、时间、场地和参赛参演人员。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单位和人个利用体育场所开展下列体育活动之一,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鼓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在政策准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一)为承担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全民健身任务和培训优秀运动人才任务开展的体育活动;
  (二)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三)为伤残人员进行的体育康复训练活动。

  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参加前款所列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体育场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所用途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规划、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一)体育经营活动违反规程或安全、技术规范;
  (二)超过核定标准接纳消费者;
  (三)未经批准改变体育经营地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给体育者经营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场所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农通〔2008〕17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办),光明新区经发办: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农资;

  (二)制售"毒鼠强";

  (三)非法毁林种养;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五)无合法有效证件经营农资;

  (六)其他破坏和扰乱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内容清楚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重要证据,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举报内容基本清楚并能提供部分重要证据,未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6%(一级举报)、5%(二级举报)、4%(三级举报)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6%(一级举报)、0.05%(二级举报)、0.04%(三级举报)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3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案件受理部门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有2人经手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5号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容监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摆卖经营、车辆停放、户外广告、占用和挖掘道路、违章建筑、乱搭乱挂、园林绿化、饲养禽畜等方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运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分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一)负责市区已验收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地下排水排污管网接驳的审批和管理。

  (二)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市区占用绿地、迁移采伐树木的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第六条 市城监大队负责对下列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建筑物立面乱搭、乱挂,以及在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搭建建(构)筑物,堆放、吊挂杂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电话亭、报亭等,影响市容的。

  (八)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九)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破坏、损坏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及园林绿化的。

  (十)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公园、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的。

  (十一)主次街道门店超门槛占道经营的。

  第七条 源城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负责监控和协助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和乱搭、乱挖、乱种等行为。

  第八条 源城区政府、区环卫局、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负责市区内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该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由相应物业公司负责。

  第九条 市、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市区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扬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小区和居民小区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开发单位对未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筑噪声、工业噪声监督管理,负责营业娱乐场所、石材加工、木材加工、五金加工的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工矿企业、宾馆酒店、门店的污水、废水、废气(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和噪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燃放烟花炮竹、饲养犬类的管理。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五)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而未经批准许可的。

  (六)未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犬类准养证》擅自饲养犬类的。

  (七)未按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的范围燃放烟花炮竹的。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违法违章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车辆超载、撒漏和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局负责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负责健康宣传教育,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市区单位庭院卫生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余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局负责市区新丰江河道漂浮物和水上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公路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所管辖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失控、问题突出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