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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毒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2:01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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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毒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毒条例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应当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和强制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必要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和强制戒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劳动教养管理和禁毒普法宣传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禁毒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并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范和查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查缉和打击力度,开展毒情调查,建立涉毒人员登记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缉毒堵源截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沿海边防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及人员、货物实行检查,切断毒品贩运通道。
第八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强迫、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禁止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毒社区”建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健全和落实禁毒责任制,积极开展和参与“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禁毒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禁毒方面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落实禁毒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毒品预防知识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
学生戒除毒瘾后要求继续就读的,学校应当准许,并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复吸。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毒教育。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制止,并督促、帮助其戒除,或者配合政府对其进行强制戒除。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禁毒教育,在本场所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语牌、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已非法种植的,一律强制铲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存放、使用毒品原植物(含壳、叶脂、籽)及其种子或者幼苗。
严禁在食品和饮料中掺加罂粟壳(籽、叶脂、苗)、大麻籽(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八条 研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禁止胁迫、欺骗前款规定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经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证明。
运输、仓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委托方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者购买证明。如委托方未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承运或者承储。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尿(血)样检测。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报告书之日起2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章 戒毒康复
 
第二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应当主动戒毒。
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戒毒的,政府支持的药物脱瘾戒毒治疗机构应当给予医疗协助。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办戒毒脱瘾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审批。
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开展戒毒脱瘾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脱瘾治疗药物,对戒毒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捐助戒毒康复事业。
对社会捐助的款物,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专门用于戒毒康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强制戒毒机构(戒毒康复农场、戒毒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戒毒工作的需要,设立强制戒毒机构。
强制戒毒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未主动戒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戒毒。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符合法定情形,不宜在强制戒毒机构内强制戒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其限期在外戒毒,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戒毒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承担。
强制戒毒人员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本人强制戒毒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强制戒毒机构不得以经费不足、患有传染病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
强制戒毒机构可以收治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与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强制戒毒机构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生理康复、心理矫治和法制、道德教育,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强制戒毒机构应当设置戒毒人员身体恢复训练场所、文体活动设施和医疗室,辅助戒毒人员康复。
第二十九条 吸毒人员经强制戒毒后复吸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第三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集中收治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其规模应当与戒毒劳教工作需要相适应。
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收治规模设置戒毒医院或者卫生所,并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标准,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戒毒病床和设备。
劳动教养管理机构不得以未交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吸毒人员。
第三十一条 强制戒毒机构和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实施管理和教育,应当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体现人性关怀。
强制戒毒机构和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其他危害行为。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戒毒机构和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制止和纠正侵犯戒毒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机构和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发现疫情应当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第三十三条 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的,强制戒毒机构、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后,应当定期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尿(血)样检测。连续3年检测正常的,停止检测。
第三十四条 对已戒除毒瘾或者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防止其复吸,并帮助其提高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和就业谋生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开除公职;教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取消其教师资格,并解聘或者开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活动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非法买卖、运输、存放、使用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侵犯戒毒人员人身安全、合法权益或者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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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教育部


2002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一、增设专业

  哲学(010101):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宗教学(010103*):辽宁大学

  经济学(020101):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同济大学、阜阳师范学院、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郑州工程学院、湖北经济学院、衡阳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天津农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大连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北华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大庆石油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气象学院、淮海工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温州师范学院、铜陵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宜春学院、东华理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株洲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肇庆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华南农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民族学院、重庆交通学院、西南农业大学、攀枝花学院、西南石油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师范学院、宜宾学院、云南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甘肃工业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财政学(020103):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商学院、青海大学

  金融学(020104):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商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嘉兴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九江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交通学院、中南林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学院、石河子大学

  保险(020107W):北京工商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徽财贸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山东大学、山东财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南财贸学院

  金融工程(020109W):北京科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财经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广东商学院、云南财贸学院

  税务(020110W):东北财经大学、长春税务学院、南京经济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信用管理(020111W):吉林大学

  体育经济(020113W):中央财经大学

  投资学(020114W):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020115W):北京大学

  法学(03010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廊坊师范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包头钢铁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哈尔滨学院、南京气象学院、淮阴师范学院、嘉兴学院、温州医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皖西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技术师范学院、集美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九江学院、德州学院、潍坊医学院、郑州工程学院、河南农业大学、南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孝感学院、湖北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韶关学院、肇庆学院、嘉应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湛江海洋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玉林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渝西学院、内江师范学院、贵阳医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科技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伊犁师范学院

  监狱学(030120W):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社会学(03030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厦门大学

  社会工作(03030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河北理工学院、山西医科大学、内蒙古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东北林业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徽大学、安庆师范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师范学院、湖南农业大学、重庆工学院、西南农业大学、重庆师范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乐山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家政学(030303W):吉林农业大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030401):包头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国际政治(030402):燕山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湘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030404):运城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台州学院、潍坊学院、许昌学院、邵阳学院、茂名学院、重庆三峡学院、大理学院、楚雄师范学院

  国际政治经济学(030406W):北京大学

  治安学(030501):华东政法学院、广东商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侦查学(0305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禁毒学(030505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警犬技术(030506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030507W):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边防指挥(030508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消防指挥(030509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警卫学(030510W):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教育学(04010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长春师范学院、黑龙江大学、齐齐哈尔大学、江苏大学、涪陵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040102):北京联合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忻州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淮阴师范学院、重庆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教育技术学(040104):石家庄铁道学院、包头师范学院、通化师范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杭州师范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周口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三峡大学、武汉体育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零陵学院、韩山师范学院、涪陵师范学院、玉溪师范学院、云南民族学院、延安大学、宝鸡文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理工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喀什师范学院、昌吉学院

  小学教育(040105W):包头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扬州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泉州师范学院、泰山学院、咸宁学院、重庆师范学院、涪陵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宜宾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人文教育(040107W):怀化学院、云南师范大学

  科学教育(040108W):漳州师范学院、江西师范大学、怀化学院、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遵义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体育教育(040201):巢湖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惠州学院、茂名学院、西南石油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

  运动训练(040202*):北京师范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徐州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南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

  社会体育(040203):天津财经学院、燕山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锦州师范学院、鞍山师范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温州师范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江西财经大学、郑州大学、安阳师范学院、三峡大学、荆州师范学院、湖南大学、肇庆学院、东莞理工学院、伊犁师范学院

  运动人体科学(040204*):北华大学、山东体育学院、河南师范大学

  民族传统体育(040205*):天津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040314W):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五年)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040331W):楚雄师范学院

  烹饪与营养教育(040333W):黄山学院、济南大学、湛江师范学院

  文秘教育(040335W):甘肃农业大学

  汉语言文学(05010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常州工学院、三江学院、安徽财贸学院、合肥学院、福州大学、华东交通大学、焦作工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南华大学、湖南城市学院、东莞理工学院、攀枝花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贵州财经学院、长安大学、西安石油学院、陕西中医学院、甘肃政法学院

  汉语言(050102):中国人民大学、天津中医学院、上海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宁波大学、信阳师范学院、四川大学

  对外汉语(050103*):北京广播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烟台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湘潭师范学院、西南师范大学、乐山师范学院

  中国语言文化(050106W):北京工业大学

  英语(050201):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五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唐山学院、张家口医学院、邢台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吉林农业大学、长春中医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嘉兴学院、浙江中医学院、巢湖学院、铜陵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新乡医学院、许昌学院、邵阳学院、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贵阳医学院、贵州财经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俄语(050202):石油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延边大学、东北林业大学、西北民族学院

  德语(05020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山西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法语(050204*):北京广播学院、河北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五年)、重庆工商大学(筹)、兰州铁道学院

  西班牙语(050205*):北京广播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四川外语学院

  阿拉伯语(050206*):西北民族学院

  日语(050207):北京科技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大连铁道学院、长春中医学院、通化师范学院、长春税务学院、南京工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浙江林学院、浙江万里学院、集美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潍坊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莱阳农学院、焦作工学院、黄冈师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首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东商学院、桂林工学院、海南师范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工业学院、贵州工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波斯语(050208△):北京广播学院

  朝鲜语(050209*):天津师范大

  老挝语(050215△):云南民族学院

  马来语(050217△):北京广播学院

  僧加罗语(050219△):北京广播学院

  土耳其语(050234△):北京广播学院

  意大利语(050237*):北京广播学院

  乌克兰语(050247W):北京外国语大学

  新闻学(05030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河北科技大学、廊坊师范学院、河北经贸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南京体育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汕头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商学院、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学院、青海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南京大学、苏州科技学院、华侨大学、漳州师范学院、郑州大学、商丘师范学院、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交通学院、渝西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石河子大学、喀什师范学院

  广告学(050303):天津理工学院、天津财经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吉林艺术学院、三江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福建工程学院、宜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湖北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湖南大学、中南林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四川外语学院、云南大学、西安工业学院

  编辑出版学(050304):中国人民大学、辽宁大学、黑龙江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武汉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传播学(050305W):辽宁工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莱阳农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媒体创意(050306W):北京广播学院

  音乐学(050401):河北工业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通化师范学院、台州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潍坊学院、泰山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周口师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湘潭师范学院、嘉应学院、湛江海洋大学、玉林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大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050402):河北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

  音乐表演(050403):运城学院、大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徐州师范大学、盐城师范学院、东华理工学院、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理工大学、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信阳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襄樊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学院、西南交通大学、西南民族学院

  绘画(050404):北京语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安徽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大理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雕塑(050405):燕山大学(五年)、大连理工大学(五年)、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050406):北京服装学院、内蒙古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咸宁学院、零陵学院、汕头大学、湛江海洋大学、绵阳师范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艺术设计学(050407):内蒙古大学、同济大学、中山大学、云南艺术学院

  艺术设计(050408):北京农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财经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复旦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淮阴工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安庆师范学院、巢湖学院、淮南师范学院、济南大学、德州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城市学院、怀化学院、韶关学院、惠州学院、肇庆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邮电学院、渝西学院、涪陵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财经学院、甘肃工业大学、昌吉学院

  舞蹈学(050409):长春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舞蹈编导(050410):中央民族大学、上海戏剧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广西艺术学院

  表演(050412):中央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沈阳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吉首大学、内江师范学院、成都体育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050414):天津师范大学、同济大学、江南大学、南昌大学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050415):北京舞蹈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摄影(050416):北京服装学院、辽宁大学、鞍山师范学院、哈尔滨学院、同济大学、扬州大学、浙江林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录音艺术(050417):新疆艺术学院

  动画(050418):天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内蒙古大学、鞍山科技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南京艺术学院(五年)、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桂林工学院、重庆邮电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新疆艺术学院

  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中央戏剧学院、北华大学、南京艺术学院、中原工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大学、广州大学、广西民族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陕西科技大学

  广播电视编导(050420):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学(060101):白城师范学院、台州学院、闽江学院、泰山学院、信阳师范学院、周口师范学院、许昌学院、咸宁学院、荆州师范学院、绵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

  博物馆学(060104):南京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张家口医学院、包头钢铁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大连民族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黄山学院、巢湖学院、合肥学院、九江学院、泰山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西南石油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工业学院、绵阳师范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070102):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商学院、廊坊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吉林化工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水产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林学院、皖西学院、阜阳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德州学院、聊城大学、中原工学院、安阳师范学院、洛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武汉工业学院、襄樊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常德师范学院、中南林学院、岳阳师范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怀化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筹)、四川农业大学、内江师范学院、西南民族学院、遵义医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渭南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

  物理学(070201):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华北工学院、白城师范学院、浙江海洋学院、台州学院、黄山学院、闽江学院、泰山学院、邵阳学院、零陵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大理学院

  应用物理学(070202):辽宁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工业学院、苏州科技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学院、东华理工学院、郑州工程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四川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化学(070301):邢台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运城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台州学院、泰山学院、怀化学院、零陵学院、重庆三峡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大理学院

  应用化学(070302):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延边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九江学院、莱阳农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大学、吉首大学、玉林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四川轻化工学院、宜宾学院、陕西理工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甘肃农业大学、青海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昌吉学院

  化学生物学(070303W):厦门大学

  分子科学与工程(070304W):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生物科学(070401):河北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白城师范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温州医学院、台州学院、蚌埠医学院、漳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九江学院、泰山学院、周口师范学院、襄樊学院、暨南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渝西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宜宾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

  生物技术(070402):天津农学院、河北经贸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轻工业学院、大连水产学院、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五年)、牡丹江师范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南京医科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温州师范学院、莆田学院、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宜春学院、郑州工程学院、武汉化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茂名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湛江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学院、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学院、西北民族学院

  生物信息学(070403W):河北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070405W):中国医科大学

  动植物检疫(070406W):河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07W):辽宁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医学信息学(070408W):中南大学

  地球化学(070602):大庆石油学院、兰州大学

  地理科学(070701):唐山师范学院、泰山学院、许昌学院、绵阳师范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70702):河北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闽江学院、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湘潭师范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筹)、兰州商学院

  地理信息系统(070703):河北建筑科技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师范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晓庄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湘潭工学院、中南林学院、重庆师范学院、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兰州铁道学院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070704W):同济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南大学

  地球物理学(070801):江汉石油学院

  海洋科学(071001):南京气象学院、中国地质大学

  海洋技术(071002):浙江工业大学

  海洋管理(071003W):淮海工学院

  理论与应用力学(071101):焦作工学院、西北工业大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1):河北农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北华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上海理工大学、皖西学院、安庆师范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宜春学院、南方冶金学院、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南阳师范学院、三峡大学、湖北工学院、湘潭师范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重庆邮电学院、涪陵师范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宜宾学院、云南师范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咸阳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微电子学(071202):北方工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华北工学院、扬州大学、中山大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3*):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大学、安徽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南昌大学、武汉化工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安邮电学院

  信息安全(071205W):北京工业大学、南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信息科学技术(071206W):北京师范大学

  光电子技术科学(071207W):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材料物理(071301):沈阳化工学院、辽宁工学院、长春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湖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

  材料化学(07130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山东大学、安阳师范学院、湖北大学、孝感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湘潭大学、西南师范大学、云南大学、新疆大学

  环境科学(071401):天津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上海水产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华侨大学、江西农业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烟台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孝感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广州大学、桂林工学院、渝西学院、西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玉溪师范学院

  生态学(071402):北京科技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扬州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广西大学、宜宾学院、新疆农业大学

  资源环境科学(071403W):北京师范大学

  心理学(071501):廊坊师范学院、雁北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应用心理学(071502):北京体育大学、天津中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五年)、淮阴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杭州师范学院、安徽大学、阜阳师范学院、福建医科大学、井冈山师范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潍坊医学院、烟台师范学院、新乡医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湖南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学院、肇庆学院、渝西学院、宜宾学院、遵义师范学院、陕西中医学院、兰州医学院(五年)、天水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统计学(071601):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温州师范学院、江西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医学院、曲阜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青海大学

  系统科学与工程(071702W):浙江大学

  石油工程(080102):燕山大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4):东南大学

  矿物资源工程(080107Y):吉林大学

  冶金工程(080201):河北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

  金属材料工程(080202):九江学院、湘潭工学院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3):大连理工大学、巢湖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204):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华东交通大学、中山大学、陕西科技大学、甘肃工业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温州师范学院、福建农林大学、海南大学、攀枝花学院、西南石油学院、青海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复合材料与工程(080206W):华东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

  焊接技术与工程(080207W):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080208W):石家庄经济学院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1):浙江林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铜陵学院、九江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邵阳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天水师范学院、塔里木农垦大学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2):北京理工大学、北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合肥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西南交通大学

  工业设计(080303):北京联合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化工学院、东北电力学院、淮阴工学院、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湘潭大学、华南农业大学、陕西理工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304):沈阳工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盐城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株洲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080305Y):大连轻工业学院、东华理工学院

  车辆工程(080306W):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扬州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广西工学院、重庆交通学院、重庆工学院、西南林学院

  机械电子工程(080307W):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上海海运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常德师范学院、长安大学

  汽车服务工程(080308W):武汉理工大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08040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鞍山科技大学、吉林化工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淮阴工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南昌大学、东华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重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学院、甘肃工业大

  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1):华东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烟台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平顶山工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河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包头钢铁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交通学院、莱阳农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株洲工学院、惠州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自动化(080602):中央民族大学、华北科技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南京气象学院、盐城工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铜陵学院、合肥学院、中国地质大学、西南农业大学、攀枝花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州大学

  电子信息工程(08060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盐城师范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黄山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莆田学院、福建工程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许昌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湖南城市学院、零陵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陕西科技大学、西北民族学院、石河子大学

  通信工程(080604):北京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沈阳化工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北华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南京气象学院、南通工学院、常州工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九江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烟台师范学院、临沂师范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工学院、南华大学、常德师范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岳阳师范学院、韶关学院、湛江海洋大学、桂林工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605):天津财经学院、唐山学院、邢台学院、雁北师范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学院、黄山学院、泰山学院、平顶山工学院、许昌学院、湖北经济学院、邵阳学院、湖南商学院、绵阳师范学院、遵义师范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天水师范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606):天津工业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上海电力学院、岳阳师范学院、重庆邮电学院、兰州铁道学院

  生物医学工程(080607):中国医科大学(五年)、佳木斯大学、温州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新乡医学院、广东医学院、西南交通大学、贵阳医学院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080608Y):重庆交通学院

  信息工程(080609Y):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南京工程学院、株洲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

  软件工程(080611W):石油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鞍山科技大学、大连铁道学院、辽宁工学院、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五邑大学、东莞理工学院、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石油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石油学院

  网络工程(080613W):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华北工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南京邮电学院、福州大学、南方冶金学院、江西师范大学、济南大学、曲阜师范大学、中原工学院、长沙电力学院、广州大学、五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西大学、西安邮电学院

  光电信息工程(080616W):长春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学院

  广播电视工程(080617W):南京邮电学院

  电力工程与管理(080620W):广西大学

  微电子制造工程(080621W):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假肢矫形工程(080622W):首都医科大学

  文字媒体艺术(080623W):北京广播学院

  建筑学(080701):石油大学(五年)、中央美术学院(五年)、南通工学院(五年)、三江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五年)、惠州学院、桂林工学院、四川美术学院(五年)、宁夏大学(五年)

  城市规划(080702):内蒙古工业大学(五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五年)、宁波大学(五年)、华侨大学(五年)、福州大学、福建工程学院、南昌大学(五年)、江西财经大学、平顶山工学院(五年)、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孝感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大学、西安工业学院、兰州铁道学院(五年)

  土木工程(080703):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山西师范大学、白城师范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南京工程学院、嘉兴学院、浙江工程学院、浙江林学院、皖西学院、莆田学院、邵阳学院、茂名学院、东莞理工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贵州大学、天水师范学院、塔里木农垦大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08070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集美大学、平顶山工学院

  给水排水工程(080705):沈阳大学、大庆石油学院、华侨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湖南城市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080707W):同济大学

  景观建筑设计(080708W):西南交通大学

  水务工程(080709W):河海大学、武汉大学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080724W):武汉理工大学

  水利水电工程(080801):河北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0802):天津农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山东科技大学、长沙电力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

  测绘工程(08090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农业大学、长沙交通学院

  遥感科学与技术(080902W):南京气象学院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080903W):武汉大学

  环境工程(081001):长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德州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河南科技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五邑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四川师范学院

  安全工程(081002):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太原重型机械学院、江西财经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聊城大学、郑州大学、中南大学、广西大学、西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

  水质科学与技术(081003W):武汉大学

  灾害防治工程(081004W):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1):沈阳工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泰山医学院、长沙电力学院、湖南城市学院

  制药工程(081102):中央民族大学、黑龙江大学、淮阴工学院、浙江科技学院、台州学院、泰山医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岳阳师范学院、西南农业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交通运输(08120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工业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烟台师范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宁夏大学

  交通工程(081202):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苏州科技学院、中山大学

  油气储运工程(081203):沈阳化工学院

  飞行技术(081204):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轮机工程(081206):哈尔滨工程大学、山东交通学院

  物流工程(081207W):大连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同济大学、山东大学、山东交通学院、长沙交通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海事管理(081208W):武汉理工大学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081209W):中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081301):中国海洋大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081401):天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锦州医学院、沈阳师范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大连民族学院、长春大学、哈尔滨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中医学院、青岛大学、长沙电力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海南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民族学院

  轻化工程(081402):江苏工业学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原工学院

  包装工程(081403):沈阳农业大学、佳木斯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南林学院

  印刷工程(081404):青岛科技大学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406):河北师范大学、盐城工学院、浙江科技学院、绍兴文理学院、闽江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德州学院、山东理工大学、长沙电力学院、深圳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081407W):中国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山西农业大学、锦州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经济学院、杭州商学院、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武汉工业学院、华中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081501):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飞行器动力工程(081502):哈尔滨工业大学

  飞行器制造工程(081503):华北工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工程力学(081701):河北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湘潭工学院、西安科技学院

  生物工程(081801):山西大学、华北工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中国计量学院、浙江中医学院、湖州师范学院、安徽大学、南方冶金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烟台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湘潭工学院、湖南工程学院、湖南中医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1901):湖北农学院

  农业水利工程(081904):四川农业大学

  消防工程(082102):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西南林学院

  农学(0901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

  园艺(090102):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德州学院、中南林学院、韶关学院、海南大学、河西学院

  植物保护(090103):聊城大学、河南科技大学

  植物科学与技术(090106W):莱阳农学院

  种子科学与工程(090107W):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090109W):河海大学、潍坊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草业科学(090201):山东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090302):湖北农学院、西南交通大学

  园林(090401):天津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沈阳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宜春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临沂师范学院、河南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延安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09040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090403):浙江海洋学院、石河子大学

  动物科学(0905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张家口医学院、锦州医学院、皖西学院、西南科技大学

  动物医学(090601):张家口医学院、北华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湛江海洋大学 

  水产养殖学(090701):福建农林大学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090702):天津农学院

  预防医学(100201):潍坊医学院(五年)

  临床医学(100301):嘉兴学院(五年)、吉首大学(五年)

  麻醉学(100302*):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山西医科大学(五年)、南昌大学(五年)、宜春学院(五年)、滨州医学院(五年)、兰州医学院(五年)

  医学影像学(100303*):大连医科大学(五年)、山东大学(五年)、潍坊医学院(五年)、华中科技大学(五年)、海南医学院(五年)、延安大学(五年)

  医学检验(100304*):中国医科大学(五年)、沈阳医学院(五年)、哈尔滨医科大学(五年)、南通医学院(五年)、泰山医学院(五年)、济宁医学院(五年)、湖北中医学院(五年)、宁夏医学院(五年) 

  康复治疗学(100307W):南通医学院、温州医学院、浙江中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中山大学

  精神医学(100308W):齐齐哈尔医学院(五年)

  医学实验学(100311W):北京大学

  口腔医学(100401):华中科技大学(五年)

  口腔修复工艺学(100402W):北京大学

  针灸推拿学(100502):华北煤炭医学院(五年)

  中西医临床医学(100505W):河北医科大学(五年)、张家口医学院(五年)、山西中医学院(五年)、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五年)、湖南中医学院(五年)、海南医学院(五年)、成都中医药大学(五年)

  法医学(100601*):河北医科大学(五年)、广东医学院(五年)、遵义医学院(五年)

  护理学(100701):河北建筑科技学院(五年)、沈阳医学院(五年)、上海中医药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江西中医学院、九江学院、河南科技大学(五年)、河南中医学院、湖南师范大学(五年)、攀枝花学院(五年)

  药学(100801):首都医科大学、南开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张家口医学院、长春中医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徐州医学院、绍兴文理学院、青岛大学、新乡医学院、湖北中医学院、郧阳医学院、湘潭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宁夏医学院

  中药学(100802):承德医学院、苏州大学、浙江林学院、泰山医学院、河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兰州医学院

  药物制剂(100803):江苏大学、济宁医学院、兰州医学院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100804W):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100806W):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广西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

  应用药学(100807W):北京大学

  管理科学(110101*):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上海海运学院、南昌大学、山东经济学院、邵阳学院、西南财经大学、青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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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市政园林、物价、民政、工商、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鼓励、支持和倡导本市市民文明养犬、卫生养犬。
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犬只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应当提高自律意识,制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条 本市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律、监管人管理、执法者查处、社会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养犬人有养犬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养犬人作为养犬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坚持健康、文明原则,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犬只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养犬人行为应当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关于犬只的规定,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卫生秩序。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对犬只进行相关免疫和健康检查,预防疫病,确保养犬人及其他市民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 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的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建立免疫档案,并将犬只免疫定期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群养犬只。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确保其养犬行为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不得牵引犬只到公共绿地、草坪大小便。对犬只在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理,不损害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爱护所养犬只,不得遗弃和虐待。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里、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养犬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 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犬只活动产生的噪音,避免干扰左右邻居及上、下楼层住户的生活。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跟踪和普查,并主动将养犬基本情况报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养犬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带有攻击性、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犬只。如饲养,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带外遛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围和种类由畜牧兽医部门参照周边城市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采取束大链、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避免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提倡养犬人携带犬只时不乘坐电梯,或者主动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免疫接种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社会各主体“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原则,明确监管人的管理责任,共同促进健康、文明养犬。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监管人,是指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
本条所称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说服、劝阻等方式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该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犬只暂时停留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 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除外:
(一) 公共汽车、客轮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二) 国家机关、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医院;
(三) 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公共泳(浴)场、公园、公共绿地、宾馆、酒店、餐厅、商店、市场、候车(船)室;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确保出租车内环境的卫生、整洁。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以公开、明示方式公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入内的相关提示,并设置相关的犬只禁入的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强行进入本办法规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该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犬只出现意外伤亡的,其责任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就养犬行为制定专项的规约,并加强宣传,在住宅小区的显目位置予以公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行为,并提供有关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协助所在住宅小区养犬人组织成立养犬自律会,为相互监督、自律养犬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供业主所养犬只活动,同时督促养犬业主做好犬只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纠纷、矛盾的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矛盾,防止纠纷、矛盾的尖锐化。
第三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合理制定自治公约,做好辖区内犬只卫生管理、养犬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本辖区的居民相互尊重、相互谅解。
第三十五条 本市设立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小组应当跟踪、分析犬只纠纷、矛盾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犬只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及时化解犬只纠纷。
第三十六条 犬只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好预防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并履行养犬人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执法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犬只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安排一定的城市维护资金,用于辖区内犬只的日常管理及简易宠物厕所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辖区内养犬人关于传染病预防、犬健康、犬行为的特点及训练犬的方法等养犬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科学、文明、安全、卫生的养犬常识。
第三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犬只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协调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犬只数量普查、登记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等多部门犬只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犬只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就犬只执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十一条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公安部门在其巡查过程中,如遇养犬人不听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场所监管人的劝阻的,公安部门应当制止养犬人进入相关场所。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养犬人自觉履行由犬只引起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动清理犬只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
(二)查处养犬人所养犬只违法随地排粪、排便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犬只的防疫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染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养犬行为的引导,普及文明、卫生养犬的科普知识。
第四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进行巡查执法,对无主犬和流浪犬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执法部门可以作出紧急处置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犬只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电话。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对违法养犬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养犬人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多次查处仍不改正的违法养犬人,可将其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单位;无所在单位的,知会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新闻媒体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文明、健康养犬的宣传力度,协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布违法养犬人名单。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违法养犬人所在单位应按照业主公约、居(村)民自治公约、单位管理制度对违法养犬人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将违法养犬人的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每超过一只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3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养犬人不听劝阻,违法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明确公布禁入告示,以及未能及时、有效的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养犬人不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养犬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拒不执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违法养犬人属于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违法养犬人属于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犬只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犬只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养犬人所携带的犬只随地排粪、排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接收单位和个人关于犬只管理的投诉,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军犬、警犬、科研用犬由军队和公安等部门依法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