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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44:52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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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分行: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引进外资的政策与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就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设立与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外资控股公司(下称集团控股公司);
(三)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的实际股权投资在8000万美元以上;
(四)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三年达到30亿美元以上。
二、接受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成员企业,除其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二)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三)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外方投资者共同持有该企业股权25%以上。




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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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http://www.mohurd.gov.cn/download/201113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办法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第—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各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有关生产技术的协调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 为贯彻《标准化法》及《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关于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职责要求的规定, 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考核检查按本办法附件《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定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检查, 由部各行业司(院)按分工管理范围负责组织。
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 在自检的基础上向部主管司(院)提出考核检查的申请。
第五条 按附件考核检查总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 对经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三个月改进期。三个月后进行复查仍不合格时,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调整或停止其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 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附 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考核内容要求及评定方法

一、组织领导机构(计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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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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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设标准化专职机构,│看资料、查询│ │
│ │由主管全面工作或主管行业工作的所领导,统一│ 满分5分 │ │
│ │协调安排标准化行业工作及科研管理、 科研等│ │ │
│ │工作(与单位内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应提供│ │ │
│ │组织机构框图 │ │ │
│1.2 │标准化机构、规模与其归口专业范围相适应(注│看资料、查询│ │
│ │明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分工),对承担│ 满分5分 │ │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还应满足│ │ │
│ │标委会工作要求 │ │ │
│1.3 │行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数占全所技术人员比例不低│查询,满分5│ │
│ │于2%~4%;标准化专职人员内部,助工以上人│分 │ │
│ │员不低于80%,工程师以上人员不低于60%,并│ │ │
│ │配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 │ │
│1.4 │标准化行业技术归口工作职责落实,与本所内部│查询,满分5│ │
│ │标准化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与相应检测机构分│分 │ │
│ │工合作配合密切。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 │ │
│ │书处的单位,行业标准化归口工作与标委会工作│ │ │
│ │协调统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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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素质(计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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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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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级主管领导熟悉标准化工作(如标准化法的主│ 查询,满分 │ │
│ │要内容、本专业标准化特点等)能经常听取标准│ 10分 │ │
│ │化工作汇报,主持有关行业标准化活动,对重大│ │ │
│ │问题能及时决策指导 │ │ │
│2.2 │标准化机构负责人熟悉归口的专业,并长期从事│ 查询,满分 │ │
│ │标准化工作(或经过标准化业务培训),熟悉有│ 5分 │ │
│ │关标准化方针、政策、法规、熟悉标准化归口单│ │ │
│ │的职责任务。具有综合协调及组织能力 │ │ │
│2.3 │标准化专职人员熟悉所分工的专业,熟悉有关标│ │ │
│ │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熟悉专业范围内的│ 查询,满分 │ │
│ │标准现状(如本专业标准的数量、构成、水平、│ 10分 │ │
│ │主要内容、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具有解释│ │ │
│ │标准的能力,掌握标准的贯彻情况。(如:哪些│ │ │
│ │标准贯彻得好,哪些标准贯彻差及其原因)。承│ │ │
│ │担国际标准化对口工作人员还应熟悉对口国际标│ │ │
│ │准化组织TC、SC情况,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 │
│ │,有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系工作的能力。对│ │ │
│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复核的人│ │ │
│ │员,还应熟悉标准修订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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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技术服务及其条件(计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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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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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近三年来本归口单位专业国标、行标制、修订计│ 查询,满分 │ │
│ │划完成情况(总计完成90%以上为8分,达到│ 10分 │ │
│ │100%为10分,如标准编写质量差应适当扣│ │ │
│ │分) │ │ │
│3.2 │归口专业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标准资料齐全并│ 查询,满分 │ │
│ │拥有本专业及其主要产品近期的国际标准及主要│ 5分 │ │
│ │国外标准资料。本专业国内标准档案资料(包括│ │ │
│ │标准的历次修改情况)齐全。 拥有存放、 复制│ │ │
│ │国内外标准资料的必要条件,并能满足行业查询│ │ │
│ │及复印要求 │ │ │
│3.3 │具有对行业标准化工作咨询服务的能力,了解本│ 查询,满分 │ │
│ │行业各主要企业对应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并│ 5分 │ │
│ │对行业的贯标工作有所推动 │ │ │
│3.4 │能推动本专业各专业企业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包│ 查询,满分 │ │
│ │括协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标准化审查,推动企业│ 5分 │ │
│ │主要产品的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工作) │ │ │
│3.5 │能为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保证│ 查询,满分 │ │
│ │行业标准化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属所对上│ 10分 │ │
│ │级从削减事业费中拨给的行业活动费,主要部分│ │ │
│ │应用于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上级下达的标准化专│ │ │
│ │项经费及集资的标准化专款按规定使用,严禁挪│ │ │
│ │作他用 │ │ │
│3.6 │对从事行业标准化归口人员的职称待遇、奖励等│ 查询,满分 │ │
│ │与其他类似职务的科技人员相当,并有适当优惠│ 5分 │ │
│ │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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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制度(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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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评定方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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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国标、行标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立项)与实施│ 查询,满分 │ │
│ │管理,标准制、修订、审查、复核、修改、报批│ 5 分 │ │
│ │等能按部工作细则办理,有针对本专业特点的补│ │ │
│ │充规定并坚持实施 │ │ │
│4.2 │对标准资料的查阅、复制、供应等有相应的管理│ 查询,满分 │ │
│ │办法。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信函、征询意见、投│ 5分 │ │
│ │票等应有具体办法与要求 │ │ │
│4.3 │与行业有关单位的联系有一定的制度(含专标委│ │ │
│ │秘书处工作制度、 标准化工作服务与咨询制度│ 查询,满分 │ │
│ │、标准情报联系协作制度等),并有保证归口单│ 5 分 │ │
│ │位公正性的有关规定(如对行业有关单位提供的│ │ │
│ │技术数据资料不宜扩散的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并能坚持实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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