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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4:08:35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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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
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99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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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国邮联[1999]340号)的公告

国家邮政局


关于废止《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国邮联[1999]340号)的公告


  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研究,现决定废止1999年7月6日原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国邮联〔1999〕340号)。

  特此公告。


国家邮政局
2012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