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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33:13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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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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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费以及行业统筹等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当年度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薪金和综合征缴比例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本人的申报情况核定征收。

第六条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缴费个人不得拒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人员有变动的应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变动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首次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持有《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应与《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前款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企业留存。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审核《明细表》或《变动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与《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一致,并根据《申报表》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以及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综合征缴比例计征当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因缴费单位未报送《明细表》或报送《明细表》资料有误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划分到个人账户的,对这部分社会保险费暂予以挂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知缴费单位重新核对,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申报表》、《明细表》或《变动表》登记各缴费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应收台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资料与各缴费单位当月应收台账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产生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收台账。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社会保险费综合征缴比例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按各险种的比例分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到账的社会保险费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六条对缴费单位未能如实反映所属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薪金额和用工人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工资、薪金水平和实际用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对缴费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该单位经营状况、实际用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核定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征社会保险费。征收到账后,缴费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实收台账。

第十八条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其参保资料和征收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为其办理有关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及其缴费费率等缴费资料,发现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地方税务机关更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为职工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退休手续时,必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补缴通知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及与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并将检查、调查情况反馈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扣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设计标准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规院根据电建(1995)420号文对设计标准应进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当前火电工程中某些设计标准问题提出了意见。经我部研究同意,请各单位在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中认真贯彻,以控制工程造价。
一、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系统发展的规律,今后电网应加强,电厂主结线宜简化。按规划容量考虑,当出线电压仅为一级,且出线回路数在八回以内时,发电厂不设网络控制楼,可在主厂房头一个集中控制楼内进行控制,值长也安排在该处值班。此时可在升压站内建设
继电保护装置室。
二、对于300MW级机组,宜采用两机一控方式。此时单元控制室面积应控制在350~400平方米,当网络控制设在单元控制室内时可取上限。集中控制楼不应过大,其运转层面积(以轴线为准)应控制在1152平方米以内。当磨煤机布置等条件合适时,应优先考虑将集中控
制楼伸入煤仓间框架的方案。
三、凝汽器面积、冷却水量、冷却塔面积以及汽机末级叶片长度等发电厂的“冷端”主要参数应通过优化确定。优化时宜按照额定工况,并用燃料费用计算微增出力变化对年运行费的影响,优化得出的参数应以夏季频率10%的水文气象条件进行校核,保证机组满发,并留有适当的裕
度,对于200MW及以下机组冷却水温裕度不小于1℃,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不少于3℃。为使发电厂的设计煤耗接近实际运行情况,汽机的设计水温宜接近年平均冷却水温,根据设计水温与优化并经校核合格的“冷端”主要参数确定机组设计背压。
四、循环水及补充水管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选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产品,对于输送海水的管道,A列以外长度超过1km的循环水管或总长度超过2km的补充水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当需要采用新型管材时,应提出专门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在初设审批时确定。
五、对于国产机组,单元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仍采用1301卤代烷气体消防方式。
六、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输煤系统可以设置工业电视进行监视,配置6~8个摄像头,2~3个显示器。对于采用新厂新办法的电厂,摄像头数可以适当增加,但也不宜超过14~16个,并应随着输煤设备可靠性的提高逐步降低。
七、如发电厂经过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排水管与直流供水排水管通往同一受纳水体时,允许合并排放。但在合并前的废水总管上应能进行流量计量与水质监测。
八、施工用地(含生产与生活用地)应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2×300MW 30~32ha
(二)4×300MW 35~37ha
(三)2×600MW 34~36ha
九、“火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即将颁发,各主管单位与项目法人应根据当地协作条件尽量采用其中第Ⅲ任务类别(即配件采用外包与采购的方式,电厂不设修配分场)。



199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