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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9:06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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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 专利权使用费;


(二) 商标权使用费;


(三) 著作权使用费;


(四) 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 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 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二)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三)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机器、设备。


专利、专有技术以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形式进口的,或通过网络、卫星等方式下载或传输的,应当认定与前款进口货物有关。


第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


(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


(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


第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二)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第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进口货物的卖方所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货物;


(二)经过轻度加工即可转售的货物。


第九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的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该货物的前提条件,即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则该货物不可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该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十一条 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同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各种方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并同时提供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


收货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应当依据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审定,并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或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进行客观量化的,海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收货人提供证据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予以扣除;收货人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单独列明,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


第十二条 收货人支付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权利的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收货人支付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涉及部分进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计算,并将有关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涉及的下列费用属于单独列明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二)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上述费用的,应当予以扣除;上述费用未单独列明的,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违反规定,未如实申报或伪报、瞒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费用的支付”是指买方以各种方式支付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实付和应付。


本办法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数据处理设备使用的程序或文档。


本办法所称“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其他类似加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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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安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完成了《中文电子邮件地址 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扩展技术要求》等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演进的移动分组核心网络(EPC)总体技术要求 第1部分:支持E-UTRAN接入》等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见附件1)。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3年9月2日。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www.ccsa.org.cn/)“报批稿公示”栏目阅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将意见发送至biaozhungongshi@miit.gov.cn信箱(邮件主题标为“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和85项通信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附件:1、3项通信行业国家标准、85项通信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5.doc
     2、标准报批反馈意见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913/n15587140.files/n15587126.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13年8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强化省政府政务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省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省政府政务例会之一。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一定时期内贯彻省政府全面工作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等问题;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问题;
(二)加强省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及不断提高政府机关运转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三)各位副秘书长分工范围内需要通报的较重大问题;
(四)涉及两位副秘书长以上分工,需要协调的问题;
(五)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需要协调的问题;
(六)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及需要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问题。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人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或由秘书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承办;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的督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检查室并省政府办公厅一至八处负责。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