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17:10 浏览: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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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92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等五个区、市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决定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等五个区、市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决定
2001-07-16
教体艺[2001]5号
为深入贯彻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决定从200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
在“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正式启动之前,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常州市和河南省郑州市等五个区、市作为本项活动的试点单位,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参加文明、健康、活泼的课外文体活动,在课外文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形成了特色,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经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等五个区、市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
希望北京市东城区等五个区、市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也希望各地学习他们的经验,认真按照《“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实施计划》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促进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作出应有的贡献。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以下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
(二)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园地,是指果园、桑园、茶园等以种植集约经营的经济型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
第四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 本省各市、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
治县每平方米为25元;
(三)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每平方米为20元。
国有农场(含市、县、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市、县、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占有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