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8:10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5号发布)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2003-12-26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1_20050311.doc
  附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2_20050311.doc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3_20050311.doc
  附表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4_20050311.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根据重庆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战略部署,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科技经费部分资助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是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专项面向重大产品(含装置)开发和重大科技应用(含工程建设),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培养领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为目标。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设立、立项和实施,坚持“体现政府目标主导、突出集成联动成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组织原则和“整体规划、一次审定、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重大专项应对项目、人才、基地、标准、知识产权等进行统筹设计和部署;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计划安排应优先以重大专项为载体,主动进行相互衔接、形成联动。

第五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主题和项目两个层次。主题对专项总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项目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及主题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重大专项项目纳入市科技计划统一集中管理。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立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设立依据:

(一)《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和技术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有关决定、决议;

(三)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而设立的重大专项,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如需修订调整,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依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立项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五)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六)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九条 重大专项立项程序:

(一)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下称重大专项提出方)根据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在充分调研和有效设计的基础上,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商重大专项提出方择优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三)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商重大专项提出方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资金总规模及其来源渠道,批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下达重大专项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大专项提出方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和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管理,选聘首席专家具体实施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并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论证,商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择优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重大专项项目按市科技计划有关规定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年度报告制、阶段评估制、验收考评制、信息发布制等管理制度,保证重大专项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运行机制。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和评估检查情况的需要,提出重大专项项目适时调整意见;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和需求变化情况的需要,提出重大专项主题或项目滚动支持意见,涉及投入资金的各方按各自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程序后,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形成的技术文件、科技成果、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按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数据、成果、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重大专项提出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专项成果的标识、统计等工作提出要求,并在相关规定确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对重大专项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等关系人建立信用档案,作为后续支持的依据;会同重大专项提出方对重大专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经费由财政性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市级其他财政经费等)、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性经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投入的50%。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市级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重大专项提出方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约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财政经费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科技经费在重大专项验收时,应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必要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也可以进行经费审计。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还全部财政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

卫办发[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2002年10月全国卫生信息化工作会议修改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推动卫生事业加速发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划》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及业务需求,制定出相应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规划制定中,要严格遵守:“标准统一,保证安全,以法治业,经济实效,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既要满足近期的目标与任务,又要兼顾未来的开拓与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及部直属单位请于2003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及2003年卫生信息化工作要点上报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为保证《规划》所制定的卫生信息化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与实施,应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力度,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卫生信息化工作。

四、要加大卫生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

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表明,信息化对于降低整个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明确需求、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大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要把信息化建设投资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专项投入,专项使用。同时,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信息化建设投资应仿照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审批制度,选择先进、适用的软硬件产品,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努力实现以信息化投入促进效益增长,以效益增长加大信息化投入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卫生电子政务建设将是今明两年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标准,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发展要求,以职能转变、政务公开、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的,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和数据库建设,集成和优化卫生信息网站资源,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卫生政务信息。

六、加快卫生信息化标准制定,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建设规章和政策,创建良好的卫生信息化发展环境。

标准化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尽快建立统一的卫生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相应的卫生信息化规章、政策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单位,结合电子化、信息化发展的需求,适当引用国际标准,贯彻国家标准,开发和研制行业标准,推广普及现有的标准。

各地各级卫生机构在卫生信息化建设中务必本着“标准先行”的原则,避免由于标准不一、各行其是而造成的失误与损失。

2002年5月,我部已印发了《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在2003年要将此《规范》作为重点信息化标准,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各医院用户应以此规范为依据,建立医院信息系统,科学规范医院业务流程,为病人提供高效、低耗、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划》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
http://202.96.155.169/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1958.doc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