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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28:24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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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前款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区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应当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第五条 执法机关对下列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和烟草、酒类等专卖品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易制毒化学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赌具、间谍专用器材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土地交由法定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罚没物资以外的其他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送交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场所建设和保管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对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委托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然后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会同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按质定价,予以变价处理。

第九条 已拍卖的罚没物资需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条 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罚没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但尚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实后退还原物;

(三)原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且已经处理的,由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第三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银行代收代缴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资金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以及没收的物资、赃物的变价款、兑付款。

第十三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对依法没收的外币、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当开列清单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和银行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六条 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执法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支出安排与罚没收入脱钩的规定,在该机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按规定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对财政部门核拨的执法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领取罚没票据,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财物,应当开具暂扣清单;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使用罚没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执行罚没财物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三)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五)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六)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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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00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12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就“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增强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两节”期间是生产和需求旺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禁超能力、超负荷组织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认真整改;要结合冬春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三、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专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要加强监管。

  一是全面加强节日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防止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运输市场; 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冬季飞行技术管理的情况,加强机务维修管理,严密监控特殊机场及特殊气象条件下的飞行。

  二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三是认真检查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字〔2004〕3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以防范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同时,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要继续整顿尚未验收的非煤矿山,对验收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评估确定为D类的非煤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四是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同时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履行监管、监察职责,提高服务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或监察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寓监管于服务,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和监察执法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月3日和2月15日12时前,将本地区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传真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传真:010-64234662、64463292;联系电话:010-6421407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安(2008)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水利部制定了《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08年3月5日
附件:
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8年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实现全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在2007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制定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确定隐患治理目标任务、措施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确保安全度汛和水利安全生产。
三、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设全国水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检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落实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严防垮坝事故。
四、开展以小水电工程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小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程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预防围堰垮坝、边坡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等安全质量事故,规范施工人员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加强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加快农村水电更新改造工作。
六、认真履行河道管理监管职责,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建立并落实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河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做好今年全国“两会”、汛期和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病险水库、水电站和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防洪、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开展汛前、“两会”和奥运会前、重大节日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和巡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广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宣传“安全奥运”。组织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加强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生产人员、防汛抢险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