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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6:07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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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增强我市蔬菜商品的市场竟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工作。办法中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有害物质残留量未超过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152—2001)的蔬菜。

第三条 禁止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蔬菜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无公害蔬菜、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检测,并组织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无公害蔬菜专营场所、无公害蔬菜加工企业实行认证、登记、授牌、考核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监测中心及各区、县(市)检测站为蔬菜质量专业检测机构,负责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检测工作。

第七条 鼓励对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开发、建设标准化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列入蔬菜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建设在土壤优良、灌排畅通和无有毒有害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的地区。

第九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按照省制定的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生产无公害蔬菜。

第十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蔬菜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并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测。

第十一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主产乡(镇)、村或生产示范园区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负责无公害生产技术指导,确保生产的蔬菜农药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监督、指导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公布用于蔬菜生产的高效、新特农药和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

在蔬菜集中产区(5000亩以上的乡镇、500亩以上的村、100亩以上的组),不得销售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十四条 蔬莱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使用农药应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提倡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

第十五条 禁止在菜田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六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禁止利用废水灌溉菜田和清洗浸泡采收后的蔬菜。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蔬菜集中产区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从事蔬莱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当地县级以上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公害管理登记,加工蔬菜必须达到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并主动接受、配合蔬菜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测。

第十九条 蔬菜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学合成物质。

第二十条 蔬菜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和腐烂变质的蔬菜。

第二十一条 蔬菜贮藏、运输方式必须科学合理,禁止为了贮运保鲜在蔬菜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蔬菜销售检测制度。蔬菜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在市场内设立蔬菜无公害检测点,自行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人员。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对进场交易的蔬菜实施农药残留量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蔬菜: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

(三)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过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学合成物质或激素类物质的;

(四)用污水清洗和浸泡过的;

(五)腐烂变质的;

(六)经营者拒绝接受检测的;

(七)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必须设立无公害蔬菜专营区,实行挂牌亮证经营。在专营区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要注明产地、来源。

超市、宾馆和酒店销售的蔬菜必须是无公害蔬菜。

第二十五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经营的蔬菜进行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结果向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将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经蔬菜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销售时可使用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无公害蔬菜专用标志及专用包装带、袋。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食用有害蔬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蔬菜基地及其附近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违反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测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称号。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专营点(区)销售不合格蔬菜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其无公害蔬菜专营点(区)的称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予以销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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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关系的认定

秦沛沛 西南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在现代刑侦与民事调查中,亲属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烦琐的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中极为普遍,且涉及面广。本文针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的一些现象及方法展开,从亲属的范围、鉴定亲属关系的意义、现代亲属鉴定的方法、存在的争议、亲子鉴定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亲属 亲属关系 意义 亲子鉴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对夫妻间、子女间、兄弟姐妹间和祖孙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1。笔者认为亲属关系应指合法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继母、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同母异父、表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祖孙间(直系祖孙、旁系祖孙)的关系。

亲属关系的鉴定古而有之。在宋慈的《洗冤集录》里记载了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由此可见,亲属关系的认定对于判案有重要的作用。

一:亲属关系的划分在司法中应简洁

在司法工作中,往往在亲属关系中遇到表述烦琐的现象。比如孙某系刘某的小姨子,在这个表述中,我们会想到她们中间隔着谁。往往在司法工作中,不需要这么细致的划分。韩国在亲属关系上运用了一种特殊的计算方法——“寸数”法来确定,即用距离来计算亲戚之间的远近关系2。如夫妻间无远近之分,定为零寸。父子间关系为一寸。亲兄弟姐妹间为二寸。叔伯子侄间是三寸。堂兄弟间是四寸等。在司法中如果作此划分,很多问题简单明了。比如在亲子鉴定中,父子鉴定为一寸鉴定,孙子鉴定或兄弟姐妹鉴定为二寸鉴定。在监护方面,分为一寸监护、二寸监护等,这样既简洁又明了。

二:现代科学使用的亲属鉴定的方法

在现代科学中,一般使用亲子鉴定。据报道,2002年12月31日,记者在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采访该遗传室主任顾明波博士时,做亲子鉴定的咨询电话打了进来,顾明波主任说,每天都有电话咨询有关做亲子鉴定(中国法治网).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委托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
(一)、亲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之新生儿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1: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4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5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6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7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8
2: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这也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体现,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加之我国采取的折衷主义原则,一般是博采众家之长,所以在究竟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个问题上面,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所作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这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
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登记凭证。我国司法上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来认定亲属关系。如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关系、户籍管理科填写的户籍登记卡,民政局的相关登记等。

(三):收养关系中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收养关系。

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
在刑侦中,有不人用福尔摩斯的相关理论来试图推理亲属关系。在柯南塑造福尔摩斯的形象中,显示出了他高超的智慧,树立了他的在侦查中的权威。在调查过程中,他甄别极其重要的线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作出一连串的推断。我们且不论柯南的想象力有多丰富,就算是虚构的,福尔摩斯的那套推理在现代刑侦中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当然 ,福尔摩斯是一名医学博士,一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一个具有极高技巧和超常观察能力的侦探,他头脑里的曲线思维……这是很多人都佩服不已,这也正是现实与虚幻之所在。在他的案件里,很多涉及到亲属关系的认定。

参考文献

1: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韩国人的亲属关系》中国学术期刊

3:王栋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法律图书馆网

4:“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几十年来,十几年来,几年来,不动产征收在加速进行着,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家园。有的在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安营扎寨;有的携妻带子,从此漂泊他乡;有的走上了上访的漫漫长途,一次次被遣返故地,又一次次义无反顾地踏上北上之路;还有从房顶上跌落的,被推土机碾过的,点火自焚的,一个个遍体鳞伤,甚至从此阴阳两隔;有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圈地种草,荒芜多年,居民小区成了无人居住的鬼屋,城市新区成为空城。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确给中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提高了中国的城市化率,但也让中国经济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泡沫蔓延,甚至积重难返。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让很多人从此生活得更幸福,也让很多人生活得更凄苦,更悲惨甚至更没有尊严。征收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有的向好,有的向坏,有欢笑,也有恸哭。作为一个长期从事不动产征收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人,对此情此景,更是历历在目,感同身受。当代中国,征收乱象频出,究其原因,既有征收制度有待完善的表面因素,也有法治尚未到来的深层次原因,更有盘根错节的历史和社会因素。
  借不动产征收乱象看中国法治之路。不动产征收的三个主要环节即为什么要征收、谁来征收和如何征收,均缺乏法治的制约,导致不动产征收乱象频出。
  为什么要征收我们的房子和土地,我们或者世代居住在这里,或者刚刚买了商品房准备在此安居乐业,突然有一天被告知这里要拆了或者一大早醒来发现墙壁上写着一个被圈起来的“拆”。地方政府在这个时候会异口同声地说,是为了发展经济,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为了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总之,为了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利益。几乎没有哪个地方政府说,是为了开发商赚钱,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了中饱官员私囊的。在为什么征收这个环节上,中国的立法机关长期以来保持缄默,甚至懒得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条文上的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作出任何解释。他们一方面抱怨层出不穷的访民扰乱了社会秩序,忙于出台一部又一部管控社会秩序的法律;另一方面对各级政府制造的征收乱象的深层次原因不理不睬,甚至有纵容之嫌,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迟迟未审查通过就是再好不过的例证。当北大五学者和北京的吕国华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撤销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持缄默,给了国务院自行废止该条例并出台新条例的机会。国务院借着出台新条例的机会,不但无视立法法的规定,无视征收非国有财产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条文,而且越粗代庖,解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应当解释而没有解释的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概念,为其划定了内涵和外延。遗憾的是,中央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宽泛,给那些有着政绩和财政冲动的地方政府留下了随意发挥的空间。只要是政府参与的开发,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是政府启动的项目,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被征收人在这个环节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没有机会,也没有舞台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与政府博弈。当政府下了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后,他们才得以在法庭上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发表自己的意见。而这个时候,往往木已成舟,绝大部分人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已经搬迁了,只有极少数人可能走上诉讼之路。这个时候,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这个长期以来的弊端往往暴露无遗。绝大多数司法机关会选择为政府的征收决定背书,以判决的形式支持政府的征收决定,以判决的形式认定征收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使政府作出的决定明显违法,司法机关也会以撤销政府决定会造成更大损失从而危害公共利益这样的说辞,驳回维权者的诉讼请求;或者简单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而已,无视维权者利益遭受的种种伤害。此时,深受征收之害的被征收人,在被行政机关“欺凌”之后,又被司法机关“耍弄”一回,往往得出“官官相护”的结论。但在皇权主义思想和对中央领导充满期待的双重影响下,一部分人还是毅然决然地走上了上访的漫漫长途。我们的房子被征收,我们的土地被征收,我们表达意见的权利也被征收了吗?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应当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专业化很强,工作量很大,内容也很庞杂,交给司法机关去判断,不但让司法机关承受不可承受之累,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事倍功半,劳民伤财。那么,谁能承担这项工作呢,立法机关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审查委员会是再合适不过了。
  谁来征收我们的房子和土地?是政府吗?既然是政府,为什么劝我们搬迁的或者是描龙绣凤的无业青年,或者是开发商,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干部,或者是我们的亲戚、朋友甚至子女?很多征收项目到了尾声,被征收人一不知道谁是征收人,二不知道应该和谁签订协议,三不知道应该找谁要补偿。征收乱象的乱源之一在于其间有着太多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政府为了完成征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往往开动庞大的政府机器,法律、经济、行政和其他手段并用,无所不用其极。于是,有了“拆错了”,有了“株连拆迁”;于是,一家拆迁,百家动员,一家不拆,亲友皆乱;于是,描龙绣凤的来了,开发商来了,社区干部来了,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警察也来凑热闹了;于是,有了“别说强迁,强奸你也得配合”的不寒而栗的恫吓,有了“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的歇底斯里的诘问,有了“在英国,你说不拆,就不拆了,在美国也是,在中国,你说不拆,非得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共产党在全世界牛逼”的疯狂宣泄;于是,有的门口被泼粪拉屎,有的从睡梦中惊醒被拖拉至山野,有的被砍断手脚,有的被脱衣扒裤当众羞辱,甚至有的多次被政法委书记以做搬迁工作的名义性骚扰。征收本来是个简单的法律关系,过程却被搞复杂了。于是,民怨沸腾,不动产征收领域的访民占了中国访民的绝大多数。群众要求政府尊重自己财产权利的时候,不但财产权利未得到保障,居住的权利,生活的权利甚至生存的权利和尊严也被剥夺了。所谓官逼民反,那些历次违法征收的始作俑者,干的正是逼迫老百姓揭竿而起的事情。如果哪一天共和国大厦坍塌了,那些违法的官员就是功不可没的蝼蚁蛀虫。政府征收老百姓的房子,各个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各司其责,身体力行,而不是任意把政府承担的工作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征收效率可能提高了,政府形象却毁于一旦,这个代价过于高昂,涉及到民心向背,涉及到生死存亡。其实,政府要搞好征收工作很简单,干好该干的,别干不该干的。
  如何征收我们的房子?在政府决定征收甚至补偿的时候,谁来保障我们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当政府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反制的力量为何总是如此微弱,我们反制的方法为何总是如此缺乏?为什么我们坚信法律,法律却屡屡伤害我们?为什么我们笃信政府,政府却屡屡侵害我们?表面上,在法规层面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缩小了地方政府胡作非为的空间;实际上,为其肆意发挥披上了冠冕堂皇的外衣。表面上,征收补偿方案张贴出来,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似乎很规范;实际上,征求了多少意见,意见的内容是什么,有多少反对意见,有多少支持意见,采纳了哪些,驳回了哪些,采纳或者驳回的理由是什么,我们一概不知。表面上,我们可以通过听证的形式发表意见;实际上,意见能否被采纳,根本不取决于我们。表面上,征收我们的房子,按照市场价补偿,似乎公平合理;实际上,什么是市场价?在一个评估公司依附政府生存的社会,哪个评估公司敢冒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帮助我们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呢?表面上,我们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实际上,我们搬迁得迟缓一些,就往往被认为是刁民,是钉子户,必欲除之而后快!表面上,征收条例取代拆迁条例,似乎是一种进步;实际上,改造的程序更简单了,裁决程序被补偿决定取代,一个整体上还算不错的准司法程序从此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的行政补偿决定,最可怕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意味着,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不受任何法律程序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难道不是吗?表面上,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实际上,中国的复议程序和司法现状往往让我们再次受到伤害。表面上,我们可以依法向各级机关检举、揭发;实际上,一旦走上信访之路往往被精神病或者被围追堵截或者被遣返故里,见到总理并得到关照的机率微乎其微。说到这里,不难发现,征收的太多细节,需要引入法治的理念。征收条例规定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三个原则。遗憾的是,决策如何民主,程序如何正当,结果如何公开,我们从征收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不但没有找到答案,反而感受到了失望,还有法律人的失落。
  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很遥远,不是吗?即使在这小小的不动产征收领域,引入法治的理念并力行之,也需要排除重重阻力,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需要极强的耐心和智慧,不是吗?放眼望去,仍是一片沙漠,然而,也正是这一望无际的沙漠,带给未来中国无限的潜力。我们不但不应从沙漠中嗅出死亡的气息,相反,我们应当有所预见,从荒芜沉寂中感受到那姗姗来迟的生机和活力。希望就在我们这里,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我们应当为之努力的方向就是,让管理者走下神坛,成为真正的守夜人。也许,也许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不动产征收乱象所代表的当代中国的重重丑恶才能寿终正寝,中华大地才能盛开幸福之花。
  
  作者简介:吕国华,北京专职律师,山东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定向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不动产征收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11168718。QQ:545852153。官方网址:http://www.guohua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