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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47:52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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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001.05.1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和复兴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二)有与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了合格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等有关证书。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五千元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备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一名以上估价师或三名以上估价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并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须到市人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咨询、经纪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须到市人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行受理委托人委托,居间代理房地产转让业务:
(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二)在依法公告拆迁、改造范围内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租凭房屋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七)违章建筑;
(八)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屋。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交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个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外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与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业:
(一)直接从事房增吞吐业务;
(二)违反做人程序和价格标准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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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3号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货物,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等货物以及与货物供应有关的附带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和设区我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中研)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采购数量、估算价和有关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网络,为全省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提供信息和其他有关服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之日起五日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除应当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由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让风波平息
------ 重新审视卡拉ok侵权问题

2003年,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拉0K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康体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8万余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名义提起的涉及侵犯机械表演权的案件。
原告起诉称,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某酒城的服务项目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卡拉0K服务并收取费用的项目,而上述服务项目所使用的音乐作品中,有大量的作品是原告管理的。二被告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是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行为,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且未支付使用费,属侵权行为。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侵权赔偿金575000元;共同负担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7161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我国著作权人以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相对于现场表演而言的。所谓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而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机械表演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再现表演。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人表演权的保护仅限于现场表演权。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五条中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这就明确排除了著作权人控制机械表演的权利。
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歌厅播放歌曲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播放陈慧琳3首MTV作品的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的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案情如下:2004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OKMTVVCD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3首粤语歌曲的卡拉OKMTV,正东唱片公司是上述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该歌厅的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这3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消费者点播。该歌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来客介绍说,本案主要涉及2个问题:一是MTV作品的定性问题,MTV作品在剧情、画面、表演上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权利人对MTV作品享有放映权。二是卡拉OK歌厅使用MTV作品的定性问题,经营者一般是将作品收录在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歌时选择,放映作品虽是由消费者点播,但经营者的收录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放映行为的发生,故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侵权。目前,国内的卡拉OK歌厅的经营者尚无向著作权人付费的做法,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卡拉OK歌厅使用作品及其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行业风暴,各大唱片公司纷纷对卡拉ok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大获全胜,从某个方面来说这是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进步,但是带来了一些存有争议难以解决的问题:1,国家版权局宣布刚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对卡拉收费的主体,也就是说卡拉以后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著作权费,但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身还未批准登记,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合法主体,没有权利收费,因此受到了广州卡拉行业协会的集体声明拒绝交纳费用,然后版权局又宣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向卡拉收取费用,这更加让人质疑,一方面,版权局接连的行政行为让人觉得是政府在向卡拉受费,而实际上版权局只是扮演一个组织者角色,著作权的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费用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政府不应过多的干预,另一方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身都不是合法主体,又怎么委托音著协来收取费用呢?各地的卡拉行业协会反响不一,有明确表示交纳的也有抗议的,但本人认为体系的不完善不是侵犯著作权或不交纳使用费的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虽然不是一个权力机构,毕竟是解决收费问题的一个好方法。2,对于费用收取的标准,各方争论了很久,这确实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各个卡拉营业厅的成本和收入都不一样不能一刀切而且按怎样的方式计费才最合理呢?现在也出台的标准是12元/厅/天的上限,这种计算方法采取了日本的宏观计算也有其合理的地方,但现代科学技术十分发展,有人提出按点击率来计算,所以对于先行的标准在将来还会逐渐的改变直到找到最合适的计算方法。
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MTV究竟是音像制品,还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法院最终认定,MTV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但记者仔细对比了昨天的5份判决书后发现,正东唱片诉“麒麟”的陈慧琳的《光年》MTV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也是所有起诉的歌曲
MTV中,唯一一首没有被确认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根据法院的认定,这首MTV成为一个例外的原因,是因为该MTV的画面为舞台剧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另外唱片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这首MTV是使用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而成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卡拉OK企业今后无需对类似“演唱会版”MTV的放映费买单了?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光年》等“演唱会版”的音乐作品虽然不是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不能以侵犯放映权的名义主张权利,但是这些音乐作品里的音乐如果有受到音协会管理的,那么音协会就能以侵犯机械表演权的名义主张权利, 所以卡拉该不该为《光年》等“演唱会版”的音乐作品买单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为了进一步探讨,先来明确两个问题:
一,机械表演劝
1,播放背景音乐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未付费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的侵害。
150多年前,法国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的大使咖啡馆里,几位闲坐者之中的一位作曲家忽然听到有人演奏他写的音乐,于是他突发奇想说,如果咖啡馆老板不付他演出作品的钱,那么,他也不付老板咖啡钱。最后,他赢了这场官司。这位作曲家就成了音乐权益保障的鼻祖。、在这里这位作曲家成功的捍卫了自己的表演权。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以声音、表情、动作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随着科技和传播手段、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可以通过特定的传播方式,不在现场而能欣赏到现场的表演。这种发展意味着,表演的场所被扩大了,能够在同一时间欣赏表演的人群也增加了,因此表演应当不仅仅是指现场的表演,也应当包括对现场表演的传播。表演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以演唱、朗诵、演奏等各种形式再现作品都是表演。表演可以在舞台上进行,也可以在舞台下进行;可以是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表演,也可以是对尚未发表的作品的表演;但对尚未发表的作品的演出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因为这时候的表演并不是单纯地表演,而且也是作品发表的一种形式。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规定,现在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表演,也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只有免费表演他人的作品可以不支付报酬,但要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表演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能行使表演权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不像著作权的其他财产权利行使范围那么广泛,正如伯尔尼公约第11条所认为的,表演权行使的客体一般限定在戏剧作品、戏剧与音乐混合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的范围。 1992年7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1971年在巴黎全面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的第11条就明确规定了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的表演权的内容:(1) 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从中可以看出表演权包括两类:一指现场表演,即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出作品,如将剧本搬上舞台演出、将音乐作品公开表演等。另一类是机械表演,所谓机械表演权,是指借助于用机械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VCD、DVD等机械设备把歌曲或歌词、诗歌放出来,如宾馆、饭店、商店、歌舞厅为顾客播放音乐、歌曲等。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仅指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而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基本都规定机械表演权。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属于作者的使用权包括表演权和复制权,其中,表演权即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是通过个人表述公开表达音乐著作或以戏剧形式公开演出著作的权利,还包括个人表述的场所之外通过银幕,扩音器或类似技术设备使公众感知到表演的权利。1992年7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后,国务院在同年制定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首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机械表演权进行保护。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即增加了机械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即为现场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即为机械表演。至此,机械表演权得到了全面的保护。本案中,长安商场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2,机械表演权行使的限制
作品创作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传唱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专有权做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即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应指明作者姓名和名称。
二,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接受著作权人委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伯尔尼公约(1971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1996年)。 著作权人对其合法权利的管理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个人管理和集体管理。个人管理表现为著作权人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对其合法权利加以行使和保护。集体管理则表现为著作权人借助专门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合法权利加以更有效的行使和保护。 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仅仅为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而非直接手段。个人管理著作权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方式。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个人管理方式在有效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方面,表现出十分突出的局限性,甚至显得软弱无力。以音乐作品为例,当一部音乐作品被许多国家以演唱会、歌舞厅、音乐厅、制作唱片、广播、音乐餐厅等不同使用方式被使用时。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根本没有能力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情况,既无从获得有关信息,也无法获得精神和物质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当一个音乐作品使用者要合法的取得使用许可时,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力量,要找到遍布全国乃至各国的音乐著作权人,不论是从时间、人力还是成本的角度看,都是难以实现的;更何况还必须根据每个音著作权人的意愿,来谈判不同的许可使用付费标准。 正是对这种困难性的认识,使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迫切地需要求助于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他们实现有效地行使权利和便捷地取得使用许可这两方面的基本目的。 在 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欧洲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具代表性。 1777年,世界上第一个作者协会由博马舍创立于法国,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雏形。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支持会员获得法律对作者权利的承认,并帮助会员从剧院获取作品的使用报酬。该协会经过不懈的努力,实现了自己的目标。1791年,法国法律规定了作者的有关权利。1829年,该协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此后,欧洲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己的保护著作权的协会。发展到今天,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瑞士、荷兰、丹麦等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已有了相当的历史和规模。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法国作者协会(简称SACD),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简称SIAE);德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GEMA),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参照的是国外的立法经验,于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MCSC)。怎么界定其性质,最高院有一个复函,“音著协”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一个带有信托性质的合同来明确,这个合同也是受到民法和有关相关法律调整的。就是说你授权之后,我替你进行管理。音著协”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多大的权利,授予“音著协”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管理的范围是会员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录制权。具体而言,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录制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994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入了极具影响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性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并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一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使用,该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在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的时间不长,其运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音著协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其费用的收取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作为非营利社会机构是无权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授权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其对作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放弃了诉讼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音著协”的收费是一种“管理”,但此处的管理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务的管理,而不是政府对社会公众事务的管理,不带有行政性质。所以,即使有收费方法和收费价格的规定,这种方法和价格并不是不可协商.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卡拉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面临四种情况:一是既要向放映权人交纳费用又要向机械表演权人交纳费用,二是只向放映权人交纳费用;三是只向机械表演权人交纳费用;四是不用向任何一方交纳费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将情况更加复杂化了,卡拉商家在选择卡拉设备时还要去审查设备的歌曲到底处于怎样的交纳状态,无疑增加了成本;而且也会出现一种卡拉遭受权利人围攻的困境,交纳了放映费和机械表演费并费终结,某个文字和图画的著作权人也会站出来要求收费,那么对卡拉来说是不公平的,卡拉在购买设备时,音乐作品已经由生产设备的厂家存放于设备中,这些作品由生产厂家利用再出售给卡拉来赢利,从合理的角度看应该由生产厂家来负责说明音乐作品的权利状况并将其应付费用做为成本算入设备成本中,又卡拉商家在购买时自己来选择,这样各方利益得到了平衡。如果将这种审查和交纳义务全部交给卡拉,是否放过了卡拉北背后真正的投机者呢?而且这个投机者还涉及到侵权的刑事犯罪,而这个问题被我们一直忽视掉了,生产厂家把费用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非权利人,再将费用作为成本的设备卖给卡拉,卡拉再通过盈利分担转嫁给消费这,不仅合理也通过层层转嫁使最终分担到消费者头上的费用降低。
那么生产厂家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间的交费标准是可以协商的,具体的标准由两者之间去确定比根据卡拉的营业规模或状况来收取简单多了,同时对于侵权而不负担责任的生产厂家著作权管理协会可以提起诉讼,民事,刑事或者行政都可以有力的规制,何必要和卡拉大动干戈还让消费者们众说纷纭。
另外,既然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收取机械表演权费和放映权费,完全可以成立一个下属部门来收取费用行使集体管理权,另外成立一个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既不好统一又引来的因未批准登记的问题遭到抵抗,既然一直都向音著协交纳费用,沿用下去也未尝不可,只要继续完善体制,比如:和产片业协会建立联系,和生产厂家建立联系。。。。。。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看法,没有任何诋毁和非难之意,将问题简单化或许是平息风波的最好方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赵希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