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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9:53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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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
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198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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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2008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信计监检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数据的统计,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对年度监督检查填报材料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用新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表》

  为了便于数据库统计查询,2008年度监督检查使用新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表》)。新版《监督监督检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电子版可从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或部资质办工作网站(http://www.ceecm.gov.cn)下载。

  2008年5月30日前,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参加自查单位报送的《年度监督检查表》(电子版),按照等级分列不同的文件夹,用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io@mii.gov.cn,xujia@mii.gov.cn)或邮寄光盘形式统一报部资质办。

  二、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的填报

  新版《年度监督检查表》可导入数据库中进行汇总,各地方信息产业管部门不再填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三、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要求

  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至部资质办。总结中要包括按级别统计的应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数量、实际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数量和未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数量,其中未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还应列出单位名称、级别和获证日期。

  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首先应认真阅读《年度监督检查表》的填表说明,掌握《年度监督检查表》的填报方法,如有疑问请及时与部资质办沟通。另外还要通知应参加监督检查的单位下载《年度监督检查表》,准确填写,按时上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4月14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