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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2:24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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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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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对牡丹卡业务中的专用卡业务的管理,使之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卡的发行,可以统一特约单位收款方法,巩固牡丹卡市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专用卡与牡丹卡相比,其功能、使用范围、发展潜力等,均不如牡丹卡优势大。因此,各行对凡能用牡丹卡处理的业务,不要用专用卡代替,切忌只顾完成考核指标,不顾发卡质量的做法。
二、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凡办理专用卡业务的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发行专用卡的二级分行,要比照牡丹卡的有关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管辖行备案。
三、各行要认真统计现有专用卡的数量,做好换卡准备,并提前修改、测试计算机帐务处理程序和打卡程序,做好内外部经办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管辖分行负责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规划和印制有关业务量统计表。
四、专用卡的卡片正在设计中,预计11月中旬可以到货,届时各行可向总行定货。
各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报总行信用卡部。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牡丹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业务规范化,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卡是用于交纳公用事业费和办理专项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的信用结算工具。专用卡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和特定的行业使用,不得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非专用卡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第三条 已开办牡丹卡业务的分行,方可办理专用卡业务。办理专用卡业务要处理好牡丹卡和专用卡的关系,要按照以牡丹卡为主,专用卡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牡丹卡业务,灵活开展专用卡业务,使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专用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制做,各行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专用卡,不得以打洞或剪角的牡丹卡代替专用卡使用。
第五条 各行必须认真按照总行规定的专用卡凸字格式打卡。专用卡的凸字格式及其代表内容见附件一。专用卡背面签名条左端应注明使用地和受理行业(单位)名称。专用卡磁道的数据内容,除主帐号后十六位为专用卡卡号外,其它内容均按照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的有关规定写磁。
第六条 办理专用卡业务的分行,应参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卡发行、管理办法和专用卡的受理、使用规则。专用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手续与牡丹卡业务相同。
第七条 发展专用卡持卡人,应本着领卡自愿的原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推广使用专用卡。专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受理牡丹卡。
第八条 专用卡纳入牡丹卡业务发展计划,并按照《牡丹卡业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行除应按月将专用卡的业务量、发卡数量等并入“牡丹卡业务状况月报表”上报总行外,还应按年上报“专用卡业务状况年报表”(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
牡丹专用卡凸字标准
第一行 8888 8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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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f
第二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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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h i
第三行 MR或M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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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K
第四行 ************
------------------------
|
|
|

a.专用卡代码;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
c.卡类:0为单位金卡,1至6为个人普通卡,7为单位普通卡,8为个人金卡;
d.持卡人帐号,即发卡顺序号;
e.卡序号,同一帐户的卡序号均应从0开始,最大不得超过9;
f.校验位,校验位计算方法为“2121”;
g.分辖行号或同城票据交换号;
h.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i.专用行业代码:
01 铁路
02 民航
03 港务、码头
04 邮电
05 公路、交通运输
06 公用事业单位
07--99由各行自行安排,此两位代码亦可以省略;
j.持卡人性别代码;
k.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l.单位在开户行的帐号,在发卡机构开户的不得有此帐号;
专用卡的打卡格式(尺寸)与牡丹VISA卡相同。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1979年11月10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产工序,建立健全验收工作,是保证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和行车安全的重要一环。各铁路局和机车制造、修理、配件工厂,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照部颁的机车、配件的制造、修理有关规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并且,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十八条“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以确保机车、配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3条 验收工作要贯彻用经济法则来管理经济的原则,注意经济效果,促进厂、段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地完成机车、配件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
第4条 认真执行国发〔1979〕189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5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有关单位主动联系,充分发挥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保证验收规则的正确贯彻。验收人员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认真把关,又要积极攻关,并协同所在单位搞好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6条 铁道部为了加强机车、配件的质量管理,在铁道部机务局设立机车验收室,负责全路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
各铁路局、工厂分别设立铁道部驻铁路局、工厂机车验收室,它是部派驻各局、厂的专业验收机构,负责管理与执行各厂、段的机车、配件验收工作。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机车、配件的代表。
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验收室,具体执行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7条 部驻铁路局、工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管理等,委托所在铁路局、工厂党委领导;部驻工厂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委托部机务局领导,部驻各铁路局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在各该局领导下和部机务局验收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8条 部驻各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等事宜,按部(78)铁辆字1501号文件的规定办法办理,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驻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由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
第9条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
部各直属工厂的机车验收室设主任、乘务员指导员(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除外)和验收员。各铁路局验收室设主任和验收员。
验收室的定员,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组成一个精干有力的班子,能够劳逸结合,满足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要求,胜任代部验收机车、配件的任务,为提高质量,保证安全、效率,提供组织基础。
定员的确定,要根据机车结构繁简、机车类型(蒸汽、内燃、电力)、任务大小、生产班次、验收范围以及重建验收室以来的实际体验,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各铁路局由机务处、驻局验收室会同有关单位查定定员,报铁路局核批。
第10条 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保持稳定,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未经上一级验收室同意,均不得任意抽调、离开验收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11条 各级验收人员的选任:
一、各级验收人员由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机车、配件构造、性能、修造工艺,运用技术知识的干部(技术员、工程师)或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司机和生产工人担任。
二、各铁路局、工厂验收室主任要以处级(相当副厂级)或科级干部担任。路局所属各机务段、配件厂验收室主任,应以科级(三等段可设股级)技术干部担任。
三、驻厂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和技术业务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12条 验收人员原有的技术职称继续保留,以后按照技术人员晋升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考核晋升;没有技术职称的,也可根据本人要求,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报任免机关批准,确定技术职称。验收员应参加路局(段)、工厂内外有关科技活动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13条 验收人员必须熟知下列有关规程与技术:
一、机车构造性能。
二、机车、配件造修和加装改造的有关图纸、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文件。
三、机车厂、段修规程。
四、主要零、部件的造修工艺。
五、检查工具、测试仪表的使用方法。
六、机车、机组及零部件的质量检查、性能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三章 验收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14条 验收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各级验收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所在单位的劳动纪律。
二、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所在单位的党委和领导汇报工作。双方要经常交换意见,不断采取措施,在保证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生产计划。
三、验收员要认真听取各局、厂(段)对验收工作的意见,以改进验收工作。
四、验收室应参加所在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红旗竞赛,享受集体和个人奖励。受奖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报上一级验收室备案。
五、验收人员的有关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图纸文件、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办公用品、公用乘车证、劳保用品、工资待遇、生活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列入所在单位。
第15条 验收范围:
一、对各工厂造修的机车、轨道起重机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对下列工序及部件进行竣工验收。
(一)蒸汽机车:
1.锅炉水压试验、座炉。
2.主车架、汽缸全部竣工。
3.轮对组装竣工。
4.线路试运转。
(二)轨道起重机:
1.锅炉水压试验。
2.轮对组装竣工。
3.底架、吊杆竣工。
4.线路试运转。
(三)内燃机车:
1.柴油机试验。
2.液力变速箱试验。
3.机车水阻试验。
4.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
5.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6.转向架组装峻工。
7.牵引电动机、主发电机单机试验(新造机车组装时,以电机制造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8.线路试运转。
(四)电力机车:
1.牵引电动机单机试验。
2.主变压器(牵引变压器)试验。
3.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
4.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5.转向架组装竣工。
6.机车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7.路线试运转。
除上述范围外,验收室可根据用户反映的质量薄弱环节与工厂另订验收的工序或项目,直到质量薄弱环节消除为止。
工厂生产的供外配件,按照部规定和厂、验双方商订的范围进行验收。对规定范围以外的,验收员可有计划的进行抽查。
二、各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要贯彻加强零、部件验收原则,厂、验双方在部规定和合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验收范围。范围以外的可进行抽查。
三、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的机车、配件验收范围,机务段按段修规程验收。局属配件厂按上级规定的产品目录验收。尚无验收范围的,按所在单位与验收室共同制订的范围验收。然后由所在单位汇编报各该局核备。
第16条 验收标准:
国标和部标,是厂验双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厂标必须保证达到国标和部标的技术要求,并认真考虑用户的工艺便利。
一、新造产品,按照部审批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有关规定作为验收的依据;产品图纸未经部审批,但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商量,必要时须报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求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暂作为验收依据。
二、机车修理按厂、段修规程进行验收。目前尚未制订厂、段修规程的内燃、电力机车,由所在工厂、机务段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机型的规程,制订暂行规程,征求验收室同意,分别报部或铁路局核备,作为验收依据。
三、供外机车配件,需要进行装车性能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若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上述第十六条一、二两项办法处理。
四、各级验收室,要积极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在装车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需经装车进行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运输安全的,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
五、对于革新、改造、科研的项目,要装车经过一定走行公里考验的,必须先在车下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合格,在装车时要提出试验规范,通知验收室,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考验合格后,并由局、厂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经报部批准后方可普遍推行。机车是牵引列车的动力,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
六、厂修机车,路内无此机型和无适应此机型的技术标准者,可在厂修及订货合同中注明,按季修和承修双方的协议,由工厂检验。
七、新造、厂修机车(包括轨道起重机),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或规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厂、验双方商订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情况下,贯彻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度,将双方意见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由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将此技术条件报部核备,作为以后的验收依据。
由于客观原因,工厂尚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个别情况,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前提下,由工厂总工程师负责处理,将问题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总工程师签章出厂,并由工厂说明理由,提出执行期限和措施的报告,报部核批。
第17条 产品交验:
一、各级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9〕189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则规定的验收范围和标准验收机车和配件。不符合标准者“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二、验收员要参加交车会议,在有关记录上签章,作为出厂机车的验收依据;要参加局修机车、事故返厂修机车的鉴定,判明责任,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验收;要参加厂内、外机车、配件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共同分析,判明责任。
三、机车试运、交车和出厂:
(一)接车人员是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对机车质量有意见时,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验收员审核,纳入验收员意见,一同交给工厂处理。
(二)落成机车,先由工厂检查科进行检查,技术状态必须符合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才能进行试运。试运时由工厂司机操纵,检查员、验收员、接车人员共同参加;如接车人员未准时到厂,则由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不得要求再次试运。
(三)机车试运后,必须将工厂及验收员所提出的缺陷全部消除,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由工厂交车代表提交验收室进行验收。
(四)验收员提出的不良处所已全部消除,验收员确认机车符合质量(包括油漆)规定,全部竣工,由工厂填写《机车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一),交验收员签章,一次办好交接手续。
银行凭驻厂验收员签章的《机车竣工验收记录》单付款。
四、中间验收工序及部件的竣工交验,由检查员确认合格,验收员验收在合格证上签章,允许装车或流入下工序。
五、须经验收出厂的供外配件,由工厂检查员检查合格,验收员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并核对技术证件,打上验收人员的代号标记,在合格证上签章,财务凭此办理托收承付。
六、机车整体落成验收,应尽可能在白天进行。凡在十八点以前交出的机车,作为当日交车;月末二十四点以前交出的机车,作为当月交车。
七、接车人员在驻厂验收室对机车签收之时起,蒸汽机车有火回送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厂,无火回送时,在四十八小时内出厂,挂运回送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厂。
第18条 机车在出厂回送途中,发生故障不宜继续运行时,应由就近机务段负责鉴定,并尽力代修。由段代修时,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判明责任,电告责任者负担修理费用。
必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经驻厂验收室鉴定,属于工厂责任者,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者,工厂应尽快修复,驻厂验收室电告与属机务段负担修理费用。
第19条 机车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必须送厂时,即送厂修理。机车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共同研究分析,判明责任。属于工厂责任者,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务段责任者,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上,意见有分歧时,报部核批。

第四章 验收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第20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上级规定的文件,钻研科学技术,做到又红又专。正确执行有关质量标准,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
第21条 经常深入班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和工人师傅共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问题尽快解决;及时赴段访问,认真听取用户意见,使工厂提高机车、配件质量有的放矢,满足用户要求;要尊重厂、段总工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共同把好质量关,不断改进验收工作。
第22条 定期参加工厂、机务段召开的厂验、段验联席会议,讨论有关机车质量的一些关键问题,并相应作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决定和措施。
第23条 对日常验收工作中的质量问题,要抓住重点及早提出,促使厂、段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一时不能解决的,厂验、段验双方要进行协商,确定期限,按期解决。
第24条 各级验收人员,要如实向上级报告验收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第25条 做好接送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各厂、段要做好接送车人员的接待工作,给予他们提供良好的政治、技术业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接送车人员入厂后,要持《接送车人员介绍信》(见附表二),立即向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报到,办理入厂手续后,留厂不得多于三人,接车时按工厂通知可再增派二至三人。接车人员在厂期间,受验收室的领导,遵守工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制度。
三、验收室要重视接送车人员对机车质量的要求,认真进行研究,由厂、验双方按照接车会议的协议进行处理。
四、凡经验收员验收签章的机车,接车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接车出厂,若有不同意见,可由验收室在质量月报中如实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因此延误出厂。
五、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部驻厂验收室的工作,教育接车人员必须遵守验收室的领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
六、接车人员在厂工作期间,局、段对机车质量的各项要求以及接车人员向局、段反映有关机车的质量问题和意见,要通过驻厂验收室解决。
七、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负责组织、领导接车人员在厂期间的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做好思想工作,安排好日常生活及接车中的有关其他事宜。接车人员在厂期间有显著成绩或对提高机车质量有特殊贡献者,验收室应以书面材料报机务段及上级验收室予以表扬或奖励。若在工厂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验收室领导,情节严重时,验收室主任和乘务员指导员可与所属机务段联系,由段方召回另派员接车。
第26条 各级验收室要定期召开业务会议,研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一个政治思想好、干劲大、团结紧、技术精的战斗集体。
第27条 部机车验收室应经常检查与督促驻局、厂验收人员的工作,组织验收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提高验收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28条 各级验收室要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验收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各级验收人员,要按照部干部考核的规定,由上级验收室进行技术业务考核。
第29条 验收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完成任务。验收室主任要经常了解验收人员的工作情况,注意总结好人好事,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者,报请上级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标准验收产品的缺点和错误,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0条 验收员、乘务员指导员的因公外出,经验收室主任批准,由所在单位给予办理公用乘车证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31条 驻局、厂验收室的公章及驻厂验收员的图章,要报上级验收室、工厂和当地银行备案。
第32条 驻厂、段验收人员的钢印或代号标记,可先按现行方法试行。尚未实行钢印或代号标记的单位,可先自行规定然后报部,以后由部制定统一办法下达执行。
第33条 各级验收室要按期将每月质量情况逐级上报。对有关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上报。
第34条 前颁有关机车、配件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于本规则有抵触时,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