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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43:28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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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潮府办[1999]111号 1999年11月26日转发)





第一条 为强化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旅游定点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饭(酒)店、酒楼(餐馆)、购物商场(中心)、工艺品生产厂家等经营单位(下称定点单位)。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定点单位的审批、监督管理、服务质量检查和评比、受理游客投诉案件等组织实施工作。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单位,接受游客对辖属区域内定点单位的投诉。

第四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满半年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交通方便;

(三)符合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服务规章,管理和服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悉相关的旅游业务知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定点饭(酒)店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档次,即标准客房50间以上,有提供1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有配套的娱乐设施。

第六条 定点酒楼、餐馆除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有提供1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配有游客专用的洗手间,配套完善的餐具消毒设施。

第七条 定点购物商场(中心)经营面积应有300平方米以上,并有相当数量的商品品种供游客选购。经营的商品应具有我市地方特色。应有配套洗手间及游客歇息设施。

第八条 被评为二星级以上饭(酒)店即可成为我市定点单位,但应按规定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定点的旅游工艺品生产厂家除应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必须有较大型的产品展销厅、接待厅和配套洗手间,能够提供生产全流程让游客参观。

第十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县属单位应附送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批准的定点单位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潮州市旅游定点单位经营许可证和全省统一的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请定点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场所面积、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近期经营情况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及正副经理的工作简历;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单位。

第十三条 定点单位应与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保证书。并缴纳5万元的定点单位质量保证金(下称保证金)。

保证金属定点单位所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保证金在定点单位停止定点经营或被取消资格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还原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游客投诉的案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定点单位承担的赔偿费用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先在保证金中支付。

支付赔偿后,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旅游定点单位在10日内补足。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合格的在其经营许可证上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定点单位必须在门口显眼处悬挂定点标志牌、旅游投诉电话标志牌、投诉箱及其他公共图形信息符号。

第十八条 定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旅游团队的接待服务工作,不得出售伪劣商品、哄抬物价、非法套换外汇,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黄、赌、毒,不得以色情引诱或利用给私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意。

第十九条 定点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性大型旅游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定点购物商场经营的商品,应货真价实,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单位如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有变更的,应在变更30日内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点单位因装修、改造等原因需停业或歇业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旅游局报告,并通知有关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定点单位如检查或年审不合格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旅游定点单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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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用户陈某不在家,家里的电脑却发出了骂人网帖,被骂人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尘埃落定,IP用户陈某向孙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悉,此属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
为了积累网络侵权案件审判经验,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江西高院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先后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并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被告一般具有匿名性特点,还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预立案制度”,给予立案条件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合法权益等。本案的成功处理,发出了“(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样本,意义重大。

第一,放低立案门槛,以虚拟名称预立案制,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从报道中得知,5月29日,孙某登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块时,惊奇地发现有一题名为《变相卖淫》的网帖,文中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孙某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网站及时屏蔽了帖子,但具体发帖人是谁,称“无可奉告”,因为要查询发帖人的具体身份,必须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行使。次日,孙某到都昌法院以发帖人“Loven”为被告申请预立案。

第二,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是查清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环节。本案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网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查出帖子发出的终端IP用户登记为陈某后,于7月5日立案受理此案。使案件的预立案转换为实质立案受理,使案件进入实质性的审判环节。说明法院职权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警示网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否则,网络账号和密码被人盗用或者允许朋友使用对他人形成侵害,将引起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如本案,尽管陈某有证据证明发帖当天自己不存在发帖时间,但是,由于其有很多“哥们儿”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其无法排除自己的朋友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可能,因其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为他人用其网络账号上网发帖骂人留下可乘之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意通过都昌在线网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告诉广大网友,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网络账号和密码,妥善保管和保密,以杜绝无良之人利用他们实施侵权,使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承担“飞来的”的法律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
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势,拓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对象

  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正式招工录用、纳入当年国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需在宜昌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安置地政府支持其自谋职业。

  安置地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后,安置地政府不再负责其今后的工作安排。

  已落实安置单位且办理了报到手续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不适用本办法。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包括:

  (一)安置补助金: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按安置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二)就业扶助金:安置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水平)×24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费用由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核发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军转安置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档案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就业补助费金额。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政府负责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政府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军转办各执一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留存一份。

  (五)财政部门根据协议确定的就业补助金额,划拨到军转办,由军转办发放给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

  四、社会保障和相关管理事务

  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后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部门职责

  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受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自谋职业申请,确认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意愿,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负责所有自谋职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劳动保障事务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补助金的预算编制。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