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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9:25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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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交通局


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机制,维护客运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的持有、有偿使用及竞投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客车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合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资格标志。专指“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城区专线车、临时加班车的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以下简称线路牌)和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以下简称出租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客运企业参加,通过评标或公开竞投等形式,实现标志牌有偿使用的活动。


  第五条 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竞投者





  第六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客车运力(含公共汽车)和出租牌、线路牌实行宏观调控。


  第七条 惠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惠州市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活动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跨省线路牌有偿使用或竞投规定;


(二)编制全市跨省、跨市营运客车线路、班次计划,安排起(讫)点站场;


(三)制订跨市营运客车线路牌的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报经市政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编制全市出租小汽车等运力投放计划及出租牌有偿使用、公开竞投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或指导市内跨县线路牌的有偿使用和公开竞投工作;


(六)审批全市县(市、区)内营运客车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跨县(市、区)和县(市、区)内客运运力投放及线路牌、出租牌有偿使用竞投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并根据其授权组织县(市、区)内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工作。


  第九条 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经过标志牌有偿使用或竞投取得新增运力的客运车辆要给予办理入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活动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 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符合《惠州市营运客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客运企业,可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参加相应的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取得相应的标志牌经营权。


公民个人不得直接参加竞投或持有经竞投取得的标志牌。但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款规定的公民个人、个体客运经营者可委托符合竞投条件的市、县(市、区)客运企业参加竞投,中标后入线经营。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营运客车运力和标志牌经营权:


(一)客运企业通过竞投中标后可获得新购相应数量运力的车辆和标志牌经营权;


(二)原经批准并入线经营的营运客车,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交纳有偿使用费后,可取得相应标志牌的经营权。但不得新增运力。





  第三章 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竞投





  第十三条 标志牌有偿使用及公开竞投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标志牌的数量应与运力相适应。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的数量,不得突破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新增运力计划或市政府批准的运力投放计划。


  第十五条 标志牌竞投以若干牌为一批,竞投者应按整批数为单位申请竞投。竞投时以单牌价格应价。


  第十六条 标志牌的有偿使用及竞投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志牌类别决定。


(一)跨省线路牌,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跨市、跨县线路牌、旅游包车牌竞投采用评定竞标方式。


(三)县(市、区)内线路牌和出租牌竞投采用明标竞投方式。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竞投时,应在竞投20天前发布竞投公告。公告应写明竞投时间、地点、标志牌类别和批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报名申请期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竞投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竞投者的资格和条件;


(二)竞投方式;


(三)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按金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参加竞投的客运企业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竞投申请表》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竞投申请表》,交纳一定的报名费、资料费,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参加竞投的有效流动资金信用证明;


(四)客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名费、资料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标志牌竞投的竞投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竞投通知书》;在《竞投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按拟投批量缴交按金后,领取竞投资格证书和应价牌或标书。竞投者凭竞投资格证书和应价牌或标书在规定时间到竞投地点参加竞投。


按金数额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每牌按金数额不得少于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竞投者,应是客运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参加竞投,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竞投的标底和最高限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限量限价”的原则,事前经过认真测算后确定。标底和最高限价在竞投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明标公开竞投时,由竞投主持人在竞投开始时向公证人员递交底价和最高限价说明文件。竞投开始,由主持人公布底价,逐级叫价;竞投者以应价牌举牌应价。竞投者的应价最接近最高限价时,主持人即敲定为中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定竞标的竞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密封送达指定的地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召集评定竞标工作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量化式评定竞标。量化分高者为中标。


  第二十五条 竞投时,如中标数多于竞投数,抽签确定中标者;如中标数少于竞投数,所余标志牌留作下一次竞投。


  第二十六条 竞投全过程须有公证人员在场。竞投应制作竞投笔录。竞投笔录由竞投主持人、笔录人、公证人、中标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竞投落标者,按金于5天内退还;竞投中标者,按金用于冲抵标志牌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中标者必须在竞投完成后当场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道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出租小汽车营运标志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章 标志牌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标志牌只限于一车一牌固定使用(除省已有规定者外)。


  第三十条 中标者应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逾期未交清的,合同作废,收回标志牌,按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如期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合同作废,退回按金。


按本条规定收回的标志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竞投。


  第三十一条 中标者签订合同并交清标志牌有偿使用费后期满一年,车辆尚未投入营运的,无偿收回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牌或线路牌的市内在用出租小汽车、“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临时加班车及城区专线车,应按下列规定缴交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属客运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核发有偿使用证或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在其营运客车达到报废时,一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营运资格,无偿收回证、牌。


(一)在用出租小汽车,按当年  第一次出租牌竞投中标平均价的10%一次性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证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


(二)在用城区专线车,按当年  第一次出租牌竞投中标平均价的5%一次性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参加营运;


(三)在用“四定”班车、“两定”班车、旅游包车、临时加班车,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按省有偿使用规定,缴交有偿使用费,取得有偿使用线路牌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标志牌未按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补交有偿使用费的,不得转让已补交有偿使用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标志牌有偿使用费10%的转让费。


跨省线路牌变更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线路牌有偿使用期为3年、出租牌有偿使用期为8年,从客车投入营运的当日起计算。


在有偿使用期内,其营运客车达到报废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期满线路牌、出租牌一律注销。


  第三十五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标志牌,在客车投入营运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后确需转让的,须在转让前30天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按本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当年中标价10%的转让费;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该车营运等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承让方应履行原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标志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优先承让权。


标志牌转让价格明显高于当年中标价格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三十七条 线路牌有偿使用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广东省公路汽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出租牌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客运站场、交通通讯网络的建设和道路运输管理设施建设及竞投。


线路牌、出租牌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竞投者在竞投中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竞投资格,无偿收回运力额度指标或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已中标的标志牌另行组织竞投,其按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标志牌转让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标志牌,擅自投入营运的客车,按违法营运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营运客车标志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和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组织实施本办法的有功单位与个人,由市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线路牌有偿使用及竞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省、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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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应急保障管理,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为健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利用国家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高效有序的测绘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预案。

  1 应急范围

  1.1 保障任务

  测绘应急保障的核心任务是为国家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

  1.2 保障对象

  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对象是:

  (1)党中央、国务院;

  (2)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3)重大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

  1.3 应急响应分级

  除国家突发事件有重大特殊要求外,根据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工作对测绘保障的紧急需求,将测绘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等级。

  (1)Ⅰ级响应

  需要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大量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加工;成果提供工作量大的测绘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以提供现有测绘成果为主,具有少量的实地监测、数据加工及专题地图制作需求的测绘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全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国家测绘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司(室)和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测绘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司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3 工作机构

  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主要工作机构,承担重大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应急测绘成果提供、数据处理与加工、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与更新等任务。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的常设机构单位,设置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重大突发事件跟踪报告等测绘应急信息及保障日常工作。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主要负责应急技术保障、应急航摄任务的具体实施及其数据加工处理、专题图制作等任务。

  中国地图出版社负责公开出版发行的应急地图产品的储备与提供等任务。

  其他局属单位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国家应急测绘中心成立后,本预案将依据其职能调整相关职责。

  2.4 地方机构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成立本级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并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提供。

  2.5 社会力量

  具有测绘资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总体部署,承担相应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者收到国家一级、二级突发事件警报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指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3.2 应急响应

  3.2.1 Ⅱ级响应

  (1)基本要求

  承担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设备、后勤保障应及时到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与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沟通,与事发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2)成果速报

  在Ⅱ级响应启动后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成果。

  (3)成果提供

  立即开通测绘成果提供绿色通道,按相关规定随时受理、提供应急测绘成果。

  (4)专题加工

  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局部少量的航空摄影等实地监测;收集国家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5) 信息发布

  如确有需要的,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适时发布事发地应急测绘成果目录及能够公开使用的测绘成果。

  3.2.2 Ⅰ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的所有应急响应措施。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的,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确实不能及时返回的,可先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特殊需求,及时组织开发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系统。

  (4)无适宜测绘成果,急需进行大范围联合作业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地面测绘等手段获取相应测绘成果。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成果提供、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宣传发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将应急工作进展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响应中止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政府宣布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中止Ⅰ级响应,分管测绘成果的副组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响应终止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配合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部门,做好事后测绘保障工作。

  3.4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应急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申请使用人应按规定及时补办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测绘法律法规做好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事发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任务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销毁处理并报备。

  4 保障措施

  4.1 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所属有关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报国家测绘局备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4.2 组建高素质测绘应急保障队伍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建立测绘应急保障专家库,根据实际需要协调有关专家为测绘应急保障决策及处置提供咨询、建议与技术指导;各单位遴选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骨干组成测绘应急快速反应队伍。
  
  4.3 测绘应急保障资金

  根据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急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4.4 做好测绘应急保障成果资料储备工作

  全面了解掌握测绘信息资源分布状况,完善测绘数据共享机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产品,确保在国家需要应急测绘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4.5 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

  在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根据中办、国办(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减灾委、国家防总及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开发完善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测绘应急保障的效率、质量和安全性。

  4.6 完善测绘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全国性测绘应急技术装备保障系统,并建立突发事件测绘应急服务装备快速调配机制。重点推进测绘卫星体系项目建设,加快测绘应急生产装备和设施更新,联通政府内网,改造与扩容测绘专网,提高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4.7 加快测绘应急高技术攻关

  深入研究应急测绘信息快速获取、处理、服务技术,实现“3S”与网络、通讯、辅助决策技术集成。

  4.8 确保通讯畅通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建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通讯录,并适时更新。

  5 监督与管理

  5.1 检查与监督

  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测绘应急保障执行时间和进度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5.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测绘应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3 宣传和培训

  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对国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报道。定期对测绘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5.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单位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及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测绘应急保障: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测绘保障活动。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抵押物登记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下列财产设立抵押权的,应依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及半成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依法可转让的权利,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抵押物法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前条的抵押物登记项目。
第五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和抵押贷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验当事人身份证明。
登记机构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在三日内办理登记,不得推诿。以附加各种条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主管部门对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条 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在抵押物登记卡片上记载以下事项:
(一)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名称;
(二)抵押贷款合同号;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担保金额;
(六)登记日期。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宜后,应发给抵押物登记证明书。抵押物登记证明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并注明登记号数及加盖抵押物登记机关的印章。
第八条 变更登记应由抵押贷款当事人向原登记机构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抵押人应当自抵押贷款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持还款凭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持合法证明向登记机构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物登记卡片。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登记费。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不得对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质等价的重复抵押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