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材料实行铁路物资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金属材料实行铁路物资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一、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单位范围
(一)实行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各地区物资办事处(以下简称地区供应办事处),负责供应的单位范围,以铁道部每年下达铁路计划通知的附件“铁路主要物资分配计划”中所列的部属单位为准(附表略)。
凡不属于部定分配户头或部定分配户头的下属基层单位(如铁路局、工程局下属的分局、处、站、段、队等单位)的需要,地区供应办事处不办理分配供应。
(二)金属材料按六个大区,由各大区内的一个物资办事处负责地区供应工作。在华北区,天津物资办事处负责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和铁合金的地区供应,北京物资办事处负责有色金属的地区供应;在东北、中南、华东、西北、西南各区,分别由沈阳、武汉、上海、西安、成都物
资办事处负责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有色金属和铁合金的地区供应。
(三)北京地区的部直属单位,包括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铁道直属通信处、专运处、北京铁路总医院、劳动卫生研究所、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部电子计算技术中心、铁道部直属房产建筑工程处等单位的运营维修用料,仍按现行渠道由北京铁路局归口解决;上述
各单位有计划指标的基本建设用料,纳入地区供应,即一般钢材和铁合金由天津物资办事处负责供应,有色金属由北京物资办事处负责供应。
(四)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如第一批日元贷款项目的京秦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新荷线、北同蒲线,第二批日元贷款项目的衡广、郑宝复线电化,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大秦线所需一般钢材,不实行地区供应,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
(五)省市贷款的工程项目,如目前由第五铁路工程局施工的三茂线所需一般钢材,其申请、分配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归口,单独列出“三茂线”提报申请计划,物资管理局(金属处)专项分配,分配单列地区供应办事处,项目列“三茂线”。
(六)物资管理局内各处临时加工用钢材(包括非金属处三类加工),部外单位调剂、串换、求援拨料,抢险救灾,动用防洪和“450”备料等,由物资管理局(金属处)直接分配。
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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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 |华 |中 |华 |西 |西 |
| 部 属 单 位 |合 计|北 |北 |南 |东 |北 |南 |
| |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
|---------|---|--|--|--|--|--|--|
|1.铁路局 |15 |2 |2 |3 |3 |3 |2 |
|2.机车车辆、机 |33 |7 |9 |6 |5 |2 |4 |
| 械、电机工厂 | | | | | | | |
|3.桥梁、轨枕工厂|10 |1 |3 |2 | |2 |2 |
|4、工程、装卸机械| 4 | |1 |2 | |1 | |
| 厂 | | | | | | | |
|5.木材防腐厂 | 8 |3 |1 |2 |1 | |1 |
|6.工务器材、配件| 3 |2 | | | | |1 |
| 厂 | | | | | | | |
|7.工程局、漳泉指|10 | |3 |2 |2 |1 |2 |
| 挥部 | | | | | | | |
|8.设计院(包括专| 5 | |2 |1 | |1 |1 |
| 业设计院) | | | | | | | |
|9.通信信号公司,| | | | | | | |
| 通信、信号、电|10 |1 |3 |1 |1 |3 |1 |
| 缆、器材厂 | | | | | | | |
|10、科学院、研究| 8 |1 |3 |2 |2 | | |
| 所、规划院 | | | | | | | |
|11.大专院校 |12 |1 |3 |1 |5 |1 |1 |
|12.中国土木工程| 1 | |1 | | | | |
| 公司 | | | | | | | |
|13.物资办事处 | 9 |2 |2 |2 |1 |1 |1 |
|14.其他 |13 | |11|1 |1 | | |
| 合 计 |141|20|44|25|2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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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十三个其他单位:华北区有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铁道部直属通信处、专运处、北京铁路总医院、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部电子计算技术中心、铁道部直属房产建筑工程处、铁道部党校、铁道部直属元件厂、铁道部机关干部学校、中南地区有郑州警察干校;华
东地区有巢湖铸造厂。
二、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品种范围
(一)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
1、一般钢材(不包括轮轴)十六个品种。包括:(1)轻轨、(2)、大型、(3)中型、(4)小型、(5)线材、(6)带钢、(7)中板、(8)薄板、(9)矽钢片、(10)优钢、(11)无缝管、(12)焊接管、(13)金属制品、(14)锻钢、(15)齿轮坯、
(16)冷弯型钢。
2、有色金属八个品种。包括:(1)铜、(2)铝、(3)铅、(4)锌、(5)锡、(6)铜材、(7)铝材、(8)白合金。
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计划分配指标由部(物资管理局)核定下达。
(二)实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
1、铁合金二十三个品种。包括:硅铁、电炉锰铁、高炉锰铁、硅锰合金、中低炭锰铁、炭素铬铁、中低炭铬铁、微炭铬铁、真空铬铁、钨铁、钼铁、钒铁、钛铁、铌铁、磷铁、硼铁、金属铬、金属锰、电解锰、氮化铬、氮化锰、硅钙合金、硅铬合金等。
2、其他有色金属三十个品种。包括:镍、锑、镁、硅、钴、铋、硬质合金、汞、镉、铅材、磷铜、铝基钢带、纯镍材、钼材、钨材、硒、钼粉、镓、碲、铊、稀土合金、单晶硅、单晶锗、海绵钛、砷、高纯铝、高纯锡、高纯铅、高纯铜、高纯锑等。
实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物资管理局不下达分配指标,其申请、分配、供应计划全部由地区供应办事处负责。
(三)除上述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和地区计划、地区供应以外的品种,包括:钢轨及配件(鱼尾板、垫板、鱼尾螺栓、弹簧、垫圈、道钉)、道岔、锰钢辙叉、车轴及坯、轮箍、辗钢轮、铸铁管、生铁,不实行地区供应,按集中计划、集中供应的方式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
(四)有色金属、硬质合金和铁合金的组织供应办法,仍分别按照(80)铁物字1316号、(72)交物金字567号和(81)铁物字421号文件规定办理。关于有色金属及铁合金在华北地区负责地区供应物资办事处的划分,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五)废钢铁属于集中计划、分区管理的物资,不同于分配供应的物资,仍按照(83)铁物字60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各物资办事处分区供应的具体办法
(一)申请计划的编报
1、计划指标
(1)实行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部下达分配指标。
(2)年度计划分配指标,随同铁路任务计划,以铁道部文件下达各单位,抄发地区供应办事处。
(3)上半年预拨及年度分配指标以及调整、增补指标,均由物资管理局(计划处)负责核定。由金属处分户、分项目先以电话(后补书面)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通知各单位。
(4)部属各单位增加任务,要求增加分配指标时,应提出申请,报物资管理局计划处审定后,以书面通知各单位和金属处,由金属处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
(5)地区供应办事处应指定专人掌握分配供应指标。
2、申请计划及货单的提报
(1)部属各单位对所需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年度申请计划直接报物资管理局(计划处),同时抄报地区供应办事处。所需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年度申请计划报地区供应办事处。
(2)申请货单的提报
①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照国家物资局等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全路布置提报半年度申请明细计划(下称申请货单),以文电通知各单位及地区供应办事处。
②按照规定由物资管理局直接分配供应的单位、重点项目和品种的申请货单,直接报物资管理局(金属处)。
③地区供应办事处根据物资管理局通知的各单位分配供应指标,扣除已分配数量、定点定量及其他应扣因素,计算出各单位应提申请货单数量,负责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提报申请货单。
④各单位根据地区供应办事处通知的分配供应指标,提报半年度的申请货单,在规定的限期内直接报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审查汇总,分别按一般口和重点建设口编制申请货单(重点建设货单,附分品种、分件名的汇总表),报物资管理局(金属处)。
⑤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组织汇总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的申请货单,编制铁道部申请货单,上报国家物资局等部门。
⑥各单位向地区供应办事处提报的申请货单,要详细列明到站、收货人、结算户头、帐号及需要时间等;地区供应办事处向物资管理局提报的申请货单,要注明跨区用料,以便就地就近安排分配,避免不合理运输。
(二)订货及分配
1、订货
(1)按照“产区进料,供应全路”的原则,由物资管理局(金属处)组织产区办事处参加全国订货会议,办理订货工作。
(2)产区办事处负责本区产品的订货、催交、发运、验收、合同变更和组织供应等工作。要认真负责地执行“产区进料,供应全路”的任务。
(3)地区供应办事处代表区内各需用单位,参加全国订货会议,负责办理区内各单位所需物资的分配订货工作。
(4)物资管理局分配给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的物资,一律由局金属处填开分配单,通知地区供应办事处和产区办事处。
(5)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根据局金属处分配的订货资源,及时进行平衡分劈,提出详细规格、材质、到站、收货人,通知产区办事处订货。
(6)各产区办事处在订货工作中,对规格、材质、交货时间等要努力争取满足需用要求;在路内安排上,要从全路整体着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7)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对由外区进料的资源,要一次全部安排分劈。不能由生产厂订货直发的零担料,可由产区办事处入库后办理厂发。签订直发订货合同的,其订货合同付本或抄件一份交地区供应办事处转给用料单位,另抄件一份报局金属处。各地区供应办事处由外区进料的供应
和储备资源,各产区办事处不办理代储、代保管。
如因规格、材质等问题不能订货时,应由产区办事处及时办理冲减手续。
(8)各产区办事处于订货结束后及时做出订货总结报局金属处。
(9)各地区供应办事处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争取地方资源,弥补订货缺口,保证供应。通过参加地区平衡会等渠道订到的资源,需要扣抵国家分配指标的,应及时将实订品种数量报局,以便报请国家物资局补办分配手续。
2、平衡分配
(1)物资管理局金属处按部计划分配指标,把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做为一个户头进行平衡分配,户头列××办事处。
(2)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本区内对各用料单位负有保证供应的责任。根据局金属处分配的资源和其他资源,对各单位及重点项目进行平衡分配,组织供应。地区供应办事处要严格按照部、局下达的半年预拔和年度计划分配供应指标进行分配供应。
(3)各单位计划内分配缺口,品种规格调整,日常维修等零星追加,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在计划分配指标内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地区供应办事处归口报局金属处解决。地区供应办事处报局金属处解决的用料,对重点任务和急需用料,在特殊情况下,经地区供应办事处要求局金属处
戴帽分配时,局金属处可戴帽分配,户头列××办事处,并在括弧内列明用料单位,地区供应办事处不再办理分配手续。具体办法按照(84)物金字第104号“关于地区供应一般钢材申请分配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4)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每半年全路供应会议以后和下达全年分配指标以前,以及每年年末,及时填报分需用单位,分具体重点项目,分品种的分配总结报局一式二份。
(5)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部局领导的要求,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应随时提供有关用料单位和基建重点项目的品种规格的分配供应情况。
(三)储备管理
1、库存储备按照“产区进料,产区储备”的原则管理。由物资管理局核定各物资办事处储备定量和资金定额,各物资办事处定期向局提报库存可支配量。
2、集中计划、集中供应及集中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局统一储备、统一掌握。地区计划、地区供应的品种,由局核定储备定量和资金定额,各物资办事处负责储备和掌握。
3、在局的总储备定量中划出一般钢材和有色金属百分之二十左右,并按照各地区的需用量或分配指标量的比例,分拨给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做为机动储备,由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掌握支配,解决日常临时需要。该项机动储备仍属于局储备数量的一部分。非属特殊情况,局金属处不再支配
。
4、地区供应办事处对一般钢材和八种有色金属,在各单位年度计划分配指标范围内,可动用机动储备;其他有色金属可酌情动用机动储备。动用后及时抄送局金属处一份分配单,并注明“动用机动储备”字样,据以计算分配量和消减机动储备量。
5、在局核定的机动储备定量内,各地区供应办事处提出本区和外区进料的具体规格数量,由局金属处根据订货资源情况,平衡安排,进行调拨。该项调拨数量做为各办事处之间库存可支配量的调拨。调出办事处不收取业务费提成。
6、为了做到局金属处不重复动用机动储备,各物资办事处每次提报可支配量时,对机动储备的剩余可支配量单独提报。
7、机动储备陆续动用后,按定量不足部分,于提报可支配量的同时提出需要补充的规格、数量,局金属处于每半年订货时安排补充一次。
8、机动储备只在料帐上与局控制的储备分别记载,实物不必分别存放。各地区供应办事处动用机动储备时,对库存现货或期货中的前期交货部分的动用,要有全局观点,可以动用,但不要全部动用。
9、原(83)铁物字967号通知规定可动用五吨库存储备权和(81)物金字402号通知动用可支配量办法的规定一并取消。
10、“450”储备和防洪储备,由部局核定并掌握,非经部、局批准,绝对不得动用。
(四)进料与供应
1、各物资办事处对所签订的订货合同和供应合同,要认真对待,严肃执行。
2、抓好进料是完成铁路运营生产和建设任务的物质保证,也是做好地区供应的前提。各物资办事处必须把抓好进料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去做,实行地区供应更要抓好进料工作。
3、产区办事处在组织供应时,要从全路整体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在保证供应、均衡供应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合理直发和厂发。
5、局金属处和各地区供应办事处,要结合资源分布、交货时间、需用情况等,掌握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平衡分配和组织供应。
(五)调度调剂
1、地区供应办事处在本区内有权进行并做好调度调剂。
2、地区供应办事处要经常了解各单位的使用、消耗和库存情况,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对各单位库存材料进行调度调剂。各单位要服从调度调剂。除进行日常的调度调剂外,并定期召开调度调剂会议,努力做好调度调剂余缺,搞活物资,解决需要。
(六)统计报表
1、各物资办事处要及时、准确地按规定提报交货、供应、库存可支配量,订货总结,分配供应总结等报表。
2、根据实行地区供应中心负责制的需要,在局和办事处、办事处和办事处、办事处和用料单位之间,在业务上要加强联系和通报。
1984年6月28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70号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