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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及其质疑/陈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31:45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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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及其质疑

陈渝

摘要:本文在对传统理论中支持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诸多理论的客观评介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经济学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置疑。

关键词:公用企业 垄断 正当化依据 质疑

一、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

依据之一:经济上的自然垄断说

1、传统的理论观点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经营源于两个理论支持,即规模经济效应和沉淀成本理论。

(1)垄断经营是规模经济的内在需求。按照经济学家的理解,公用企业之所以具有规模经济效是因为:第一,平均成本下降导致的规模经济。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在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单个企业随着产量的增长,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存在一个最佳经济规模。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成本持续低于平均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增长持续下降,以至于单个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在这样的行业中,最佳的状态是一家企业垄断的提供所有产品和服务。问题是,最后该由哪家企业来进行生产呢?一种方法是通过市场竞争保留下最有效力的一家企业,另一种方法是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入进行管制,赋予某家企业以垄断特权,维持规模经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第二,网络导致的规模经济。这一点在前文已有所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

(2)巨大的沉淀成本(Sunk cost)是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天然屏障。沉淀成本也称积淀成本或固定成本,指没有重新选择机会的投入或开支。有人形象地指出,沉淀成本所描述的,是已发生的一切都是既成事实,对于其后发生的变化皆应视作新的开始。比如股市里持股的浮动亏损就是沉淀成本,相当于亏损部分已从账户里划出。如果后来浮动亏损减少,则相当于该持股升值创造的新的赢利,并不能改变原来的亏损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沉淀成本构成了一般企业的退出壁垒,而在公用企业中,沉淀成本还构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公用企业在设备和基础设施方面需要数额巨大的投资,固定资本一旦形成,折旧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设备和基础设施很难转用于其他用途,这些资本沉淀在这个产业中很难再抽回。这也决定了在公用企业这个市场中,原有的经济要素很难退出原有的领地,而单薄的私人资本也很难介入,这就必然形成垄断。

2、现代的理论观点??成本的弱可加性(Subadditivity)

在公用企业管制实践中,人们发现传统观点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不够全面,因为原来的一个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设不符合实际情况。1982年,鲍莫尔、盘萨、威利格等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做了重新定义。新的定义建立在弱可加性(也称次可加性、部分可加性)而非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在单一产品的情形下,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一企业生产给定产量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时的总成本;在多产品情形下,弱可加性意味着由单一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根据这个定义,如果一个行业被称为是自然垄断的,在有意义的产出区间,成本函数是弱可加的,但弱可加性不一定意味着成本下降;在多产品情形下,自然垄断不一定要求非平均成本下降不可。通俗地讲,自然垄断通常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某一市场出现一个经营者之后,就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市场,这或者是因为输送设施的约束(同时建设两套同样的设施事实上不可能),或者是因为生产的规模效应(收益随着生产规模扩大而递增)。例如,为了向城市居民供水,必须铺设遍及全国的供水网,如果存在竞争,每个企业都必须支付铺设管道的固定成本,因此,由单个企业集中供水就能实现总成本最低。电力供应和铁路运输也是如此,同时铺设两套以上管道系统进行竞争的成本比垄断经营带来的成本更高。根据这一新的定义,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又有了新的解释:

(1)范围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是指自然垄断企业能收到生产与分配的纵向统一利益和对多种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复合供给利益。范围经济以成本的弱可加性为基础,其原理在于,它要求企业必须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聚合起来进行一体化经营才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规模经济。规模经济自然是符合弱可加性的,但根据弱可加性,在规模不经济的情况下,自然垄断也能成立。

很显然,上述理论变化并非经济学界对公用企业垄断经营正当性的反思,却正好是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更加强化了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属性的诠释。

依据之二、政治上的公共利益保护说

该学说认为,公用企业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均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同时又是社会公用的基础设施,是其他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公用企业可谓社会经济生活的神经中枢,由谁经营,事关国计民生、国家主权与安全,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可以比拟。因而,一旦开放市场,允许自由竞争,唯恐公用企业被欲行不善之人所掌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之隅。

二、对上述理论依据的置疑

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经营理论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经济规律和政治需求不断更新着对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自然性”和“正当性”的诠释。但必须看到,西方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分析是建立在微观经济学的一般框架之上的,它是一种以市场供求总量均衡为前提的抽象的个量分析,舍弃了供求的多样性及由此产生的替代性。同时它又是一种短期分析,没有顾及技术进步因素对规模经济、市场容量、成本、价格等方面的影响。具体来讲,上述理论的不足包括以下三方面:

1、缺乏对自然垄断程度的分析

既有的理论仅仅从生产的技术性要求来界定自然垄断,僵化地认为市场需求规模有限性是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成立的依据,没有以不同的需求状况来判断垄断的存在及其程度的强弱。实际上,公用企业内部不同环节有着对垄断和竞争的不同需求,即使在自然垄断环节也有着垄断程度的强弱之分。

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突出特点是新企业进入该产业具有很高的进入壁垒,已有的企业垄断地位稳定,但产品定价存在两难选择。按照一般产品定价原则,一方面,为了维持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和可持续经营,产品定价不能超过平均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会达到最大。企业的边际成本一般高于其平均成本,上述两条定价原则可以同时满足。但强自然垄断环节的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这两条原则不可能同时满足。因此法律规制应着力于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以消除企业亏损,同时避免垄断价格的出现。

弱自然垄断环节的边际成本不低于平均成本,不会面临两难定价问题,但是其垄断地位可能会受到新进入企业的挑战,能否长期维持垄断地位是一个问题。弱自然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以边际成本定价则可赢利。如果新进入的企业以弱自然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销售产品也能赢利的话,独家垄断就难以维持。除非存在一组有承受力(Sustainability)的价格,使新进入者的利润为负,同时使自然垄断的企业的利润为非负,这样才能使弱自然垄断企业可以长期维持垄断地位。然而,实践表明,只要市场需求增长足够地领先于垄断厂商生产规模的扩大,足以使新进入的厂商形成乐观的预期,那么,广阔的市场空间迟早会引发新厂商的进入,从而打破垄断形成竞争。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国内长期被抑制的电信需求空前增长,尽管邮电部门全力增加供给,仍不能独家填满市场空间。所以90年代初,部分电信业务一经开放,新厂商就能找到用户。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公用企业生产的流程和环节日益复杂,已经有学者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对公用企业的竞争性环节和自然垄断性环节进行了如下细分(以电信、电力、民航、铁路运输为例):

典型公用企业生产环节的划分
竞争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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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对测绘任务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属下列测绘任务的,应当向市规划局办理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为测绘进行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下列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测绘任务;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六)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任务;
(七)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任务或者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本市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1个月内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市规划局,不再另行登记。
第六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于施测前到市规划局填写登记表,经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时,应当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书或者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七条 提交的测绘任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已有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第八条 测绘任务发生变动时,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其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0日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李冬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