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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9:03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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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29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构建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和发展,针对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根据部的相关规定,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强化项目经费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意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和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加大,部属各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逐年增加,成为经费收支的主要部分,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单位发展。但是,由于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制度还有漏洞,致使一些单位项目经费管理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腐败行为容易滋生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项目经费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影响单位的健康发展。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单位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进一步树立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部党组明确提出加强项目经费监管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强化项目经费监管既是依法理财、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必然要求;既是提升部属单位服务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要进一步树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全程防控、跟踪问责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各司局、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项目的司局和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围绕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从建立完善制度入手,强化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全程防控。

  (一)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范围和重点。各单位承担的财政拨款预算项目和自行组织的横向项目全部纳入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范围。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经费审批和使用管理相关的全部人员为廉政风险全程防控的重点。

  (二)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动态排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深化“两整治一改革”和机关廉政专项行动成果,结合内部制度“立、改、废”的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三)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资金使用和成果验收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

  (四)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项目特点,择优遴选技术、经济专家,建立项目经费管理专家库,健全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实化项目立项绩效目标,优化项目技术路线,防范项目立项不实引起的廉政风险。

  (五)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选项目协作单位,加强项目合同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进度,防范项目实施外协合同管理的廉政风险。

  (六)加强项目经费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明确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职责、任务分工及审批权限,规范项目经费审批程序,定期检查、评估审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防范项目经费审批的廉政风险。

  (七)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进一步充实内部会计监督力量,加大项目经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劳务费和评审费的发放与申领程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防范项目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

  (八)大力推进财务实时在线监管。各单位全部经济活动均要在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上运行,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范和业务规范实施细则,单位领导要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功能,加强对单位内部经济运行情况的实时在线监管。

  (九)坚持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切实整改纠正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内部审计岗位设置,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加强项目经费内部审计监督。

  (十)探索开展项目经费巡视检查。将项目经费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部党组对部属单位巡视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不定期派出专项工作巡视组,对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全面检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执行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着力推进项目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着力推进项目立项论证、资金安排、工作进度和项目成果等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尝试公开单位项目计划与年度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职工劳务报酬等财务信息,以公开促监管,形成全员参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监管机制。

  三、建立完善项目经费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要从加强监督管理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内控责任、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项目经费监管内部责任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是项目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分管财务、项目等工作的领导的责任,落实项目、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监管中的责任分工,健全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二)落实项目经费监管共同责任。部相关司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加强对各单位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财务司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财务监督方式,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强化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监管。部直属机关纪委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财务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并形成制度纳入日常工作。部绩效办要将项目经费监管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巡视办公室要将各单位项目经费监管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三)严格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奖励和追究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任用上给予倾斜。严格落实项目经费监管责任制,对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奖优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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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8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 长 蒋定之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8年10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二、《海南省邮政管理规定》(2002年1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翟忠元与巴彦淖尔盟运输公司宅基地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翟忠元与巴彦淖尔盟运输公司宅基地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7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
你院请示的翟忠元与巴彦淖尔盟运输公司宅基地纠纷一案,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首先,要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分开,把已经能够形成诉讼的民事关系和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关系分开。其次,目前第二审只宜判决:①双方争议宅基地归盟运输公司使用;②翟忠元赔偿损坏运输公司厕所、油库等设施的维修费五十元;③撤销第一审其他判决内容。再次,告知第一审法院、运输公司、翟忠元、临河城建局、临河供电局:①征地拆迁问题,按国家征地拆迁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可以起诉的,法院可立案受理;②房屋买卖尚未涉及诉讼,法院可不处理;③临河城建局工作失误造成运输公司、翟忠元的损失,由受损失人向上级城建部门申请解决,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审判庭受理。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翟忠元与巴彦淖尔盟运输公司宅基地纠纷上诉案判处意见的请示报告 〔1989〕内法民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
翟忠元诉巴彦淖尔盟运输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翟忠元不服上诉于我院。经我院开庭审理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对该案拟判决的意见是否正确,特予请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忠元,男,四十五岁,汉族,临河市供电局职工,住临河市永红街育红巷九栋五号。
委托代理人:温祥祥,巴盟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忠安,男,汉族,北京军区离休干部,现住北京军区宿舍(系翟忠元之兄)。
被上诉人:巴盟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星民,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九良,该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临河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杨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才,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临河市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刘多夫,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局副局长。
1967年经临河县土地管理部门给临河电厂划拨1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建起53.76平米的砖木结构修灯营业室。1973年县城建局根据盟运输公司的申请,将东至胜利路,西至农机二级站,南至万丰街,北至运输公司,计东西向南段宽70米,北段宽30米的用地,以临城(1973)字第54号通知决定,划拨给运输公司建长途客车站使用。将电厂的修灯营业室及使用宅基划拨在盟运输公司建汽车站用地范围内。1976年汽车站先后在修灯营业室北侧约3米处,建起了半地下简易油库,东侧建起了公共厕所(当时电厂干预过)。1979年临河市供电局从临河电厂分出,将营业室分归供电局(该营业室1974年停止营业后,其他单位借用和本单位家属均使用过此房),1980年翟忠元从外单位调入供电局,该局将此房分配给翟忠元改做家属房居住。1985年9月11日供电局根据翟忠元的请求,将原供电营业室现翟居住的53、76平方米房屋和432平米地基(此地基属于运输公司使用范围)作价5500元全部出售给翟忠元。1986年4月29日临河市城建局根据翟的申请批准在此宅基兴建每层330平米的3层服务楼,并于同年7月28日发放了“建筑许可证”。翟要求运输公司拆除在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油库、厕所,运输公司以该地基属于本公司使用阻止翟施工。1986年8月2日临河市城建局更正了1973年已划拨给巴盟运输公司现翟使用和准备建房的宅基归翟忠元使用,使双方矛盾加剧。1988年4月9日(巴盟中级法院审理期间)巴盟公署城建处以(88)41号文件撤销了临河市城建局1986年4月29日,8月2日两个文件,同意了1973年临河建设局的54号文件即双方争执的宅基地属于盟运输公司使用范围。
1988年5月17日巴盟中级人民法院以(88)法民字第1号民事判决:
(一)双方争议宅基归盟运输公司使用,翟忠元应立即停止侵害;
(二)供电局与翟忠元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供电局返还翟忠元买房款5500元;
(三)运输公司补偿供电局修灯营业室搬迁、安置等费用2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安置所用宅基应由供电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申请,供电局在1988年12月31日前将原修灯营业室房屋拆除;
(四)城建局赔偿运输公司损失2000元;
(五)翟忠元赔偿损坏运输公司厕所、油库等设施的维修费50元。
翟忠元对此不服,上诉于我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双方争执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事实清楚。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临河城建局1973年第54号文件和临河市长远总体规划(巴盟公署1972年迁临河后决定将盟公交系统安排在双方争执的地段)将此占地确权归巴盟运输公司使用。翟忠元请求将此地归已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翟忠元曾将运输公司汽车站油库南墙拆毁,公厕男、女隔墙打开,给运输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巴盟运输公司没有按照国家企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在申请报批用地前,明知要求划拨的部分地基上有电厂的修灯营业室,没有与电厂协商办理征用搬迁手续,对此纠纷的引起也是有责任的,供电局与翟忠元买卖属于巴盟运输公司使用的432平米的宅基地是错误的,扩大、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城建局批准翟忠元在属于巴盟运输公司使用的330平米宅基上建服务大楼。同年8月,城建局又对1973年已明确归巴盟运输公司使用的地基发文更正。将其中330平方米作为1967年拨的修灯营业室基地重新划拨给翟忠元,造成重叠错划,使双方纠纷难于和解。由此给巴盟运输公司和翟忠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巴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供电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翟忠元房屋搬迁不当;判决城建局赔偿运输公司的经济损失,未对翟忠元的经济损失予以必要的赔偿欠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一、三款、第五十八条一款五项、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维持巴盟中级人民法院(88)法民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巴盟运输公司付给翟忠元房屋拆迁经济补偿费35000元;由巴盟运输公司申请办理划拨搬迁手续(负责征地费用),由城建局直接拨给翟忠元150平方米宅基作为其建房用地(判决送达后,城建局一个月内给翟划拨用地;城建局批准翟施工时运输公司付给20000元,翟搬迁时付给15000元),翟忠元于1990年5月30日前迁出。
(四)城建局赔偿运输公司、翟忠元各1000元损失费,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翟忠元、巴盟运输公司各承担15元,供电局、城建局各承担10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我院决定维持巴盟中级人民法院将双方争执的宅基地确权归巴盟运输公司使用并办理翟忠元住房搬迁征用手续;依法追究临河市城建局的民事责任;对临河市供电局非法出卖宅基地的错误,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以上判决意见,是否适当,请予批复。
198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