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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5:39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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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2〕4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茂名市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市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提出举报奖励的建议。
第五条 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㈠ 来访举报;
  ㈡ 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㈢ 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㈠ 分级负责;
  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㈢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㈣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㈤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㈥ 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㈠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㈡ 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㈢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㈣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㈤ 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㈥ 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㈦ 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㈧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㈨ 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㈩ 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㈡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㈢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㈣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㈠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㈡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㈢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申报,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奖励:
  ㈠ 罚没入库金额50万元以上;
㈡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
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申报省级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理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或申报省级奖励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申请市级奖励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申报单位领取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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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测办[2009]90号


云南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云测发[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原则同意你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丙、丁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办公面积、年度测绘服务总值、仪器设备等进行调整。请你局将调整后的标准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二、不同意你局增加地图编制丙级考核标准。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2001年8月22日 司法部

  为加强对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
究工作的职能,按照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司发通〔2001〕057号)的规定,从2001年开始设立法治建设与法学理
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司法部于2001年8月22日就
《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
《课题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项原则

  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原则:

  1、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

  2、申请者紧紧围绕解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
和主攻方向,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深入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进
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和理论支持。

  3、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立项课题能充分反映法学学科的学科
前沿,鼓励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
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二、项目分类

  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分三类:

  1、部级重点项目。

  2、部级一般项目。

  3、部级专项任务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三、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
团(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中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

  3、各级党政部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申请人须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4、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
备工作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不少于3人以上相对合理的课题组。

  5、申报重点研究项目者须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副厅(司、局)级以上职务。

  6、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7、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附委托单位的委托研究证明材料,并获得不少
于3万元以上研究经费的资助(不包括出版社提供的出版经费)。

  8、申报课题的预期最终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实务应用价值。最
终成果是论文、研究报告的须在一年半内完成,专著须在两年完成。

  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者,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
年以上。

  3、已获得其他基金资助的同样的课题或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4、未按规定完成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者不得申报。

  五、课题指南与学科范围

  1、《课题指南》条目分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两大类。

  2、申报者应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选择适合的学科专业进行申报。
跨学科的课题,要以本专业为主的学科进行申报,届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审。

  六、申报办法

  1、我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
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受理。有关申报材料请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
究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com.cn)上直接下载或通过
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
师范大学院内英东楼A区103室)。邮政编码:100875。联系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人:韦蔚。联系电话:(010)62207911、
62200112,传真(010)62200103。E-mail:lawstudy@sinoss.net。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上公布,欢迎访问、下载、查询。

  2、申报者须认真阅读司法部《管理办法》、《课题指南》及《数据代码表》,
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
称《申请评审书》)。为了使评审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申请评审书》中
《课题论证材料(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的背景材料,否则视为废表。

  3、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请者的资格和申报课题进行初
审,并按本公告和《申请评审书》的有关要求填写审查意见。

  4、申报材料:(1)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
(其中含一份原件,九份复印件)及软盘;《课题论证材料(活页)》要单独装订
并加在每份《申请评审书》内。(2)本单位《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
项目申报评审书登记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单位、申请者姓名、职称、职务、
课题名称、项目类别、申请经费、最终成果形式、预计完成时间等栏目)一份及软
盘;(3)登记一览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为了方便申请者申报,网站已经开通了网上在线申报功能,申请者可直接登陆
到网站中在线申报,网站会及时反馈申报信息。在线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寄送书面评
审材料。

  七、项目评审收费标准

  1、重点项目每项300元。

  2、一般项目每项250元。

  3、专项任务项目:每项200元。

  4、收款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不要简写),开户银行:
北京市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银行帐号090890026—82。

  八、项目申报时间:2001年9月5日至10月1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附:《200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课题

  1、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国家政权建设

  3、法治与法治国家研究

  4、司法行政制度比较研究与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分立原则

  5、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

  6、《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比较研究

  7、《律师法》的修改与完善

  8、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法治建设

  9、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10、公证立法研究

  11、劳教立法研究

  12、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修改

  13、人体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研究

  14、打击腐败的国际合作

  15、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16、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17、我国加入WTO后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18、加入WTO与完善中国法律服务制度问题研究

  19、加入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与司法改革

  20、我国参加《政治权利公约》的法律(含宪法)的调整问题

  二、一般课题

  1、中外司法体制研究

  2、依法治理与基层民主

  3、政府规制与行政许可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研究

  5、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研究

  6、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7、行政公开制度研究

  8、罪犯心理矫正技术研究

  9、“法轮功”等邪教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转化问题研究

  10、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

  11、被判刑人员移管制度研究

  12、暴力罪犯改造研究

  13、涉毒类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对策研究

  14、民事执行制度研究

  15、刑事执行制度研究

  16、审判制度研究

  17、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

  18、法官、检察官素质研究

  19、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高危险原因的民事责任研究

  21、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研究

  22、物权立法研究

  2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24、国际反倾销理论与实践研究

  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流域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27、法律传媒与司法公正

  28、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

  29、打击邪教的法律问题

  30、刑法执行制度研究

  31、法律援助研究

  32、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

  33、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