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
│序│ 保留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号│ │ │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 │
├─┼────────────────┤ 关系人身健康 │ 市长芦盐务局 │
│2 │ 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 │ │
│ │ 运输准运 │ │ │
├─┼────────────────┼─────────┼─────────┤
│3 │ 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 │ │
├─┼────────────────┤ │ │
│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 │
├─┼────────────────┤ 涉及公共安全 │ 市公安局 │
│5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 │
├─┼────────────────┤ │ │
│6 │ 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 │ │ │
├─┼────────────────┼─────────┼─────────┤
│7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 │ │
├─┼────────────────┤ │ │
│8 │ 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 │ │ │
├─┼────────────────┤ │ │
│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 │ │ │
│ │ 或者停运 │ │ │
├─┼────────────────┤ │ 市排管处 │
│10│ 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 │ │
│ │ 工程项目 │ │ │
├─┼────────────────┤ │ │
│11│ 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 │ │ │
├─┼────────────────┤ │ │
│1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涉及环境保护 │ │
├─┼────────────────┤ ├─────────┤
│13│ 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 │ │
├─┼────────────────┤ │ │
│14│ 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 │ │ │
├─┼────────────────┤ │ │
│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
│ │ 审批 │ │ 市市容委 │
├─┼────────────────┤ │ │
│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 │ │
│ │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 │
├─┼────────────────┤ │ │
│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 │ │
│ │ 审批 │ │ │
├─┼────────────────┼─────────┼─────────┤
│1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 市建委 │
│19│ 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 │ │ │
├─┼────────────────┤ ├─────────┤
│20│ 停止供热的许可 │ │ 市供热办 │
├─┼────────────────┤ ├─────────┤
│21│ 凿井审批 │ 公共资源配置 │ │
├─┼────────────────┤ │ │
│22│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利局 │
│23│ 用水计划变更批准 │ │ │
├─┼────────────────┤ │ │
│24│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 │ │
├─┼────────────────┼─────────┼─────────┤
│25│ 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 │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26│ 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 │ │
├─┼────────────────┼─────────┤ 市林业局 │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
│ │ 使用审批 │ 用 │ │
├─┼────────────────┼─────────┼─────────┤
│28│ 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 │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
│ │ │ 全 │ │
├─┼────────────────┼─────────┤ 市农机局 │
│ │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 │
│ │ │ 技能 │ │
├─┼────────────────┼─────────┼─────────┤
│30│ 蛋类、乳检疫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 市和区、县畜牧局 │
│ │ │ 安全 │ │
├─┼────────────────┼─────────┼─────────┤
│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
│ │ 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 利用 │ 理处 │
├─┼────────────────┼─────────┼─────────┤
│32│ 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 │ 区、县体育局 │
├─┼────────────────┤ ├─────────┤
│33│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 │ │ │
│ │ 审批 │ │ │
├─┼────────────────┤ │ 市体育局 │
│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 │
│34│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 │ │
│ │ 参加体育竞赛审批 │ │ │
├─┼────────────────┤ ├─────────┤
│35│ 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 │ │
├─┼────────────────┤ │ 市或区、县体育局 │
│36│ 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 │ │ │
├─┼────────────────┼─────────┼─────────┤
│37│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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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
│ 序 │ 取消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 号 │ │ │ │
├──┼─────────────────┼─────────┼────────┤
│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 │ │
│ │ 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 │ │
│ 2 │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 改变管理方式 │ 北运河管理处 │
│ │ 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 │ │
│ 3 │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 │ │
│ │ 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 │ │ │
├──┼─────────────────┼─────────┼────────┤
│ 4 │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和平路经营结构调│
│ │ │ 可 │ 整工作领导小组 │
├──┼─────────────────┼─────────┼────────┤
│ 5 │ 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 │ 区、县水利局 │
├──┼─────────────────┤ ├────────┤
│ 6 │ 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 │ │ 区、县卫生局 │
├──┼─────────────────┤ ├────────┤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 许可事项超出 │ │
│ 7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上位法规定 │ │
│ │ 申请 │ │ │
├──┼─────────────────┤ │区、县新闻出版局│
│ 8 │ 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 │ │ │
├──┼─────────────────┤ │ │
│ 9 │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 │ │
├──┼─────────────────┼─────────┼────────┤
│ 10 │ 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 │ │
├──┼─────────────────┤ │ │
│ 11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悬│ │ │
│ │ 挂物审批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
│ 12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 │ 区、县房管局 │
│ 13 │ 拆除单位自有房产审批 │ │ │
├──┼─────────────────┼─────────┤ │
│ 14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审批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
├──┼─────────────────┼─────────┤ │
│ 15 │ 批准实行住房还迁安置 │ 规范性文件 │ │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 16 │ 渡口审批 │ │ 区、县政府 │
├──┼─────────────────┤ ├────────┤
│ 17 │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 │ │ │
├──┼─────────────────┤ │ │
│ 18 │ 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许可 │ │ │
├──┼─────────────────┤ 改变管理方式 │ │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许可 │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 20 │ 制冷设备安全修理安全登记 │ │ │
├──┼─────────────────┤ │ │
│ 21 │ 制冷空调设备使用安全登记 │ │ │
├──┼─────────────────┼─────────┼────────┤
│ 22 │ 滨海新区煤炭运输准运 │ 地方不得设 │ 滨海新区管委会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23 │ 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24 │ 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 │ 市财政局 │
├──┼─────────────────┼─────────┤ │
│ 25 │ 批准印制罚款统一收据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26 │ 审批撤销国债服务部 │ 审批对象消失 │ 市财政局 │
│ │ │ │ 区、县财政局 │
├──┼─────────────────┼─────────┼────────┤
│ 27 │ 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监制 │ 改变管理方式 │ 市长芦盐务局 │
├──┼─────────────────┼─────────┼────────┤
│ 28 │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登记 │ │ │
├──┼─────────────────┤ 许可事项超出 │ 市出版局 │
│ 29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核登记 │ 上位法规定 │ 区、县出版局 │
├──┼─────────────────┤ │ │
│ 30 │ 电子出版物租赁单位审核登记 │ │ │
├──┼─────────────────┼─────────┼────────┤
│ 31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地方不得设 │ 市档案局 │
│ │ 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 定资质许可 │ │
├──┼─────────────────┼─────────┼────────┤
│ 32 │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 许可事项超出 │ │
├──┼─────────────────┤ 上位法规定 │ 市道桥处 │
│ 33 │ 城市道路有偿使用 │ │ │
├──┼─────────────────┼─────────┼────────┤
│ 34 │ 房地产经纪单位资质审查 │ 地方不得设 │ 市房地产产权 │
│ │ │ 定资质许可 │ 市场管理处 │
├──┼─────────────────┼─────────┼────────┤
│ 35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市房管局 │
├──┼─────────────────┼─────────┤ │
│ 36 │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37 │ 马场道企业经营结构批准 │ │ 市风貌办 │
├──┼─────────────────┤ 地方不得设 ├────────┤
│ 38 │ 调入调出服装街企业审核 │ 定资质许可 │市服装街改造工程│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市工商局 │
│ 39 │ 作为设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 前置许可 │ 区、县工商分局 │
│ │ 的前置审批 │ │ │
├──┼─────────────────┼─────────┼────────┤
│ 40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向公安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上位法规定 │ │
├──┼─────────────────┼─────────┤ │
│ 41 │ 商场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资格 │ 地方不得设 │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 42 │ 公共汽车治安备案登记 │ │ │
├──┼─────────────────┤ │ │
│ 43 │ 客运出租车治安许可证 │ │ │
├──┼─────────────────┤ │ │
│ 44 │ 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 │ │
├──┼─────────────────┤ 前置性许可 │ │
│ 45 │ 车站治安许可证 │ │ │
├──┼─────────────────┤ │ │
│ 46 │ 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 │ │ │
├──┼─────────────────┤ │ │
│ 47 │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审批 │ │ │
├──┼─────────────────┼─────────┤ │
│ 48 │ 生产技防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 企业自主决定 │ │
├──┼─────────────────┼─────────┤ │
│ 49 │ 生产技防产品许可 │ │ │
├──┼─────────────────┤ 前置性许可 │ │
│ 50 │ 销售技防产品许可 │ │ │
├──┼─────────────────┼─────────┤ │
│ 51 │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许可 │ 限制外地产 │ │
│ │ │ 品进入本市 │ │
├──┼─────────────────┼─────────┤ │
│ 52 │ 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 │ │
├──┼─────────────────┤ │ │
│ 53 │ 技防系统安装单位资质 │ 前置性许可 │ │
├──┼─────────────────┤ │ │
│ 54 │ 技防系统维修单位资质 │ │ │
├──┼─────────────────┼─────────┤ │
│ 55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许可 │ │ │
├──┼─────────────────┤ 限制外地服务 │ │
│ 56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安装许可 │ │ │
├──┼─────────────────┼─────────┤ │
│ 57 │ 门牌标志的设置许可 │ │ │
├──┼─────────────────┤ │ │
│ 58 │ 门牌标志的更换许可 │ │ │
├──┼─────────────────┤ │ │
│ 59 │ 临时出海船民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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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