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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46:05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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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常政发〔2009〕5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经科教联动、产学研结合、校所企共赢”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得到了中国科学院等一批国内高校院所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一批高科技成果相继到常州转移转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和吸引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来我市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速产业调整升级,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授予骆敏舟等15位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
  希望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集聚更多的创新资源,促进更多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为常州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名单


姓 名
单 位

1
骆敏舟
中科院常州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

2
欧阳明高
清华大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

(常州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3
周光远
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4
曲东升
哈工大机器人研发中心

(常州铭赛机器人有限公司)

5
孔令成
常州市机械电子研究所

(中科院常州中心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中心)

6
王红丹
常州化学研究所

(中科院常州中心成都有机分中心)

7
聂 俊
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

8
程东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

9
丛 明
大连理工大学

10
卢铁成
四川大学

11
曹兆敏
上海交通大学

12
胡建华
复旦大学

13
吕红兵
浙江大学

14
范多进
国家绿色镀膜与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兰州交通大学)

15
张梓良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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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豫劳法便〔1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二、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问题。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
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三、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1997年2月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发至县、团级。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全局观念,把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看作是对于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定要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率。对于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交纳基金的单位和坚持原则,与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收
入,弄虚作假,故意不交或少交者,应及时查处,除补齐应交基金外,都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鼓励各级政府超额完成征集任务,凡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市、县财政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五十。分成资金留给市、县专项用于发展本地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具体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交。
因为这是一项新工作,需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逐步完善,请各级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具体工作由税(财)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1983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