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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6:35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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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厅[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房地局、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决定从2010年10月11日开始,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理系统》)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并采集资质证书打印有关信息。企业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材料,需同时报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变更信息采集表》)(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一)已经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受理工作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的有关信息(见附件1、附件2),通过互联网统一上传至《受理系统》,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与经过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或资质变更材料一起报送我部受理办。

  目前使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接收企业上报的《申请信息采集表》和《变更信息采集表》,经审核确认后,上传我部受理办。

  企业资质受理的有关信息将在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发布,各地区、各部门可随时登录后下载(下载数据接口标准可与受理办联系发送电子版),以实现我部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变更数据共享。

  (二)对于暂时不具备统一报送条件的地区,其所属企业、以及国资委管理企业和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须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以下简称《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3)上报资质申请或资质变更的有关信息,并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随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使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5.0版软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申报资质的企业,通过其资质申报系统上报资质申请或变更信息后,即可打印《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不需使用《受理信息填报软件》。

  二、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完成与我部《受理系统》数据传送的接口工作,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受理办联系。

  (二)为不影响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传的数据一定要与报送到我部的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内容一致。

  (三)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后,其资质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变更申请信息,并打印《变更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需要在我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企业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变更有关信息,并同时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市函[2005]375号文附件4)和《变更信息采集表》传真或扫描件发送到我部受理办邮箱(E-mail:SLB@mail.cin.gov.cn)。对于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公告发布后,将按原信息打印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已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申请材料,但还未公告的企业,需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补报电子的资质申请信息,不需要报送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对于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的企业,在办理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时,请按照《关于领取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发布在我部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中)办理。

  (五)企业因网络原因无法通过《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上报受理有关信息的,可使用光盘或U盘报送《申请信息采集表》或《变更信息采集表》。

  (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附件3)将随文在我部网站发布,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蔡娟;联系电话:010-58934587。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1.doc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2.doc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使用说明》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3.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下载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20103604.e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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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条 保证金的交存标准,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登记的面积及可预测的影响面积、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保证金交存总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影响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
影响面积包括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登记面积之外对矿山环境的影响面积(包括因矿山建设运输的道路、排土排岩场、尾矿库等,应实际测量,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2。
第四条 保证金交存分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内(含3年)的,或影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平方米),或应交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全额交存保证金。除前述情形以外的,采矿权人可以一次性全额交存或分期交存。分期交存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分次交存。3年以上至6年的,分2次交存,第2次交存时间为第4年;6年以上至10年的,分3次交存,第2、3次交存时间分别为第4、7年;10年以上的,为5年交存一次。
第五条 保证金由采矿权人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及开具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单》(附件3)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理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以下简称“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备案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并备案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年检。
第七条 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必须完成交存保证金、签订承诺书、《方案》备案等相关手续。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办法实施起六个月内,按新办采矿许可的要求补充完成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方案》备案等相关手续。不交存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器材,并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相关证照。保证金分期交存的,下次保证金在应交年份的6月末前交存。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承诺书重新签订,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转让时采矿权人没有办理签订承诺书、交存保证金、《方案》备案等相关手续,按新办采矿权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等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文件中明确应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并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进行公告。中标人、竞得人须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前交存保证金。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日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矿山企业服务年限超过10年、保证金分期交存的,矿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实施部分恢复治理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核查实际投入费用,其实际投入费用部分可以视同为下一期次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切实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验收机关出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见附件4)。采矿权人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将85%的保证金及其利息(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下同)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两年后,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三条 停办、关闭或“闭坑” 矿山不提出验收申请也不恢复治理的,或验收未达规定标准的,验收机关下达《限期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通知书》(见附件5),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未完成后期管护责任的,15%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作为非税收入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保证金的交存情况。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证据真实、合法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为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规定在以下方面细化、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为了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和定案的根据。但是,由于具体程序和方式不明确,即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庭也无法进行调查。因为既缺乏调查的程序,也没有调查的方法。而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法庭应当根据提出异议的阶段,在公诉人宣读公诉书后或者在法庭辩论前进行调查。为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像或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在场的人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这意味着,法庭为了调查证据是否合法,可以通知进行过讯问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第二,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公诉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明确了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不论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都规定了控辩双方的参与程序。以上规定立足我国现实,一方面使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了可操作的程序和方式,可以使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得到排除;另一方面将排除的范围主要界定在通过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容易导致证据虚假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上,合理地确定了证明责任的分担,区分了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的不同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准确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
  该规定的出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具体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既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往往导致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虚假,而采用这种证据定案,既会冤枉无辜,也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人。排除非法证据可以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证据上,真正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彰显程序公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从实体上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同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也有利于实现



作者:北安法院刘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