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
付士平
内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标准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并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从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入手,对两大法系各国因果关系标准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后,重新审视了因果关系标准的内在价值构成和因果关系标准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提出了以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开放性的结构性要素新标准。
主题词:因果关系 结构性要素标准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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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cusation),直到现在仍一直被中外学者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1】尽管其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英美法系侵权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均不持异议。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客观标准,去公正地界定事实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或中断,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和近半个世纪的沉寂之后,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该说的已经说了,不该说的也已经说了”,可因果关系的标准“仍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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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害赔偿法原理》曾世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加强民商法中因果关系成立与中断标准的研究,探求因果关系确认与排除规则,对完善因果关系理论和公正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
对被喻为“法律帝国”的人民法院和一名法官而言,因果关系是一个难以回避而又十分沉重的话题。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法院每年审结的民商法案件中,约有7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和对因果关系的确认。由于因果关系标准的模糊和难以把握,即使是法官竭尽心智,但不当确认和转移法律责任、滥施惩戒的判例仍在所难免。
因果关系不单是一个民商法上的问题,它还是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为求证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多少学者在为之倾到和痴迷之后又为之扼腕叹息,更有多少后来者望而却步,将其视为民商法学之禁区。难道因果关系间就真的没有一个客观公正而又易于把握的一般标准可循么?
(一)原因和结果及其联系是可认知的客观实在。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前,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恩格斯早就有过精辟的论述【3】为我们研究民商法上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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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
系打下了坚实的哲学基础。在哲学家看来,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世界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客观事物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其中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原因(cause),被一个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result)【4】。 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5】。 正如哲学上因果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客观的,并存在一定规律性,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掌握和利用一样,民商法中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同样是客观的、有规律的和可以认知的。
(二)因果关系标准是对因果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说到底,因果关系标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发展变化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因果关系成立或中断,虽是对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性评价,但它实质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就象超载超过轮胎额定气压致轮胎暴裂一样,因果关系的出现也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改变。当损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轮胎的额定气压值和货车的额定运载重量都是安全有效运输作业的最高限度。这个“限度”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变的量就是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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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8页。
【5】《民法.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其一方面是客观的、确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受事物内在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标准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由于认识的局限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据因果关系及其标准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实现因果关系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不仅可能,而且甚为必要。这是笔者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可行性论证,在对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三)两大法系各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阶梯。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在民商法研究中,积极吮取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对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学者围绕“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论,相继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导致损害发生者”为标准的“相当说”和以直接损害结果为标准的“直接结果说”(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预见力”为标准的“预见力说”(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学说。【6】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条件说、充分原因说、盖然性说等理论。这些研究成果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为探求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不少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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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3页。
(四)立法上的空白,是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标准的极好空间。虽然两大法系各国都主张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除法国民法典对因果关系有所涉足外,各国立法对因果关系及其标准均无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立法和司法的不幸,另一方面又为规范和统一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采用列举方法,对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首次作了规定【7】,即是对因果关系标准的成功探索和尝试。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生成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指导中小学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学校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抵制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规范各种收费。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办法。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加强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避免简单撤点并校。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要求,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撤点并校要十分慎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
6.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争取和落实相关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7.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度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推动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加强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上报教育部。
2.各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3.教育部将组织对各地规范办学进行随机性的国家督导和工作抽查,对教育工作先进地区进行表彰。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限期改正,进行责任追究。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