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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25:49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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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教学卫生条件、学生居住条件和其它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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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的下列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

(二)环境噪声;

(三)室内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四)采光、照明;

(五)黑板、课桌椅;

(六)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七)教学及学生生活建筑,包括教学楼、食堂、厕所、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校内理发店、招待所、洗浴场所、游泳场所、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饮用水必须使用集中式供水;不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使用的自备水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净化处理。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对贮藏设施必须加强消毒,自备水源必须有防护措施,在规定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
学校应当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对使用的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每学期开学前均应当进行监测。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应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和食品加工过程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学校内禁止开设饮食摊点。
  第九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学校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每年均应当开展灭蝇、灭鼠、灭蟑活动,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应当设立水冲式厕所,内设洗手池,厕所内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展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应当根据季节、性别和年龄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其形式可采用大课、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寄宿制学校对新生应开展入校体检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并对学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进行评价、汇总上报。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因病休、退学档案管理。
  体格检查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体格检查规范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应当关心残疾、体弱学生的生活,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肥胖、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传染病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急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发现有甲、乙类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应对学生开展晨检工作。

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甲、乙型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组织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住校学生人均占有寝室面积不少于2.7平方米,学生卧具应定期清洗;寝室通风、采光良好;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学生公寓内应有盥洗室、卫生间、洗浴场所等附属设施。[Page]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外环境、教室、食堂、体育馆、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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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增加监督频次,做到常抓不懈。其职责是:
  (一)对校内食堂和副食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二)对校内理发店、洗浴场所、娱乐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三)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对学校和周边其它影响学生健康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七)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协同教育、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消除影响学校卫生的各类隐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入学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组织对学校负责人、校医院(卫生室)负责人和食堂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督促学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各项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和有价疫苗的接种、体检,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学校实施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
  学校所在社区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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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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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关于处理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和补充调查材料均收悉。
据报告及补充材料,讼争宅院原是赵金泉的,面积为八分五厘七。1969年由郭玉兰公公赵甫继承后,扒掉房屋形成空地。1970年,生产大队按规定收归集体,嗣后,又划给任秀梅等家盖猪圈。1980年4月,郭玉兰以该宅基是她家的,强行拆毁任秀梅猪圈盖房发生纠纷。任秀梅向辉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你院通知均令郭玉兰拆除房墙、退出地皮,并依法强制执行。后经你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原判有误,拟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判决和省院通知交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改判维护郭玉兰家的宅基使用权。
经我们研究认为,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终审判决后,如发现原判确有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用裁定撤销判决再交行政部门处理不当。
讼争宅基形成空地后,郭玉兰家长期没有使用。生产大队按“一户有两片宅基,空间的一片收归集体”的规定,将其归公并调整给他人使用。对此,不仅当时的干部可以证明,而且乡、县政府也认可,故应视为调整有效。原一、二审判决和你院通知应予维持。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郭玉兰与任秀梅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1985〕豫法民监字第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该案事实报告于后:
申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兰,女,49岁,住辉县常村乡赵井屯大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任秀梅,女,48岁,住址同上。系该大队妇女主任。
双方所争执的宅基是郭玉兰的公公赵甫继承赵金泉的。赵甫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赵荣付(系郭玉兰之丈夫),二儿赵荣贤。家有老宅院一处(宅基面积二分多),有房6间。1962年因老宅院房少,人多住不下。由赵甫申请,经大队研究批给他家新宅基一块五分,遂盖北屋五间。1963年由赵甫主持给赵荣付、赵荣贤分家。赵荣付分家中的老宅院和继承赵金泉的那片宅院,赵荣贤分1962年新批的宅院和一片柿园。
赵甫继承赵金泉的宅院面积8分5厘7,内有东屋4间(其中草房3间,平棚1间),赵金泉的爱人生前,3间草房因年久失修,不能住人,就住在1间平棚内。1969年赵金泉的爱人病故后,赵甫家七一年将屋子扒掉,房料赵荣付兄弟二人分掉,1972年赵井屯大队按照大四清中的规定(即一户如有两片宅基,空闲的一片即收归集体),将郭玉兰家分得继承赵金泉的宅基地收归集体。1972年至1977年大队先后批给赵金山、任秀梅、段伯涛盖猪圈、鹿兰英家建房使用(鹿兰英嫌该片宅基不好,没在此地盖房)。以上几户大队均没有发给文字手续,该片宅基上的几十棵树木,在1979年以前大队除给郭玉兰留自留枣树三棵外,其余的树木均归生产队经营管理。从1979年起大队将树木全部退给郭玉兰家经营管理。1982年8月辉县人民政府又发给郭玉兰家林权证,注明上带树木25棵。郭玉兰对上述宅基的变化情况,当时也未提出异议。
1980年郭玉兰以该片宅基是她家的为理由,未经大队批准,便提出叫赵金山、任秀梅、段伯涛等拆除猪圈,因任秀梅不拆,郭玉兰便强行将猪圈拆毁,扎房基五间,在垒房基过程中,任秀梅告到大队和公社。大队和公社到现场制止郭玉兰垒墙,郭不听,任秀梅又诉讼到法院。第一、二两审法院均判决让郭玉兰拆除房墙退出地皮,郭不执行。县法院便组织人员强行将郭玉兰垒的房墙推到。这片8分多的宅基,至今只有任秀梅家的一个猪圈,只占争执地皮的4平方米,未再按排其他社员使用。
该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宅基地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属行政案件,应该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交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宅基原是郭玉兰家的,宅基上的树木仍有郭玉兰家管理,并发了林权证。该宅基除任秀梅的猪圈占4平方米外,其余并未按排他人使用,郭玉兰又需要宅基建房(郭玉兰家现有人9口,使用宅基面积约2分5),因此,本着有利生活,有利管理、有利生产的原则,应撤销第一、二两审法院的判决和省法院的通知,直接改判维护郭玉兰家的使用权。
该案如何处理妥当,请批示。
1986年1月20日


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

偶然看到本地报载,大陆福建省已颁布相关办法,自即日起,完成申请手续,办理临时行照驾照后,台湾汽、机车即可在该省内行驶。想到有天,能够驾车跨海游闽,?x时间,厦大回眺金门、鼓浪屿漫步观海、武夷山九曲飘流……过去经历的良辰美景,又一一浮上心头!
无疑地,此番颁布,是大陆当局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区与台湾人员直接往来,诸多政策的一环。从先天条件来看,”海西区”与台湾仅一水相隔,福建省在该区中居于主体地位,其又与台湾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化相承,本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加上这几年两岸开放交流,双方合作互动紧密。如能抓住此历史企机,积极建设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农业、金融、贸易、文化等产业上的蓬勃腾飞,应是可以乐观预期的。
但作为法律人的我,更关心的是,”海西区”在经济领域之外的发展可能性。尤其身处台湾,眼看日渐周遭,因政治劣质化、司法不公、社会不平,导致下一代普遍对未来充满着悲观茫然。对于像我一般,已进入壮年,子女犹未长成的父母而言,实在是忧心忡忡?就不知道对岸如今大力打造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可否为同为中国人的我们,与后代安居乐业,提供一次崭新的机遇?
提及在大陆开车,联想到网络上流传的一则笑话----
话说某个台湾人到北京去租了一辆车开,开着开着,就被一个公安给拦了下来,公安要求这个台湾人把驾照拿出来,台湾人竟拿出了”中华民国”的驾照!随后两人出现如下的对话......
公安:你这个驾照不能用!
台胞:为什么不能用?这不是驾照吗?
公安:你这是台湾驾照,所以不能在中国使用。
台胞:(火大) 那我问你,台湾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公安:是。
台胞:台湾是不是中国的领土?
公安:是。
台胞:既然台湾属于中国,那你告诉我,为什么台湾驾照在中国不能用?你这样是认为台湾不属于中国??√ㄍ迨歉鲋魅ǘ懒⒌墓???∫蛭?ㄍ迨歉龆懒⒐???运?募菡詹荒茉谥泄?褂???br> 公安:.这这这....
台胞:若你不接受这驾照,也就表示你承认台湾是个独立国,那就是说你是一个赞成台湾独立的台独份子??课也幌肜朔咽奔湓谀阏飧鎏ǘ婪葑由砩希?撸『臀业脚沙鏊?伊硪桓龉?渤隼蠢砺邸?br> 公安: ( 汗都冒出来了 ) 好啦好啦,你可以走了...
就这样,这个台湾人逃过一劫,还狠刮了公安一顿!
长久以来,大陆在涉台法律法规上,似乎都有意把台湾人边缘化、特殊化。不像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老早就定义在国家统一前,两岸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并且又以《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完整规划了两岸人民交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形之下,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多属于政策性原则的宣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范对象,限于投资大陆者,也非普及一般台湾民众。依据技术性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更不可能清楚说明台湾人在大陆的法律地位。在这样暧昧的法律待遇下,台湾人在大陆,除了少数担任政协委员、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仲裁员、特邀调解员以外,能否参加考试实际服公职,甚至于出任更高层的领导人,都尚属未知。这本是同样主张”一个中国”,追求统一的大陆当局,应该要合理地详加检讨的。近日听说,北京清华大学学者在美国透露,于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签署之后,大陆正在研究制订《台湾法》,以确立大陆对台湾的法律规范。相信上述问题,在不久以后,终有答案。
稍早,我却惊喜的发现,福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公务员局局长已表示,福建省将作为率先接纳台生进入大陆事业单位工作的省份,并研究从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中,选择部分职位,对台湾专业人才进行招考,用聘制的方式来吸引台湾的管理人才。随后,在所谓”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引下,新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一章《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第二节《建设两岸文化交流重要基地》五、推进人才交流合作中,公布了”鼓励台湾人才来闽创业、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第十二章《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第一节《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一、积极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中,也有”积极探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探索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推动两岸同胞共建幸福家园,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针规定。
虽然其中具体,个人不甚明?。但可以肯定,大陆当局正有意为”海西区”内台湾居民的参政权,开启一扇大门。若与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另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台湾律师事务所可直接在福州、厦门设立分支机构等等创新作法,相互配合观察。不禁要让人认真思考,广纳台湾人士参与大陆的管理领导,某种程度地尊重承认台湾法治等构想,未来是不是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提前宣告实现?
记得几年前,同样在”先行先试”的指导下,大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在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依照澳门法律来实施管辖。这个被当地媒体盛誉为”一国两制”的新形式,我也同样关心,未来有没有可能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被扩大实践?
推而广之,如果大陆当局,认知到”海西区”可以不只是”经济特区”。而能够在政治、法律、社会等基本制度建置上,灵活地发挥创意,突破现有思维瓶颈与法令框限,彻底落实前述揭橥的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合作模式。一方面”异中求同”,使台湾居民在域内正式取得”国民待遇”, 得以免?入境、参加选举、被选举,应考实际服公职,出任高层的领导人,顺利融入区域生活,参与社会治理,藉”两岸共治”,以改革司法,提升行政、立法与执法水平;一方面”同中有异”,正视两岸在制度、生活上的差异性,准予台湾居民”超国民待遇”, 开放部分必要的自由权,使其享有在区域内,从民、刑法律适用,到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等管辖的弹性豁免。相信在此保障下,”海西区”得先天条件之助,配合既定的建设与交流合作项目,将创造成一??”邻近台湾,类似台湾,却优于台湾”,大有利于台湾居民西进的新生活环境,如此更易于广泛引进台湾的人材、资金与技术。这样一来,”海西区”的发展动能,势必如虎添翼,前景也将无可限量。
由于经济特区的设立优惠,几乎已扩展到全中国大陆,正所谓”特区不再特”。况 ”海西区”较其他已开发特区,基?相对落后,所需投资成本更高。故若 ”海西区”仅限于”经济特区”,其吸引力可能大不如前。但如果有一天,这个东临台湾海峡,北起浙南,南至粤北,西抵赣?|,包含福建全域的”海西区”,不再只是”经济特区”,将进一步启动我们与后代人,对其挥洒无限的想象空间-----
对苦于高消费、高房价,陷于就业困难的台湾年轻人,”海西区”可否像是在漂流困境中,突然出现的一块新大陆?对愿意跳脱蓝绿之分的台湾政治人物,”海西区”是否是一个可以同时服务两岸人民,一展抱?的人生舞台?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彼此生活紧密,休戚与共,以致降低敌意,并多出一大块”准军事缓冲区”?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n炼磨合,创立诞生一套更适于中国的政治结构与社、经制度?历史洪流中,”海西人”与”海西文化”崛起,会不会为未来的中国,产生无比深远的影响?
如果有一天,”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两岸失败、错误、追悔的过往,都能在”海西区”,规避改正,从头来过。而双方梦想、盼望、期待的,也能在”海西区”,重新找到生机。我想届时,”海西区”已不只是个”经济特区”。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定位改名为”海峡西岸政经特区”,更属适当。
无人能如圣人摩西,可以命令红海分开。要吸引台胞西渡,唯?制度人心。诚如台湾〈竞争力论坛〉副秘书长谢明辉在〈海西崛起中的政经效益〉一文中所言,目前福建省可以扮演的角色,犹如棒球赛中补手,接住任何从台湾投手所投出各项政经变化球,纳为己用,则台湾海峡将成为台湾与福建省之间重要的”黄金水道”。

或许有人会担忧,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待台湾居民大批移入后,以台湾同胞的活力多元,该区内将不乏意识型态激荡、政治立场对立、居民冲突与各式各样的言论意见争执。毕竟,谁敢想象,如果一旦台湾代表,仿效”立法院”的犀利议政模式,参加人大开会,监督行政执法,将会是何等地惊人?长远地来说,伴随两岸与”海西区”之间,人员、资金高度、快速的流动,必定有人担忧,台湾是否将因而”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反之,也有人可能担忧,在示范效应下,大陆其他各地,是否也相对将”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 更严重地说,”海西区”实验成果的成败优劣,牵动两岸制度?生活?l件竞赛,是否会促使国家统一的加速提前,或是更加延宕?
所幸山河风光依旧,艾伦.狄波顿(Alain de Botton)在〈旅行的艺术〉一书中,说得极好:”我依旧旅行,行我的万里路。然而,有时我不免觉得最精致的旅行还是想象”。暂搁下明天的烦忧,且让我对”海西区”, 继续?驯Ю硐搿V辽傧燃雍糜停?煺鸥=?菡眨??捣档俏湟模?卦L天游峰,细品大红袍吧?(2011/3/16定稿)
作者姓名:戴世瑛
台湾执业律师、[台]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及格
经历:[台]台中律师公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台]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委员、2005年6、7月厦门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06年9、10月天津南开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10年10月13-27日北京师范大学讲授「区际刑法--台湾刑事法问题」、[台]亚洲大学「大陆法制概论」兼任讲师、[台]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中国大陆法律」兼任助理教授级专技人员。
E-mail:tai0910@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