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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18:57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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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8〕12号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地震灾害发生时,正值学校集中上课时间,灾区学校校舍倒塌严重,师生伤亡惨重,学校损失巨大,全国广大师生员工万分悲痛。

  在这场特大自然灾害面前,灾区广大教师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如生命,为保护灾区学生生命安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在生死关头,老师们舍生忘死,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拼死保护学生的生命;在危难时刻,老师们不顾个人和家人安危,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义无反顾奋力抢救危难中的学生;在困境之中,广大教师强忍悲痛,坚守岗位,竭尽全力,顽强拼搏,历尽艰险,迅速组织受困学生安全转移,投身灾后重建,恢复正常教学。

  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见证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揭示了人民教师爱与责任的崇高境界。灾难面前,广大教师首先想到的是学生,毫不犹豫地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把死的危险置之度外。他们以英勇无畏和大爱之举,用爱和责任为学生筑起了生命长城,向世人展示了为人师表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人性光辉。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践行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诠释了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谱写了人民教师的英雄赞歌。他们的英雄事迹可歌可泣,令人震撼,催人奋进,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崇高的师德风范和时代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反响,赢得了高度赞誉,在地震废墟中矗立起令世人景仰的巍巍丰碑。他们是人民教师的杰出代表,是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是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为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的拼搏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大灾面前,化悲痛为力量,振奋精神,不屈不挠,迅速投身重建校园,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自强不息精神。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抗震救灾英雄教师为榜样,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以人民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国教育系统要迅速掀起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活动的热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大力表彰教育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教师,广泛深入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通过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组织学习抗震救灾英雄事迹,特别是英雄教师的典型事迹和崇高精神。要把英雄事迹作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生动教材。通过学习,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化悲痛为力量,积极投身抗震救灾、重建校园、恢复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中去,使抗震救灾精神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坚决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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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来广西工作或创业,给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理领证。

  各地级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及驻本辖区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发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居住证编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加盖地级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六条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功能:

  (一)国内人才在广西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广西就业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办理社会保险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四)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聘用(劳动)合同书,或广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广西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出具的证明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证件照片3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属具有特殊才能的,则应提供技能鉴定书或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我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集体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已经在广西投资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第九条 审核机关自受理《居住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凭据。

  第十条 国内人才持有《居住证》,不需再办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在当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四)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

  (五)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

  (六)列入当地政府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

  (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广西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审核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或登报证明。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居住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的各项待遇,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损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居住证》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