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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6:47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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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自2011年2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应当使用修改后的《总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1fj.doc

附件
总担保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的××银行,应×××(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证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我行承诺,对于在本保证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要求其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方索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索款项汇至贵方指定的帐号。
本保证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 小写)。
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对贵署未能在本保证函有效期满后180日内向本行发出索偿通知书的,本行不再承担本保证函规定的付款责任。
              
担保人:××银行 保函签发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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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桂政办发〔2007〕1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02年12月19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这些公文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要素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南府发、南府报、南府函、南府复、南府干、南府字、南府议案、南府复议、南府备字、南府行决字、南府党组、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南府办、南府办报、南府办函、南府办干、南府办答、南府办会议等公文形式。

  眉首格式

  第四条 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文件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的公文,眉首部份一般约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信函式格式公文约占公文首页1/5。

  第五条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见式样二、八)。

  第六条 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式样二、二十);信函式格式在武文(红色)线下1行版心左侧顶格,文件标题之上标识(见式样十二)。

  凡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绝密级按30年、机密级按20年、秘密级按10年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凡需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则秘密等级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在第二行(见式样二、二十)。但信函式格式在武文(红色)线下1行版心左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见式样十、十二)。

  第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文件式格式公文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文件”组成(见式样二至八、十七至二十等);信函式格式公文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等)。发文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见式样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第九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发文字号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式格式公文:下发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居中标识(见式样二至七、十七至十九);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红色反线之上左侧,左空1字标识(见式样八、二十、二十九)。信函式格式公文的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

  第十条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见式样八、二十、二十九)。

  如联合行文,有多个签发人、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主体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等要素。

  第十二条 公文标题,一般位于公文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文件式格式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二至八、十七至二十);信函式格式公文的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十至十六、二十一至二十三)。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报告、意见,被批转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文末冠机关名称(见式样五);市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冠机关名称并标注发文字号(见式样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平行机关的公文,被转发的公文标题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中文数字),并用圆括号括入(见式样十九);如机关名称字数过多,可另行排在标题之下、年月日之上,年月日用圆括号括入。

  第十三条 主送机关,指公文主要发往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事业、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序;跨系统联合行文的,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在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公文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附件顺序号和附件名称。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回行应与上行文件附件名称文字齐平。附件应在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另页全文打印,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依顺序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及序号(见式样二)。

  第十六条 公文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用中文数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公文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如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日期应重新确定。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两个单位联合行文,也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并加盖两个发文机关印章,成文日期应适当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在前,两个印章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两个印章均压在成文日期上(见式样七);3个单位以上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主办机关在前、其他机关在后的顺序排列逐一署名在相应位置后,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个,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1个或2个印章,均居中排列,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第十七条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公文附注,位于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之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并用圆括号括入。公文附注一般是对公文发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等,如“此件登报(政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见式样三、八、二十三、二十七)。

  版记格式

  第十九条 公文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份数等要素,置于公文最后一面。

  第二十条 主题词是用于提示公文内容、便于公文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在抄送栏之上,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定和要求标引。

  第二十一条 抄送机关,设在主题词下1行,用黑色横线加以区分。抄送栏根据公文内容性质和文种、格式不同,分别设“主送”、“分送”、“抄送”行。一些不宜在正文上设置主送机关的,在抄送栏中用“主送”标识;需要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人的用“分送”标识(一般仅用在会议纪要格式);需要送其他隶属和不隶属部门的用“抄送”标识。机关名称的排列分3层:第一层为党、军、群;第二层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政协办事机构,法院、检察院;第三层为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

  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主送、分送、抄送机关名称需回行时与上行机关名称文字对齐,同一单位各部门名称间用顿号隔开,其他用逗号隔开,每个层次的机关名称末尾标句号。

  第二十二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之下,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印发机关居左空1字,统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居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印发日期为公文付印的日期;无抄送机关时,印发机关栏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

  印发份数居印发机关栏下右空2字标识,使用4号仿宋体字,用圆括号括入。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当标明页码的顺序编号,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单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下端居中;双面印刷的,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每一页公文的右或左下端,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其它格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令公文的眉首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令”和序号组成,序号不分年限连续标注,政府换届时,应重新编序号。政府令的主体由置于公文首页公文序号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组成,公文生效标识加盖市长签名章,主送机关在抄送栏中标识(见式样一)。

  第二十五条 南府字公文主要由公文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等要素组成。公文不标注发文机关标识,主送机关、版记要素。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通告”组成。文件字号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各空1行居右顶格标识,印刷用纸尺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见式样九)。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等要素及公文成文日期的标识与文件式格式公文相同。发文机关标识由“会议名称+纪要”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居中标识会议纪要编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和缺席人员列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列参加会议各单位的副处级以上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在正文之后列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并根据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纪要在标注成文日期处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见式样二十四至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 南府办答公文用信函式格式印发,在首页右上角用英文字母A、B、C加圆括号顶格标注“(×)类”字样,其中“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能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情况的;“B”表示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期限的;“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发文机关标识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标识在武文线之下居右侧顶格标识;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答复的函”组成,主题词词目中文种为“函”(见式样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 以南府办会议印发的会议通知,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在公文标识的右上方空1行,用3号黑体字分2行标识“会议通知 收到即送”;在公文标识右下空1行,右空1格用3号仿宋字标识发文字号;在公文成文日期之下附注位置左侧空2格,用3号仿宋字分2行分别标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式样二十七)。

  第二十九条 明传电报的眉首约占公文首页2/5,公文标识不署发文机关,只标识“明传电报”字样;在公文标识下第1条黑色反线上右侧右空1字标识“签发人”,左侧左空1字标识发往单位;在两条黑色反线之间,左侧标识紧急程度,右侧标识“共×页”,居中标识发文字号。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见式样二十八)。

  第三十条 南府党组公文的各要素组成及格式与文件式格式公文相同,但成文日期不用中文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一条 更正后并重新印制的公文在首页左上角文件序号上方以3号黑体字标识“更正重印件”字样;更正重印公文有电子公文的,应在“更正重印件”字样的下方以4号宋体字标识“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纸质更正重印公文为准”字样。

  印刷格式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三十二条 公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

│ │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 │ │

│ ├──┬────┬────┤ │ 取消的许可 │ │ │

│类别│法规│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 │ │法规标题│通过时间│ │ │ │ │

│ │序号│ │ │项序号│ │ │ │

├──┼──┼────┼────┼───┼──────────┼─────────────────────────┼─────────┤

│ 公 │ │ │ │ │ │ │ 在广州市举行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的许│

│ │ │ │ │ │ │ │可手续,依照《中华│

│ 安 │ │广州市集│ │ │ 市人民政府对在中│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 │ 1 │会游行示│1990年 │ 1 │山纪念堂等特定场所举│雄广场、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示威法》、《广东省│

│ │ │威若干规│4月20日 │ │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交易会和海珠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主管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民 │ │定 │ │ │批准 │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 │ │ │ │ │ │办法》和《广州市集│

│ │ │ │ │ │ │ │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 政 │ │ │ │ │ │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 │广州市养│ │ │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 │

│ 类 │ │犬管理规│1995年 │ 2 │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 │

│ │ │定 │11月30日│ │销售店(档)的批准 │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 │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 │ 2 ├────┼────┼───┼──────────┼─────────────────────────┼─────────┤

│ │ │ │ │ │ │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 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 │ 3 │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 │ │ │ │ │犬只诊疗服务的批准 │续。 │国动物防疫法》第四│

│ │ │ │ │ │ │ │十五条的规定申领。│

│ ├──┼────┼────┼───┼──────────┼─────────────────────────┼─────────┤

│ │ │ │ │ │ 市、县级市民政部│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 │ │ 4 │门对生产、销售殡仪丧│,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

│ │ │ │ │ │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 │

│ │ │广州市殡│1998年 │ │审查批准 │ │ │

│ │ 3 │葬管理规│2月18日 ├───┼──────────┼─────────────────────────┼─────────┤

│ │ │定 │ │ │ 民政部门对公墓、│ │ │

│ │ │ │ │ 5 │骨灰堂(楼)的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 │

│ │ │ │ │ │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 │

│ │ │ │ │ │)、公墓广告的同意 │ │ │

│ ├──┼────┼────┼───┼──────────┼─────────────────────────┼─────────┤

│ │ │ │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 │

│ │ │ │ │ 6 │当地水上从事娱乐业的│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审核同意 │ │ │

│ │ │广州市水│1999年 ├───┼──────────┼─────────────────────────┼─────────┤

│ │ 4 │上治安管│8月6日 │ │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 │

│ │ │理条例 │ │ │当地水上开办收购生产│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

│ │ │ │ │ 7 │性废旧金属业的《特种│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 │

│ │ │ │ │ │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 │

│ │ │ │ │ │发 │ │ │

├──┼──┼────┼────┼───┼──────────┼─────────────────────────┼─────────┤

│ 财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 │

│ │ │ │ │ │ │公路上行驶; │ │

│ 经 │ │ │ │ │ │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 砍伐路树的许可│

│ │ │广州市公│1994年 │ │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手续依照《中华人民│

│ │ 5 │路路政管│1月20日 │ 8 │对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 类 │ │理条例 │ │ │的批准 │、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 │ │ │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办理。 │

│ │ │ │ │ │ │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 │

│ │ │ │ │ │ │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 │

│ │ │ │ │ │ │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 │

│ │ │ │ │ │ │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 │

│ │ │ │ │ │ 邮政部门对经营邮│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 │

│ │ │广州市邮│ │ 9 │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 6 │政管理条│1994年 │ │递文件业务的审批 │申请营业执照。 │ │

│ │ │例 │5月20曰 │ │ │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 │

│ │ │ │ │ │ │合同。 │ │

│ │ │ │ ├───┼──────────┼─────────────────────────┼─────────┤

│ │ │ │ │ 10 │ 邮政部门对经营其│ 第十五条 第三款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 │

│ │ │ │ │ │他邮政业务的批准 │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 │

│ ├──┼────┼────┼───┼──────────┼─────────────────────────┼─────────┤

│ │ │广州市城│ │ │ │ │ │

│ │ │乡农副产│1995年 │ │ 市商业管理部门对│ 第十条 开办集贸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 │

│ │ 7 │品集贸市│1月12日 │ 11 │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核│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开办地方批发市场的,需│ │

│ │ │场管理条│ │ │准 │经市政府商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 │

│ │ │例 │ │ │ │ │ │

│ ├──┼────┼────┼───┼──────────┼─────────────────────────┼─────────┤

│ │ │广州市牲│ │ │ │ 第九条 第一款 凡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凭│ 定点屠宰的许可│

│ │ 8 │畜屠宰和│1996年 │ 12 │ 市人民政府对《屠│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屠宰许可证》,办理有关证照,领取│手续依照国务院《生│

│ │ │肉品销售│8月29日 │ │宰许可证》的核发 │《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牲畜屠宰。 │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 │ │管理条例│ │ │ │ │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 │ │ │ │ │ │ │ 危险物品的生产│

│ │ │ │ │ │ │ │、经营、储存单位以│

│ │ │广州市生│ │ │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 │ 9 │产安全监│1999年 │ 13 │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专│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察条例 │6月9日 │ │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员的从业许可,依照│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 │ │ │ │ │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 │ │ │ │ │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双│ │

│ │ │ │ │ 14 │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方应签订合同书;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同时出示劳动保障│ │

│ │ │ │ │ │员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 │ │

│ │ │ │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 │

│ │ │ │ │ 15 │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 │

│ │ │ │ │ │动者的简章、启事的审│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 │

│ │ │广州市劳│1999年 │ │核 │政部门审核。 │ │

│ │ 10 │动力市场│8月6日 ├───┼──────────┼─────────────────────────┼─────────┤

│ │ │管理条例│ │ │ │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一)有机构章程; │ │

│ │ │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 │

│ │ │ │ │ 16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 │

│ │ │ │ │ │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的│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 │

│ │ │ │ │ │条件限制 │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 │

│ │ │ │ │ │ │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 │

│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区、县级市旅游行│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 │

│ │ │ │ │ 17 │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在│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 │

│ │ │ │ │ │其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广州市旅│1999年 │ │的审核同意 │ │ │

│ │ 11 │游管理条│12月16日├───┼──────────┼─────────────────────────┼─────────┤

│ │ │例 │ │ │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 │

│ │ │ │ │ 18 │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

│ │ │ │ │ │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 │ │

│ │ │ │ │ │员导游上岗证的核发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套保修业务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用│ │

│ │ │ │ │ │对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事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者进行│ │

│ │ │ │ │ 19 │运及其所属车辆的配套│资质审查,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发给公共客运│ │

│ │ │广州市公│ │ │保修业务的公共客运资│资质证书。申请者凭资质证书分别向工商、公安等行政管│ │

│ │ │共汽车电│2000年 │ │质证书的核发。 │理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 │ │

│ │ 12 │车客运管│1月14日 │ │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及其│ │

│ │ │理条例 │ │ │ │配套保修业务。 │ │

│ │ │ │ ├───┼──────────┼─────────────────────────┼─────────┤

│ │ │ │ │ │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上岗│ │

│ │ │ │ │ 20 │对公共汽车电车从业人│培训,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 │

│ │ │ │ │ │员上岗证的核发 │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

│ │ │ │ │ │ │电车经营服务。 │ │

├──┼──┼────┼────┼───┼──────────┼─────────────────────────┼─────────┤

│ 城 │ │ │ │ │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 │

│ │ │ │ │ │对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 │

│ │ │ │ │ 21 │建设生产设施或者设置│施;或者设置堆放场所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 │

│ 乡 │ │广州市饮│ │ │堆放场所的环境影响报│当先征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同意。 │ │

│ │ │用水源污│1987年 │ │告书(表)的同意 │ │ │

│ │ 13 │染防治条│1月17日 ├───┼──────────┼─────────────────────────┼─────────┤

│ 建 │ │例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三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部门对直接或者间接向│项目,其定址、施工、投产,应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 │ 22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审查同意。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

│ 设 │ │ │ │ │项目的定址、施工的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 │ │ │查同意 │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 环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 │ │ │ │ 23 │部门对新建、扩建、改│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境 │ │ │ │ │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理的规定,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

│ │ │广州市大│ │ │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 │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

│ │ 14 │气污染防│1991年 │ │ │ │。 │

│ 保 │ │治规定 │10月16日├───┼──────────┼─────────────────────────┼─────────┤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大气环境│ 主要大气污染物│

│ │ │ │ │ │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质量的需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排放许可证依照《中│

│ 护 │ │ │ │ 24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可证│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 │ │ │ │ │大气污染物限量排放许│。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 │ │ │ │可证的核发 │ │的规定办理。 │

│ 类 ├──┼────┼────┼───┼──────────┼─────────────────────────┼─────────┤

│ │ │ │ │ │ │ │ 依照《中华人民│

│ │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 25 │部门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

│ │ │ │ │ │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 │条的规定,办理建设│

│ │ │ │ │ │建设的审查同意 │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 │ │ │ │的审批手续。 │

│ │ │广州市环│ ├───┼──────────┼─────────────────────────┼─────────┤

│ │ │境噪声污│1994年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 │

│ │ 15 │染防治规│5月20日 │ │部门对建筑或者市政工│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 保留建设行政管│

│ │ │定 │ │ 26 │程需延长作业时间、在│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应│理部门的“证明”。│

│ │ │ │ │ │夜间连续施工的批准 │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 │ │ │ │ │ │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 │

│ │ │ │ ├───┼──────────┼─────────────────────────┼─────────┤

│ │ │ │ │ │ 公安部门对在市区│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未经批准│ │

│ │ │ │ │ 27 │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使│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确需使用的,应当│ │

│ │ │ │ │ │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经公安部门批准。 │ │

│ │ │ │ │ │宣传车的批准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 │

│ │ │ │ │ 28 │配套建设的化粪池和垃│,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 │ │ │圾槽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 │ │ │ │验收 │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 │

│ │ │广州市城│ │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机动│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 │

│ │ │市市容和│1995年 │ 29 │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 16 │环境卫生│9月1日 │ │方案的审核 │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 │

│ │ │管理规定│ │ │ │务。 │ │

│ │ │ │ ├───┼──────────┼─────────────────────────┼─────────┤

│ │ │ │ │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 │

│ │ │ │ │ │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 │ │

│ │ │ │ │ │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 │

│ │ │ │ │ 30 │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 │

│ │ │ │ │ │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 │

│ │ │ │ │ │的审核同意和环境卫生│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 │

│ │ │ │ │ │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发│ │ │

│ │ │ │ │ │放 │ │ │

│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 │

│ │ │ │ │ 31 │管部门对非本市的设计│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 │

│ │ │ │ │ │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 │ │ │ │划设计的核准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

│ │ │ │ │ │ │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 │

│ │ │ │ │ │ │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 │

│ │ │ │ │ │ │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 │

│ │ │ │ │ │ │,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 │

│ │ │ │ │ │ │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 │

│ │ │ │ │ │ │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 │ │

│ │ │ │ │ │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 │ │ │ │ │ (二)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 │

│ │ │ │ │ │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 │

│ │ │广州市城│1996年 │ │ │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 │

│ │ 17 │市规划条│1月12日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 │

│ │ │例 │ │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 │

│ │ │ │ │ 32 │城市规划部门对经营性│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 │

│ │ │ │ │ │建筑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 │

│ │ │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 │

│ │ │ │ │ │ │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 │ │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 │

│ │ │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 │

│ │ │ │ │ │ │15日内予以否决。 │ │

│ │ │ │ │ │ │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 │ │ │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 │

│ │ │ │ │ │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 │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

│ │ │ │ │ │ │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 │

│ │ │ │ │ │ │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 │

│ │ │ │ │ │ │,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 │

│ │ │ │ │ │ │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 │ │ │ │ │ (一)公共绿地,属市、市辖各区管理的,由市城市│ │

│ │ │ │ │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的和单位、个人出│ │

│ │ │ │ │ │ │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 │ │ │ │ │ │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理的│ │

│ │ │ │ │ │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市辖各区、建制镇│ │

│ │ │ │ │ │ │管理,或者单位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 │

│ │ │ │ │ │ │门审批。 │ │

│ │ │ │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经市城市规划行│ │

│ │ │ │ │ │部门对城市绿地的工程│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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