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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8:36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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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函〔2008〕12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1—
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农贸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增强市场举办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实施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强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二、考核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开业满一年的全市城区和县城农贸市场。
三、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三)《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2—
(四)《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五)《浙江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四、考核内容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根据市场举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内容指标,结合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内容,制定《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见附件1),并进行综合考核认定,对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结果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场内经营者的考核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舟山市农贸市场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2),通过信用资产积累和信用资产流失实行信用评价,场内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结果为A(AAA、AA、A)、B、C、D四类六个等级。主要考核内容:
(一)市场举办者:
1.加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2.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举办者经营管理职责。
3.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改变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市场整治有序。
4.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市场食品准入关。
5.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
                       —3—
质。
(二)场内经营者: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2.遵守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3.认真履行法定的食品安全经营义务。
五、考核事项
(一)考核的组织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市文明办、创卫办、渔农办、工商、卫生、城管、市场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检查考核。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考核时间:
(1)对市场举办者考核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至10月进行。初查由各县(区)根据《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实施,对初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将初查结果报市工商局备案。年度考核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施。
(2)对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每半年评价一次。运用计算机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定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据
 —4—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评比办法》(见附件3),在场内经营者中评出信用商户。
2.考核方式:
根据考核标准,考核组通过实地察看、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社区和经营户问卷调查、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经营管理情况。
3.考核等级:
(1)农贸市场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为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良好等级为85分以上,合格等级为80分以上,不合格等级为80分以下。各县(区)初查占35%,市考核占50%,社区居民和经营户问卷调查占15%。
(2)场内经营者考核实行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评价结果为A表示信用优良,B级为基本守信,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
4.公示反馈:
将年度农贸市场考核情况和场内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披露,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六、奖惩办法
(一)市场举办者:
1.农贸市场参加“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
                       —5—
单位、“价格信得过单位”等认定要在考核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市场中产生。
2.对今后三年内(2009—2011年)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认定为优秀等次市场的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4.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曝光。
5.经综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市场,已认定为星级市场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并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贸市场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1)在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市场举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被多次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3)场内经营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方面有严重欠缺,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下的。
(4)市场举办者存在不履行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其他情形的。
7.有下列情况,经考核小组研究确认,可以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6—
(1)农贸市场管理有特色明显、值得推广的措施,每条加2分。
(2)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新闻媒体报道,每件加1分。
(二)场内经营者: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市场经营者光彩之星”、“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应在年度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的市场经营者产生。
2.被授予市场经营者AAA信用商户称号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由市场举办单位依照协议约定,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
4.场内经营户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由市场举办者依照协议约定,将其清出市场。被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所有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5.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信用低下市场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进行披露;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在媒体上进行披露。
七、有关要求
                     —7—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认识,加强宣传动员。同时结合实际,对照要求,建立机构,制定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目标责任,把市场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市场举办单位要按照《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逐条逐项落实整改;要把农贸市场市场管理与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平安舟山创建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管理,积极倡导经营者文明经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考核情况进行多层面的总结分析,探讨存在问题的症结及解决办法。各县(区)要在完善城区和县城农贸市场考核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和主要乡镇农贸市场推进,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全市农贸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

附件1
舟山市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市场名称 得分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 考核
得分
一、基础设施管理 25
1.市场场门、场牌醒目美观,设有市场布局导购图,指示标牌清晰;具备宣传公告栏、广播宣传系统;有顾客休息专座;有物业管理用房。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每少一项设施扣0.5分;有设施但不完善、不美观的酌情给分。 3
2.市场内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场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大桶每3—5个摊位1只,小桶每1—2个摊位1只);活禽摊位设有专用隔离场地并配置流水冲刷装置;水产、禽类加工配置专用保洁设备;熟食房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有适宜的预进间,设有消毒设施,配有空调。 设施齐全并有效使用的得6分;有设施但未达标准的酌情给分;没有设施,或虽有部分设施但未使用的不得分。 6
3.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性材料铺设,平整美观。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铺设防滑性能好的材料,但有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0.2-0.5分;未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易干燥材料的不得分。 4
4.排水通畅、供水设施齐全;市场内无明显异味;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摊位(柜台)无乱接乱挂电灯电器等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5分;有设施,但设置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设施不齐全,市场有异味的,不得分。 5
5.摊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合理,同一交易区商品盛放器具统一。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摊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不合理,同一交易区商品盛放器具不统一的,不得分。 4
6.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有设施,但管理不完善的酌情给分。 3
二、经营规范管理 40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承诺、对消费权益保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主要责任条款,
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部分签订经营合同的,扣1分;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或未签订经营合同的不得分。 2
2.管理制度健全,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各项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问题食品
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卫生、消防安全等)落实专职或兼职责任人,配备与市场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有责任人、管理人员,但与市场规模不适应的酌情给分;未落实责任人、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2
3.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对信用低下,严重失信经营者,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被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所有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未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或允许被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并清出市场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分。 3
4.市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少一项不得分。 2
5.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无占道经营现象,保证场内通道畅通。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商品陈列混乱的酌情给分;占道经营现象严重不得分。 4
6.设有消费者投诉台,配置复秤设施,并运作正常;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处理原始记录完整,结案及时;投诉处理率达100%。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设施,但运作不完善的得1分;投诉处理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消费者对投诉处理率不满意的,不得分。 3
7.摊位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电子秤,计量准确,无短斤缺两。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酌情给分或不得分。 3
8.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不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的,不得分。 3
9.配合开展市场信用者信用分类监管,及时提供市场经营者信用信息。 达到本标准得3分;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10.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工作开展好的,得3分;不对经营者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的或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的,不得分。 3
11.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工作开展好的,得2分;报表不及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2
12.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规章制度,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发现有一起所述行为的,不得分。 3
13.管理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挂服务证上岗,文明管理。 服装统一,挂证上岗的得1分。 2
14.按规定张贴经营者证照、星级等标志。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2
15.严格执行限塑令的有关规定,市场内不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执行规定不到位的,不得分。 3
三、市场卫生管理 20
1.实行垃圾跟踪清扫保洁。按每500平方米营业场地配备卫生保洁人员1名,营业时间实行分区定位不间断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无堆积,无卫生死角;地面无积水,地面保持基本干燥。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保洁员达标,但未实行动态保洁的酌情给分;保洁员未达标,又未实行动态保洁、有卫生死角或地面有严重积水的,不得分。 4
2.实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冲洗地面、清理下水道、清洗摊位等)和定期消灭蚊、蝇、鼠制度并有记录。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制度但未有效实施的酌情给分。 3
3.市场定时供水,及时清洗摊位,摊前瓷砖清洁、无污垢,地面无垃圾废弃物,果壳箱、垃圾桶清洁,及时加盖。 达到本标准的得4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酌情给分或不得分。 4
4.落实公共厕所清扫制度,公厕无蛛网、无积便、尿垢,无明显异味;粪池及时清运,不满溢;有专人管理。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 2
5.熟食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的洁净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者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食分开、货款分开;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
6.摊位(柜台)无乱堆放杂物、乱悬挂衣物等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酌情给分,所述现象严重的不得分。 2
7.市场周边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达到本标准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
四、食品安全管理 15
1.200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12个批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在公示栏公布。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检测天数、批次未达到要求的或检测结果不公示的,酌情扣分;未配置检测设备的,不得分。 3
2.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应持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营的项目在许可范围内,不得有超范围经营行为。 达到本标准的得3分;有无证照经营的,不得分。 4
3.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粮油及制品等商品实行准入管理,票证等齐备,台账登记完整;无过期食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达到本标准的得8分;每项所述工作,开展不规范、不完整的,酌情扣分;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分;发现有过期食品、违禁野生动物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
品的,各扣2分。 8
总分 100
附加分
管理具有特色明显、值得推广的措施 每条加2分
市场管理者、经营户好人好事突出,被省、市、区媒体报道 每件加1分
合 计

考核人 考核日期
附件2
舟山市农贸市场信用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评分类型
1 经营者个人荣誉、各类等级等 信用积累
2 担任行业和社会职务情况 信用积累
3 重要商品索证备案率 (好)、商品进货台帐登记率(完全) 信用积累
4 批发商供证供票率 (好) 信用积累
5 特约经销关系(按规定备案并材料齐全、合法) 信用积累
6 定性检测(合格)、定量检测(合格) 信用积累
7 自行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信用积累
8 经销商品商标情况(包括自有和特殊经销关系的商标) 信用积累
9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动的 信用流失
10 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不按规定建立商品经销台帐制的 信用流失
11 特约经销关系(未按规定备案的)、重要商品仓储备案(未申报或内容不真实) 信用流失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信用流失
13 商品定性检测(不合格)、商品定量检测(不合格) 信用流失
14 不文明经营、不服从管理的 信用流失
15 不文明经营、不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客商投诉属经营者责任的 信用流失
16 无故拖欠、拒付货款或无理压价、克扣货款 信用流失
17 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 信用流失
18 经销“三无”商品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 信用流失
19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悬挂营业执照 信用流失
20 不签订有关责任书 信用流失
21 责令停产停业 信用流失
22 不认真执行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信用流失
23 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用流失
24 不如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流失
25 被列入金融“黑名单” 信用流失
附件3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评比办法

一、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的经营户,经测评,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评价一年两次均为A级以上的,可作为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信用商户在市场经营者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每年认定一次。
二、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舟山市商品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由各工商所会同市场行业小组和个协进行初审,并报县(区)工商(分)局批准。在考评基础上,征求税务、公安、卫生、物价、金融、个协、市场举办者等部门意见。
三、经初审合格者,在经营者所在市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应的认定为“AAA信用商户”、“AA信用商户”、“A信用商户”。
四、信用商户实行定期评选、定期授牌,由工商部门统一制作信用商位标识,统一悬挂在商位的显眼处。
五、被认定的信用商户,可根据信用商户不同等级,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六、加强被认定为“信用商户”称号的市场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在认定信用商户称号期间,由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各县(区)工商(分)局审定批准,予以摘牌,并在该年度信用商户认定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参评:
(一)在市场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受有关部门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和商品抽样检测工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有短斤缺两行为并造成影响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七)拒不执行商品准入制度的;
(八)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九)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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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加快我市产业结构、 产品结
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状, 划定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
  (三)生物工程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生物医学工程
  (六)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环境保护技术
  (八)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技术
  (九)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参照国家[1997]357号文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根据我
市实际情况,我市当前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重点为:
  一、光机电一体化类
  1、特种运输车
  2、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
  3、防火、防爆、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
  二、新材料类
  1、高纯及超细金属材料
  2、稀有金属及稀土材料
  3、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
  4、表面改性金属材料
  5、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6、特种密封、磨擦材料
  7、特种涂料、填料
  8、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9、特种合成纤维
  10、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
  11、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
  12、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三、生物、医药技术类
  1、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
  2、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3、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4、新型农作物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5、新型生物保健产品
  6、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
  7、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
  四、高效节能及环境保护类
  1、照明电子节能产品
  2、新型节能型内燃机
  3、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高新技术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支持高新技术的发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业务。不包括单纯商业经营业务。
  (二)取得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
企业的专职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取得技术员职称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
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
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15%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
例可适当放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产出
的4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
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
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 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单纯商业经营收入除
外)。
  (八)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技术开
发的产品或达到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技术(样品、样机)鉴
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主管产品,如保健仪器、医药产品等,必须取得国
家规定的有关证书)。
  (三)产品投产后,能形成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销售收入利税率
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在1:3以上。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材料。经所在县(市、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
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
分别发给《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十堰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被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从核准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管理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
产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合并、分立、终止、撤消。除按有关
规定办理手续外,应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资格,并终止其享受
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分别按国家及省有关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十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7年9月26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邀请,南非共和国副总统普姆齐莱·姆兰博-努卡于2007年9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与曾庆红副主席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此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努卡副总统。

  二、在胡锦涛主席同努卡副总统会见和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会议中,中南双方对建交以来,特别是2004年召开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各领域友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政府、议会、政党的密切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同时抓紧落实两国领导人互访成果,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充实中南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三、双方强调平衡推进双边战略经济合作的重要性,以实现可持续的互利共赢。为此,以南非丰富的资源和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为基础,双方致力于建立“增长和发展伙伴关系”,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稳定的框架,发挥双方经济互补性,促进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和投资。在这方面,双方同意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两国企业在矿能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机械、服装、家电制造、农产品加工、旅游、金融等领域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

  四、双方认为应共同努力以促进两国共同增长和发展。中方将继续支持《南非加速和共享增长倡议》和《优先获得技能联合计划》。尤其是双方将在减贫、人力资源培训、适用技术应用、农村发展、增加就业等领域加强经验交流和合作。双方还将探讨增强采矿、建筑技术等方面能力的途径。

  五、为庆祝两国建交10周年,双方同意自2007年第四季度起至2008年底,各自或联合举办文艺演出、电影周、艺术展、商品展、文物展、体育比赛、新闻和学术团组互访以及青年、妇女交流等一系列庆祝活动。双方愿就此保持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办好上述庆祝活动,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对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特别是中方宣布的对非务实合作8项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愿加强协调合作,本着互利共赢、友好协商、高效务实的原则,继续共同推进峰会成果的落实工作。

  七、双方就地区和国际形势、非洲发展、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应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的作用,支持非洲联盟等地区组织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所作的努力。双方同意加强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八、南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注意到南非在第62届联大上与其他国家一道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并对此表示赞赏。

  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双方还举行了外交、经贸、教育分委会会议,就各自领域的交流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决心加强各分委会机制,并在双边委员会框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此同时,双方还成功进行了有关领域的对口磋商。

  十、南非环境和旅游事务部与中国国家旅游局官员全面回顾了关于旅游目的地国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并与中国国家海洋局就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达成共识。

  十一、在科技领域,双方一致同意保持现有的科技合作模式和合作计划,同时,将合作领域从交通、农业、信息技术、先进材料、可再生能源扩展到古生物学、考古学和由双边科技合作联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双方将对诸如远程医疗这样的旗舰项目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南方邀请中方参加2008年国际科技创新展。

  十二、在卫生领域,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优先开展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并就引导和加强未来合作起草了意向声明。

  十三、双方关于领事和移民问题的会议一致同意,将领事和移民事务列入双边委员会磋商框架。双方还讨论了商签外交护照免签协议问题。

  十四、双方续签了教育合作协议,其中中国政府将把南非学生来华奖学金名额从每两年5名增加到每年3名。此外,中国政府还将向南非提供一定数额的单方奖学金。

  十五、双方回顾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领域合作协议执行以来取得的进展,认为南非水产养殖能力建设取得了进展,两国农产品贸易有所增长。

  十六、南非水利和林业部与中国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举行了对口会谈。与水利部就于2008年6月前成立中南水资源分委会以及根据2005年签署的政府间水资源合作谅解备忘录精神,加强在农村供水、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事宜达成共识;与国家林业局就2008年开始进行森林防火、造林及森林资源清查、城市绿化、能力建设方面合作达成一致。

  十七、南非公职和行政事务部与中国人事部进行了多轮磋商,并签署了有关合作协议。

  十八、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应更好地发挥其对双边合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双方商定双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南非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两国外交途径商定。

  十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结束时,双方签署了教育合作协议、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公共行政管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南两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二十、南方对中方为在北京举行的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