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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5:29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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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三、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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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税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格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清单.doc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17419507853.doc

附件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格式).doc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17419768023.doc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城镇特困居民缓解大病医疗困难,特建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为规范大病救助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救助金是政府为特困居民建立的应急性、辅助性、慈善性救助金,仅限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病情和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一般只享受一次性救助,特殊情况下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
(二)社会筹集的解困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三)接收社会捐助一部分;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救助范围、对象
(一)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下列条件:患有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肝肾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诊治经费数额较大,未参加大病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家庭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市级以上劳模中的困难大病患者。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一般定点就医。救助对象就医定点单位一般为市级二、三级医院。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劳模证;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4、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核实意见;
5、区民政局初审意见。
(二)受理。申请大病救助的有关材料统一由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金审批表》。
(三)审批。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请救助人的具体情况及大病救助金的救助条件、标准,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四)支付。由申请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到管委会办公室直接领取批准限额内的救助金。
第七条 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建立资金专户,及时将筹集的各项资金拨入专户管理,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的预算安排。管委会办公室通过市民政局计财处开设专户,负责救助金的支付,并建立专帐记载。
第八条 审计监督。大病救助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九条 成立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任主任,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工会、慈善总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管委会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办日常具体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筹集和救助情况。
第十条 淮阴区、楚州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